美国联邦法典肉类检验法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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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联邦法典肉类检验法第301部分定义301.1 术语301.2 定义 法案。联邦肉类检验法(修正案)(34 Stat. 1260,修正案,81 Stat. 584,84 Stat. 438, 92 Stat.1069,21 U.S.C ,sec.601 et seq.) 行政官。指食品安全检验局的行政官,或其他已经或即将被授权代替行使其任务的农业部官员或雇员。 掺杂。指各类胴体、胴体的部分、肉或肉食品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即为掺杂:(1)如果有或含有任何对健康有害的有毒有害物质;但如果该有毒有害物质不是人为添加进去的,并且其含量本身还不足以对健康造成危害,则按本条款的定义不认为是掺杂;(2)
2、i)如果有或含有(出于管理方面考虑而在活动物中添加任何物质)任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不限一种):(A) 初级农业产品中的杀虫剂;(B) 食品添加剂;或(C)色素添加剂。经行政官判断,这种添加剂将导致产品不适合人类食用;(ii)在初级农业产品的整体或部分中所含的杀虫剂,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08节的规定认为是不安全的;(iii)产品中含有的任何食品添加剂,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09节的规定认为是不安全的;(iv)产品中含有的任何色素添加剂,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706节的规定认为是不安全的。如果一个产品按本节的条款(aa)(2)(ii)、(iii)或(iv)的规定不属于
3、掺杂,但在这类产品中所使用的杀虫剂或色素添加剂,按本子章的规定是禁止在官方注册厂中使用的,则这类产品仍应视为掺杂;(3)如果产品全部或部分存在污秽、腐败或腐烂的物质,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条件、不健康、不卫生或不适合人类食用;(4)如果在不卫生的条件下加工、包装或保存时,产品本身可能已被污物污染,又或产品本身可能已对健康有害了;(5)如果产品全部或部分来自于非因屠宰而死亡的动物;(6)如果包装容器的全部或部分材料是采用有毒有害物质做成,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将导致容器中的产品对健康产生危害;(7)该产品人为经过辐照。除非这种辐照与法规的要求一致,或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第409节的规定属于可以不
4、予追究的行为;(8)如果将有价值的成份全部或部分去除或抽出;或其中的任何一种物质已被全部或部分取代;或蓄意掩盖产品受损或品质低劣的情况;或为了增大产品体积或重量而不惜添加或混杂或混装进其他不相关的物质;或降低产品的质量,或使产品的外表更佳或夸大产品的价值;或(9)在人造奶油中使用动物脂肪,或使用任何一种全部或部分由污秽、腐烂、变质的物质组成的原材料,或用其他方法掺杂。 麻醉。处于失去知觉或感觉的状态。 动物食品。作为狗、猫或其它动物的食物的产品,这一产品全部或部分来自于任何一种家畜的胴体、胴体部分或胴体产品,这里所说的动物食品不包括:(1)加工好的干的动物食品,或(2)用加工过的家畜副产品(如
5、肉粉、肉骨粉、血粉和饲料级动物脂肪)生产的畜禽饲料。 动物食品生产商。任何从事生产或加工动物食品的人。 区域。一个区域监督员监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巡回范围。 区域监督员。负责一个区域的官员。 人工色素。是指通过人工合成或其他类似方式制成的染料或色素,或者是通过提取植物或其他物质而获得的天然染料或天然色素。 人工调味料。指通过合成或其它类似方法加工而成的任何含有风味或芳香的物质。 生物残留。由于治疗或将家畜暴露于杀虫药、有机或无机化合物、荷尔蒙、类荷尔蒙物质、助长剂、抗生素、驱虫药、镇定剂或其他治疗性、预防性药物之中,从而使屠宰时的畜体内或屠宰后的组织中残留的一些物质,包括代谢物。 可供人类食用
6、这一术语适用于任何家畜的胴体、胴体部分或胴体产品,除非按本子章314.3、314.10、325.11和325.13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性或经其他方式确定不能作为人类食品使用,或该产品本身就不适于人类食用,例如,自然状态下的蹄或角。 击昏装置(Captive bolt)。指启动时会弹出一定距离的栓用于击昏动物的装置。 二氧化碳。化学分子式为CO2的气体。 二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与空气之间的比例。 胴体。被屠宰家畜的所有部分,包括内脏。 化学防腐剂。指任何添加到肉类或肉食制品中用于防止腐烂变质的物质,但不包括常用的盐、糖、醋、调料、从香料中提取的油或通过烟薰而加入到肉类或肉类食品产品中的物质。 只
7、在本子章的特定条款中使用的其它定义,也一并列出如下: 巡回范围。指巡回监督员监督下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官方注册厂。 巡回监督员。指巡回范围内的监督员。 贸易。指在各州、各地区或哥伦比亚特区以及其他任何地方之间所进行的贸易,或在无立法机构地区内部、哥伦比亚特区内部所进行的贸易。 意识。指大脑对感官感觉到的印象所做的反应。 分割。指任何对胴体或胴体的一部分进行分割的行为,但为去掉胴体表面污染物而对胴体或其部分进行的修整则不属分割。 死家畜。非因屠宰而死亡的家畜的尸体。 部。指美国农业部。濒死、染病或残疾的家畜。指具有或显示出下列症状的家畜:(1)中枢神经系统紊乱;(2)体温异常(过高或过低);(3)
8、呼吸困难;(4)非正常肿胀;(5)共济失调;(6)不能正常行走或站立;(7)出现其他需在宰前检验中按本子章309部分的规定将家畜废弃的异常情况。 可食用。指可供人类食用。 实验动物。指用于调查研究的动物,这些调查研究包括额外给动物饲喂、或用其他方式注入实验性或非实验性的生物产品、药物、化学制剂。 暴露时间。指将动物暴露在可产生麻醉作用的二氧化碳浓度中的时间。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案于1938年6月25日命名并批准实施(52 Stat. 1040),后来对该法作过修改或补充。 公司。指任何以伙伴、协会或其他非合作形式组成的商业组织。 食品安全检验局。指美国农业部下辖的食品安全检验局。
9、深加工。官方注册厂生产的产品,在一个官方注册厂内进行熏、煮、制造罐头、腌或进行精炼或提炼。 内包装。可直接装入任何产品的容器或其他包裹物,它可以是全包或半包裹式的。 进口检验地办公室(IFO)。对特定进口区域的进口检验活动进行监督的办公室。 进口监督员。在各进口检验地办公室管辖范围内负责进口检验活动的官员。 不可食用。指掺杂的、未经检验的或不作为人类食品的产品。 非人道屠宰或处理。违反1958年8月27日的法案(72 Stat. 862, 7 U.S.C. 1901-1906, 并经1978年的人道屠宰法92 Stat. 1069修改)和本子章313部分规定的屠宰行为或与屠宰相关的行为。 “检
10、验合格”或“经美国检验合格”或“经美国农业部检验合格”(或其任何被认可的缩写)。该词语是指,具有这一标识的产品,已按照本子章的条例进行了检验并通过了检验,在被检验、通过检验和进行标识的过程中,未发现有掺杂行为。 检验员。指项目检验员。 主管检验员。负责管辖一个巡回范围内的官方注册厂的指定的项目雇员,他直接对巡回监督员或他的指派人负责。 标签。在产品的内包装(不包括包装衬里)上以文字、印刷或图案的方式展示的内容。标识。将所有标签或其他文字、印刷或图案:(1)贴在任何产品、或产品的任何容器或包裹物之上,或(2)与该物品随行。 家畜。指牛、绵羊、猪、山羊、马、骡或其他马科动物。肉。(1)牛,绵羊、猪
11、山羊的肌肉部分,可以是连着骨骼的或在舌头、横隔膜、心脏或在食道上存在的、有或没有附着脂肪的部分,以及通常附在肌肉组织上并在修整过程中未进行分离的骨头、皮肤、肌腱、神经和血管等部分。不包括嘴唇、猪嘴或耳朵上的肌肉。该词语在马科动物产品上所指的意思与本段提及的牛、绵羊、猪和山羊的意思一致。(2)运用机械的肉/骨分离机器从家畜的骨头上分离出骨骼肌肉组织的产品。在机械分离过程中不能将骨头挤压、磨碎或粉碎,从这些产品中分离的骨头应与那些手工去除的骨一致(即用机械分离出的骨头应基本上完整并保持原来的物理形态,从而能将它们识别,如腰骨和肋骨),钙含量不超过产品的0.15%或150mg/100gm(以骨头中
12、的固体物质衡量),允许的误差为0.03%或30mg。 肉品经纪人。是指受委托而从事家畜胴体、胴体部分、肉类或肉食制品的买卖,或替别人对这类产品的买卖活动进行谈判,或作为其他人的雇员。 肉副产品。除肉类外,从一头或多头牛、绵羊、猪或山羊身上取下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的部分,马属动物的肉副产品的含义与此定义一致。 肉食制品。全部或部分取自牛、绵羊、猪或山羊肉或胴体的其他部分、可供人类食用的任何产品。除非在确定产品中肉或胴体其他部分的含量很少;或者传统上消费者不认为该种产品是肉食品加工厂的产品之后,行政官可根据特定情况将这类产品划为非肉食制品;或根据本子章317部分的条例划为非肉食制品,但条件是这类产品
13、符合特定情况下的要求或相关条例以确保产品中含有的肉类或胴体的其他部分不是掺杂的且不作为肉食制品。该词语在马属动物产品上所指的意义与本段提及的牛、绵羊、猪和山羊的意思一致。错假标签。任何胴体、胴体部分、肉、肉食制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属于错假标签:(1)标签的任一部分是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2)借其他食品之名来销售的;(3)是另一种食品的仿制品,则除非在标签上标明“仿制品”这一词,且这一名词应紧接着被仿制食品的名称之后并具有相同的大小和显著性的;(4)其包装容器的制造、形状和装载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5)产品的包装或其他容器,其标签上未显示了以下信息的:(i)生产厂家、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
14、址;(ii)用重量、尺寸或数目对内容物的数量进行准确的描述,本子章317部分对内容物数量的标记有另外行规定的除外;(6)未按联邦肉类检验法要求,在标签或其他标识的显著位置上(在与标记中的其他词语、陈述、图案或图标相比时),标明所规定的词语、陈述或其他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不易看到和了解这些信息的;(7)本子章319部分已确定定义、识别标准或成份的食品,未满足以下条件的,认为是错假标签:(i)食品符合该定义和标准;以及(ii)定义和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已在标签中注明,当条例中有要求时,还应标明食品中存在的一些成份的通用名(不包括香料、调味料和色素)。(8)本子章319部分的条例对这种食品在容
15、器中的装填标准作了规定的食品,产品低于规定的装填标准,未在标签中按条例指定的方式标明的,被认为是错假标签;(9)不符合本节(vv)(7)(ii)的规定,且未在标签中注明以下信息的,被认为是错假标签:(i)食品的通用名或常用名(如果有的话),和(ii)当由2种或2种以上的成份制成时,注明每种成份的通用名或常用名,本子章317部分规定的情况除外;(10)特殊膳食的食品,未按本子章317部分的条例要求,在标签中标明与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膳食成份相关的信息的;(11)带有或含有任何人工调味料、人工色素或化学防腐剂的食品,未在标签中说明以上事实,本子章317部分的条例中规定的情况除外;或(12)未按本子
16、章316或317部分的规定,在产品本身或其容器上加盖检验图章,且未按行政官要求标明有关信息,该信息不得虚假或使人误解,并告知消费者用什么方式来保存物品使之保持卫生的状态。非食品混合物:指官方注册厂使用的物质,该物质不直接或间接地作为肉类食品和肉类产品的成份,也不会影响肉类食品和肉类产品的特性,本子章317部分所提的标记和包装材料除外。官方证书:依法行使官方职能的检验员或其他人员签发的、本子章规定的任何证书。官方图标:本子章312部分规定的、进行官方标记时所用的任何图标。官方注册厂:进行屠宰、分割、去骨、肉类罐头制造、腌制、熏制、盐渍、包装、提炼或类似工作、并按本子章中条例的要求维持检验的加工厂
17、进口产品官方定点检验场:指本节(zz)规定的官方注册厂以外的加工厂。根据本子章327.6规定,检验可以在上述加工厂内进行。官方检验图章:本子章规定的、用于表明产品已按法案进行检验合格的标志。官方标记:本子章规定的官方检验图章或其他任何标志,用于说明任何产品或动物所处的状态。包装材料:用于制作容器、包裹、标签或肉产品覆盖物的布、纸、塑料、金属或其他材料。人:指个人、公司或法人。化学杀虫剂、食品添加剂、色素添加剂、初级农业产品:这些词语在法案、本子章的条款中以及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应有相同的含义。制备:指屠宰、罐头制造、腌制、提炼、去骨、分割或其他生产或加工工序。加工权威:指在肉类产品加
18、工控制和相关法规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或组织,该定义不适用于318部分G子部分。加工程序:指对加工过程的文字描述,由一系列特定的、连续的操作组成并雇请权威机构对特定产品的生产进行控制,内容包括与产品有关的控制、管理、核查、确认以及纠偏行为。该定义不适用于318部分G子部分。产品:指适合人类食用的胴体、肉、肉副产品或肉食制品。 项目:美国农业部的一个组织,负责法案中各项规定的实施。 项目雇员:农业部的检验员或其他雇员,或由部长授权从事与项目有关的工作或行使与项目有关的职能的合作机构。地区主管:指分别负责下列地区中的项目的官员. 提炼者:从家畜的胴体、胴体的部分或胴体产品中进行提炼的人员,不包括本
19、法第1篇经检验或免检后进行的提炼。 部长:指美国农业部部长或其代表。 运输容器:对一个或几个内包装中的产品进行装载或全部/部分进行包裹时所用的外部容器(箱、袋、桶、柳条箱或其他容器或覆盖物)。 州:美国国内的州或波多黎各联邦。 监督:项目雇员按工作指南对特定操作进行控制以确保该操作按法案和本子章的条例进行。 外科麻醉:指失去知觉并适合接受外科手术的状态。 地区:指关岛、维尔京岛、美属萨摩亚群岛和任何其他的地区或属地,不包括运河区。 废弃产品:家畜经检验发现已经濒临死亡,或受疾病、其他病症的影响而必须将其胴体废弃。 经检验并废弃的产品(或其批准使用的缩略语):指胴体、内脏、胴体部分或其他产品经检
20、验后,发现有掺杂,按本子章的规定必须废弃。 可供热加工的合格产品:指肉或肉副产品已经过检验,按本子章315部分的规定进行热加工或提炼。 可供冷冻的合格产品:指肉或肉副产品已经过检验,按本子章311部分的规定进行冷冻或用其他方式处理。 扣留的产品:指胴体、内脏、胴体部分或其他产品或物品被检验员扣留做进一步检查以确定如何进行处置。 疑似染病:指家畜怀疑感染了须在屠宰后将其胴体全部或部分废弃的疾病或病症,因此应交由检验员做进一步检查以确定如何进行处置。 美国:指美国各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的各个地区。第302部分检验的实施和其他要求302.1需要检验的加工厂(a)本子章的条例要求对下列场所进行检验:
21、1)除本子章303.1(a)、(b)或(c)规定外,任何供商业运输/销售的家畜屠宰场、或任何供人类食用作商业运输/销售的家畜胴体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制备厂; (2)在任何州或有立法机构的地区内,被指定按本法301(c)进行生产的厂,屠宰后的任何家畜或制备的家畜产品可供人类食用且仅在所属区域内销售。本子章303.1(a)、(b)或(d)中规定的厂除外;(3)行政官按本法301(c)指定的、生产明显危害公众健康的掺杂产品的厂。本子章303.1(a)和(b)规定的厂除外。302.2在指定的州或地区中及危害公众健康的加工厂中要求的适用指定的州和地区中的加工厂、加工厂中的操作或交易以及在州或地区中被确定
22、为生产明显危害公众健康的掺杂产品的工厂及其操作者,适用于本子章331部分的特殊规定。本子章331部分规定的条款仍然有效的情况除外。302.3 进入官方注册厂的家畜和产品所有进入官方注册厂的家畜和产品,以及全部或部分在官方注册厂中制备的产品,均应按本子章中条例的要求进行检验、处理、保存、加工、包装、标记和贴标签。第303部分免检第304部分 检验申请 检验许可304.1 检验申请。(a) 在获准检验许可之前,根据本法规定,官方注册厂负责人,无论其是雇员、下属人员还是农场主本人,都应向本部分所提及的行政官提出申请。(b) 本节所指的申请人,必须填写官方提供的申请表,此表可在本子章301.2(KKK
23、中所列的地区负责人(Regional Director)那里获取。填写表格时,必须详细填写表中所列的全部内容。为产品标示需要,申请人需把自己的商业名称填入申请表中适当的空白处。如果申请获得许可,申请人必须遵守美国肉类检验法及本章的各项规则,并承当相应的责任。官方注册厂在获得检验许可后,其生产准备及其它操作管理,只能由申请表中的申请人负责。(c) 已经获得检验许可的官方注册厂,如果其所有人或地点发生变更,则必须重新申请。304.2 应提供的资料;同意或拒绝检验。(a) 在受理检验申请后,食品FSIS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应详细列明获得许可的官方注册厂的相关条件和要求。(b) 如果申请人及其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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