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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公有房产管理条例.doc

    • 资源ID:143001       资源大小:18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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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公有房产管理条例.doc

    1、高校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房产资源是高等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也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我校公有房产的统一管理、有效使用和良好维护,发挥其作为办学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我校公有房产管理改革,依据原国家教委、计委和建设部1992年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上海交通大学公有房产是指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属于上海交通大学的所有房产资源(学校已分配使用权给教职工的家属住宅除外)。根据房产使用性质,学校公有房产共分六类:1、校党政机关用房;2、学院(系)及直属单位用房;3、科研项目

    2、和产学研基地用房;4、公共服务用房;5、各类公寓用房;6、企业、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第三条所有在上海交通大学具有使用权属的土地上建造的各类房产资源,其产权均属上海交通大学。第四条学校资源配置和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有房产配置和管理的重大决策,检查、监督本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公有房产进行配置、调整与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公有房产的配置与使用必须服从学校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的总目标,实行“学校所有、二级管理”体制,以“整体配置、有偿使用、定额补贴、协议约束”为基本原则。第六条学校对校党政机关、学院(系)、直属单位进行公有房产的整体配置,根据各单位

    3、的建制、机构、人员等要素确定其主体用房和窗口联络用房配置的地域和面积。对建制在闵行校区的单位,学校将在徐汇校区集中设置窗口联络用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用房等。第七条校党政机关、各学院(系)、直属单位对学校整体配置的房产资源可以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再配置,配置方案应报校资产管理处备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为配合学校即将试行的教学、科研等全成本核算改革,使学校房产资源达到最佳效益,各类房产资源费根据公有用房的地域、用途、性质和市场等因素,实行级差收费。第三章管理办法第九条校党政机关用房,是指校部各党政机关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接待室等。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结构、专项服务等因

    4、素,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费)”。第十条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用房,是指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用于教学、实验和管理的各类实验室、院系党政办公用房、资料室、会议接待室、教师办公用房、专用教室等。按照教学、实验及办公等需求,按学生人数、在编教职工人数、产出绩效等,进行整体定额配置,实行“有偿使用、定额补贴”。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基地用房,是指交叉学科综合性大平台、产学研工程中心、科研实验室等。实行统一管理、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协议约束、到期收回、有序流转的机制。第十二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公用教室、图书馆、档案馆、体育活动场所、校医院、幼儿园、附属中小学、附属用房等。学校参照国家规划建筑

    5、指标,结合实际所承担的服务任务配置房产资源;学校实行总体调控,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各类公寓用房,是指学生公寓、教工单身和家属公寓、博士后公寓等。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生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具体核定用房定额后,资产管理处负责调配,并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规范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商业等经营性用房,是指校办企业、后勤企业和商业网点等使用学校的公有用房。凡经营性用房一律实行租赁协议管理,资产管理处与产业集团或后勤集团按其所使用的楼宇签订用房租赁协议,租赁方按协议规定向学校缴纳公共条件设施费,公共条件设施费可作为企业的成本开支。协议期限原则为3年。第十五条为加强学校房产资源的统一归

    6、口管理,对各单位配置的公有用房(非经营性)实行协议管理,由资产管理处定期与用房使用单位签订用房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关系。第十六条因机构变动、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房,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书面告知资产管理处,用房调整所涉及的单位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用房申请,并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重新核算用房配置量,经学校批准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用房调配手续,并与所调配的单位签订用房调配协议,明确配置用房额度、退出用房期限及物业管理等事项。第十七条在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划的前提下,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在学校土地上建造教学、实验及办公类(非经营性)用房,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资金

    7、来源与金额、楼宇用途、还贷方式等事项,不得动用教学的正常收入或应缴学校的学生学费用于还贷。申请报告经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基建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资源配置和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资产管理处与自筹资金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责权关系等事项。学校根据自筹资金与房屋总造价的比例确定投资面积,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5年内学校给予其投资面积50%的奖励面积,计入该单位公有用房总额度中。第16年开始,这部分房产学校不再给予优惠政策。第十八条在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划的前提下,学校企业在学校土地上自筹资金建造经营性用房,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项目论证报告,说明资金筹措方式、预计收益及投资回收期限等事项,论证报告

    8、经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基建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资源配置和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资产管理处与筹资建设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责权关系、使用年限等事项。第十九条各单位使用公有用房所需支付的费用,或因房产资源配置缺额应由学校补贴的费用,每年度资产管理处与相关单位共同核定后,由校财务处在与各单位年终结算时扣除或增补。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二十条为推进学校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落实以楼养楼的良性发展模式,学校收取的房产资源费、公共条件设施费和房租等收益,原则上进入学校公有房产专项基金,用于学校物业管理、房屋维修、校园建设、住房改革等费用的开支。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类新建楼宇竣工、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9、由基建处向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办理楼宇和外场配套的移交手续,楼宇移交包括楼宇全部钥匙、竣工图纸资料、楼内设施设备配套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基建处与资产管理处签订新建楼宇交接事项备忘录;外场配套移交包括绿化、地下管线图纸及道路等,基建处与后勤保障处签订新建楼宇的外场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第二十二条学校新建楼宇竣工后,基建处负责完成整套工程资料及时向学校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的归档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楼宇的房地产权证,基建处须提供完整的建筑竣工资料,并协助房地产权证的申办工作。第二十三条为使学校房产得到良好维护,各类新建楼宇在竣工前二个月,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招投标办公室、楼宇使用单位,

    10、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专业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楼宇进行前期介入、验收接管和进驻后的规范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公有用房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装修、加层、拆除和增加隔断等工程项目。如确需进行上述工程,必须履行严格的申报手续,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对学校认定许可出借的非经营性用房(后勤、图书馆、专用和公用教室、体育设施用房等),出借方须将出借事宜书面报校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出借,并由校资产管理处与借用人签订房屋出借协议,学校按协议收取相应费用。第二十六条严禁各单位将使用的非经营性用房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严禁将学校的房产当作资

    11、产投资、入股、抵押等。违者,学校除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和所得收益外,还将收取违约期间使用面积每天10-20元/平方米的违约金。新晨范文网对擅自占有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或改作它用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必须立即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学校公有用房的信息化管理,各单位使用的公有用房的房间编号、用途等如有变更,须在一个月内向校资产管理处备案,以便及时更改。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使用的公有用房,凡闲置半年以上(包括半年)或违规使用者,学校有权收回。未经学校允许,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第二十九条在学校的建筑物或围墙上竖立、悬挂商业性铭牌、广告牌等事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未经学校批准的应予以拆除。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校资产管理处依据本条例,制定与完善各类公有用房的管理办法或细则,物业、修建等专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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