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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货典DOC.田制原文加翻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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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货典DOC.田制原文加翻译.doc

    1、海量资源,欢迎共阅孝文太和元年三月,诏曰:“去年牛疫死太半,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佣于余年。一夫制理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时李安世上疏曰:北魏孝文帝元宏太和元年三月, 下诏书说 : 去年耕牛得疫病死去了一大半 , 现在春耕不久就要兴起, 人们必须尽力于农业生产! 有耕牛的人要比平常的岁月更加勤劳 , 没有耕牛的人更要充分利用剩余时间细心从事耕作 . 一个成年男子治理 40亩田地 , 未成年的男子治理 20亩田地 , 不要使人们有剩余的精力 , 土地仍有剩余可利用的价值 ( 要求人们务必充分利用土地 , 精耕细作 ). 此时李安世上奏议对皇帝说

    2、 :“ 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理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我听说丈量土地 , 划分田野 , 这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 城邑附近的肥沃土地与乡村的荒地相互交错, 这是达到治理的基础 . 田赋的建立 , 兴起, 由来已久 ; 耕地与休闲不耕之地的数目 , 应当制定一个限度 ! 要使得土地不荒废功效 , 人群中没有无业的流民 . 强大而有权势的家族 , 不独占肥沃的土地 ; 无权势的孤寒低微之人, 也拥有几顷几亩分到的土地.窃见州郡之人, 或因年俭流移, 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代。三长既立

    3、始返旧墟,庐井荒凉,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海量资源,欢迎共阅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我私下里见到州郡的人们 , 有的人因为歉收而流浪迁徙 , 舍弃卖掉田地房屋 , 漂泊地居住在异地他乡 , 这类是牵涉到数代 ! 确立三长制后, 流浪在外的人们才开始返回故乡 . 房舍田园荒芜 , 更换交替的生长着桑树 , 榆树 , 事情已经过去了好久 , 很容易产生冒认房舍田园产权 ,疆域内的地方毫族 , 肆强凌弱 ,

    4、 侵占田地 , 冒认魏晋时代与己同姓人为自己的祖先 , 把产权追溯到曹魏 , 晋代 ! 年代稍微久远的 , 乡间老人所迷惑 . 虽然有好多人的证明 , 却都不能拿来作为证据 , 各自依附于他们交好的亲戚 , 互相都有各自的道理和不足之处 . 仅仅具备物证 , 人证 , 判决的人尚且疑惑 , 争执的诉讼被推延很久 , 拖延多年的诉讼仍未得到判决 . 良田被丢弃而不开垦 , 柔韧的桑叶直到枯萎却不采摘 , 想要让每户人家丰收 , 每年存很多粮食,每个人都有供给积蓄的费用,这样做能办到吗?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人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

    5、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我认为虽然现在的桑榆, 庐井难以恢复到原先的状况, 应当改为平均计量测量这些土地疆界,使分配的土地有一定的标准劳动力和分配的土地相当 地位低微的人得到生活所需的资财豪门大族没有占据肥沃多余的田地大公无私的恩泽, 就同样散布到万民之中,就像是高大山丘的一样,可使得家家户户都会有剩余的积蓄海量资源,欢迎共阅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诈之人,绝于觊觎,守分之士,免于凌夺。 ”帝深纳之,均田之制起于此矣。对于所争执的土地, 应该规定一个年限加以判决事件经历久远难以明确主人的田地, 都归属于现在的田地主人 从此以后虚假狡诈的人断绝(占据田地) 非分的希

    6、望和企图,安分守己的农民免于被侵凌掠夺田地孝文帝采纳了李安世的意见均田制就产生于这个时候九年,下诏均给天下人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 受露田四十亩, 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 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 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 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

    7、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孝文帝太和九年(年)下诏令平均分配给天下人田地:男子岁以上的,授给露田(不栽种树木的无主荒地)亩,女子授露田亩,奴婢按照正丁一样授田耕牛一头授田亩,每户人家被限制最多拥有头耕牛,所授之田大多加倍,以备休耕,耕种一年需要二年贫瘠的土地再加倍授予,供休耕及还田, 受田时的增减变化的需要人们到了负担租调力役的年龄就授予土地;老年即免除赋税 .劳役,到人死以后就要归还田地; 有奴婢和耕牛即可授田, 而无奴婢 .耕牛即须还田。种植桑,榆,枣等果树的土地作为人户世业的土地,海量资源,欢迎共阅只领种,不还受。桑田虽不在授田,还田之内,但要计算在加倍

    8、授予的露田份内。分配的桑田即使有余,不得用来充当露田的数目;桑田不足的可以用加倍授予的露田充数! 原来没有桑田, 现在由国家授予桑田的人,男子一人授田 20亩,督促种植其他的作物。 种植 50株桑树,5株枣树, 3株榆树。没有被授予桑田的人,男子被授予 1亩地,依照法令督促种植其它的果树和多种植桑树, 榆树的不加以禁止约束。 应当归还政府的田地不得种植桑树,枣树,榆树与其它果树,种植的就按违令罪论处,违令者罚还其土地,分与他人。诸桑田皆为代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

    9、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老小残疾无受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疾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桑田作为人户世业的土地, 人死以后不还授, 每户占有的桑田数按现有人口计算。有充足桑田的人不再授予也不用归还,桑田不足的,按法令受田种植树木。 桑田有多余的人可以出售多余的桑田, 桑田不足的人们也可以购买桑田, 不得出卖自己份内的土地, 亦不得自己有了足够土地后再买土地。 适合种麻织布的地区, 男子到负担租调力役的年龄。每个应授田的男子另外可以领种麻田 10亩,每个女子可以领种麻田

    10、5亩。奴婢按照正丁一样授予麻田。麻田要按照法令归还国家,不能成为 “永业 ”。对于家庭中有老弱病残的人, 没有授予土地的 ,海量资源,欢迎共阅年龄在 11岁以上和带有残疾的人都授予正丁男所受田数的一半. 年龄超过 70岁的人不用归还所授予的田地. 寡妇不改嫁的 , 即使免除了负担租调的力役也同样授予妇田. 归还授予的田地 , 以正月作为固定的时间 . 假如方才授予田地就死去的人和买卖耕牛的人, 都要等到第二年的正月 , 才能归还授予的土地 .诸土广人稀之处, 随力所及,官借人种莳。后有来居者, 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 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 又不足不给倍田, 又不足家内人

    11、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地广人稀的地区 , 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 , 由官府雇人开垦荒地来耕种.以后有人来定居这些地区的, 依照法令授予他们田地. 对于所处偏僻荒远的地区 , 成长为壮年的人授予田地却不原外迁去边远地区的人,则把他们家中的桑田定名为正分田 , 田地不足的 , 政府不再授给倍田 , 还缺少的田地 , 家庭内部成员另外减少原定的份额 , 以补新增丁口的份田 . 不适宜种桑树的地区 , 都依据这条法令来实施授田 . 田地不足又不愿外迁的人 , 听凭他们到其他

    12、有空闲荒地的地方去垦植 , 不限制他们去异地的州郡 , 但不得逃避赋役 . 土地充足地区的人们不得无故而迁移 . 有新的人来定居的 ,3 个人就授给 1亩地用来作为家庭的住所, 奴婢5个人 1亩地作为居所 .男女十五以上, 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 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海量资源,欢迎共阅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闲,亦借其所亲。诸宰人之官,各随近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每个人所受的份田

    13、 不论是正份还是加倍授予的倍田, 都不得夹隔他人的份田 . 对新增人口授予的土地 , 应从最近的土地中授予 . 假如同时授予田地 , 依据先授予贫困的人后授予富人田地的原则 . 对于加倍授予的田地 , 仿效这条法令作为依据 . 贬职或调往外地的人 , 没有子孙或家中户口断绝 , 荒废的家宅和桑树 , 榆树 , 都充入公田 . 以此来供给政府授予的土地 . 分授土地的次序 , 按亲疏远近而定 ; 没有转授期间 , 也可以借给其亲戚经营 . 治理人民的官员 , 在任职地方随地给公田 . 规定刺使 15顷, 太守 10顷, 治中 , 别驾各 8顷, 县令 . 郡丞 6顷 . 官吏调任或免职, 所授之田交给接任之官 , 私自买卖所授之田的官员按法律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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