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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民办职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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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民办职校管理办法.doc

    1、 .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包括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2、和其他各类专业从业资格能力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国家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3、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推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二负责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培训的职业工种围。三组织指导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负责本辖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按权限负责辖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二负责对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4、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三负责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检查。第六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每年度培训机构教学评估检查情况,授权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行业、企业及个人举办技工学校,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省教

    5、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所属办学条件和业绩良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技工学校。第三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

    6、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统一使用州地、市职业培训学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统一使用省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第九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二省民办

    7、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明及复印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的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无精神疾病证明和申请人及复印件;五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明材料的复印件;七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八

    8、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对。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

    9、生和罢免的程序;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一举办者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但需书面告知补充材料。二对受理的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三人力

    10、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不批准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学机构后,应将正式书面批复及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份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同时领取办学许可证空白件。四经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持正式批复在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要求见附件4。第十三条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增加职业工种培训资格或在原有职业工种培训资格的基础上申请上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1、一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二本办法第十条第六、九、十款要求材料;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审批。其中,州、地、市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有职业工种培训资格的基础上申请上一级职业资格的,由原审批机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推荐函。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根据学校性质,持办学许可证,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到相应的机构编制或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法人登记;同时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凭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

    12、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发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发。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经批准的办学地址开展教学活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变更学校地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在本区域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附件5三份;2、本办法第十条中八、九款要求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

    13、同意变更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在本区域外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向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在批准的办学地址以外增设教学地点的,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经批准的区域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填写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备案表附件6,向批准办学的行政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增设的教学地点,不得直接使用学校名称,应使用学校教学分部字样。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经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14、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的,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合并或分立申请合并的需提供双方申请;二财务清算情况报告;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后,形成新的学校章程。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结果报送备案。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省

    1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二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的申请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三新举办者接受变更的申请。新举办者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的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原件、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四财务清算报告及新的举办者重新提供的办学资金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要将核准结果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校长的,应符合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中校长的条件,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6、一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变更校长的决议书及申请;三拟任校长的身份、学历、资格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核准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要将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名称的,应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批准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并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17、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变更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将相关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职业明等材料及加盖学校公章的决议文件报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二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延续申请;三办学许可证副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后,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批准延续的,应换发新

    18、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要将结果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终止的,应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学校解散申请报告;二经国家认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三善后工作安排;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批准终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收回学校印章并销毁,并通知相关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要将结果同时报省人力资

    19、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二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

    20、培训档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需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的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证从事教学工作。第二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全省统一编码的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和进行培训;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书的,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组织,按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鉴定项目相关的职业培训。第三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统一使用人力资

    21、源和社会保障部规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尚未制定统一规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通过,报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容、取得结业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第三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执行,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报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照学费退费办法与学员签订有关协议,学员

    22、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第三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广告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容应当与备案容一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第三十五条民办职业培

    23、训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名称命名培训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用捐赠者的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第三十六条省及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奖励制度,对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七条省及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规、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学校,授予地区或省年度诚信学校的称号,优先推荐参加政府补贴培训招投标。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八条省及各州、

    24、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讲课教师、培训容、课时、鉴定考核、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年检制度,每年定期对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年检容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有无变更、学校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按照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表附件7逐项量化评分。年检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学校新批准成立当年不参加年检。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民办职

    25、业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第四十一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督导。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的评估,并将督导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授权,依法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工作。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批管理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当地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年检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在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好社会影响的

    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暂停或取消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权限。第四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第四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

    27、四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XX1月1日起执行。附件:1、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式样3、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5、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6、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备案表7、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表附件1: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2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

    28、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

    29、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 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书。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专业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

    30、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附件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 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办学宗旨:二、培养目标:三、办学规模:四、举办者概况:1、拟办学校名称:省*州地、市*职业培训学校2、

    31、拟定办学地址、_3、拟定法定代表人:4、拟聘任校长:5、举办者: *人附完全行为能力证明或*单位名称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七、招生对象: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九、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并实行独立核算申请单位人:年 月 日附件3:省民办职业培训学

    32、校审 批 表初中级职业资格培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国家统考工种、新职业等其他各类职业能力资格培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填 表 说 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一份。2、本表批准文号一栏,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文号。3、申请人意见一栏,申请者为单位的由单位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由个人填写并签字。 4、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逐项填写,也可打印;如填写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拟定学校名称省华溢财经职业培训学校拟定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拟定法定代表人拟定校长注册资金10

    33、万元固定资产 万元举办者名称性质企业 、事业 、社会团体 、个人 、其它 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董事会成员性别年 龄文化程度职称等级拟 任何 职从事教育培训年 限管理人员性别职务文化程度职称等级专 职兼 职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学校填写下列容培训学校名称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许可证编号批准文号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以下容所有学校均需填写申请培训职业工种编码职业名称培训等级培训课时选用教材专业理论教师学历职称等级教龄专业工龄承 担课 程专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场地情况形式总使用面积m2办公用房m2教室m2实习场地m2备注自有租用培训设备设施

    34、情况注明设备是否自有办学经费来源办学管理制度 申请人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专家小组意见签字: 年 月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审核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核准培训职业及等级批准文号:职业工种名称及等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年 月 日年 月 日备注附件4: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一、名称:省*州、地、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校名称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二、地址: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三、负责人:校长。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四、办学类型:填写职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经审批

    35、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职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名称填写。例如:高级美容师、美发师;中级美容师、美发师等 五、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六、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七、有效期:二年,由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计算。八、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要求写全称。九、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省为63,34位数为州、地、市代码,56位数县区级代码,第7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1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3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4为国家职业

    36、资格四级,5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6 为其他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前4位为年份。十、办学许可证容若发生变化,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十一、州地、市县区代码:第34位数为地级代码:01、02、海西03、04、海北05、黄南06、07、果洛08。第56位数为县级代码:市,城西11、城东12、城中13、城北14、大通15、湟中16、湟源17;地区,平安21、乐都22、民和23、互助24、循化25、化隆26;海西州,德令哈31、格尔木32、大柴旦33、都兰34、天峻35、乌兰36、冷湖37、茫崖38;州,41、贵德42、兴海43、贵南44、

    37、同德45、龙羊峡46;海北州,西海镇51、海晏52、门源53、祁连54、刚察55;黄南州,61、尖扎62、63、家峡64、泽库65;州,县71、昂谦72、称多73、杂多74、治多75、曲麻莱76;果洛州,玛沁81、甘德82、达日83、班玛84、久治85、玛多86。附件5: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学校名称:法定负责人及其_ 变更延续项目变更延续前变更延续后学校名称地 址限本区域变更举办者校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申请变更原因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 章签 字: 年 月 日劳动保障行 政管 理部 门意见经办人意见

    38、 签 字: 年 月 日审核意见签 字: 年 月 日审批人意见盖章签 字: 年 月 日备注附件6: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备案表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 校 址联系教学 地点情况教学点地址 联系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原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 是否离退休身体状况负责人情况工作人员情况教学点面积_平方米,其中:自有_平方米;租借_平方米教学设备开设职业工种及等级计划设教学班_个_人办学形式招生对象备案时间学校备案经办人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省和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2、自有校舍须出具房产证明3、租借校舍须有2年以上协议书附件7: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表学校名称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法定

    39、代表人校 长办学许可证编号批准文号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年 检 项 目评分1、办学场地设备30分场地面积与原申请办学是相符或有增加15分教学设备与原申请办学是相符或有增加15分2、学校部管理15分学校章程3分组织管理制度2分财务管理制度2分教师管理制度2分学籍管理制度2分学员考核鉴定制度2分安全管理制度2分 3、招生规模5分未招生的0分,年招生200人以下2分年招生200人含以上3分4、教学运行10分各科教材规完整3分教案整齐完备3分教学计划、大纲2分教学工种相符2分5、教师队伍建设10分各科教师齐全,双师型教师50%以上3分教师有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3分自有教师占25%以上2分教师持证上岗率50%以上2分6、学生登记注册5分学生名册档案整齐完备2分学生均按规定注册登记3分7、培训鉴定5分培训合格后发放了统一的合格证3分属于鉴定工种的均进行了技能鉴定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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