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公有房产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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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房产资源是高等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也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我校公有房产的统一管理、有效使用和良好维护,发挥其作为办学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我校公有房产管理改革,依据原国家教委、计委和建设部1992年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上海交通大学公有房产是指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属于上海交通大学的所有房产资源(学校已分配使用权给教职工的家属住宅除外)。根据房产使用性质,学校公有房产共分六类:1、校党政机关用房;2、学院(系)及直属单位用房;3、科研项目
2、和产学研基地用房;4、公共服务用房;5、各类公寓用房;6、企业、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第三条所有在上海交通大学具有使用权属的土地上建造的各类房产资源,其产权均属上海交通大学。第四条学校资源配置和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有房产配置和管理的重大决策,检查、监督本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公有房产进行配置、调整与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公有房产的配置与使用必须服从学校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的总目标,实行“学校所有、二级管理”体制,以“整体配置、有偿使用、定额补贴、协议约束”为基本原则。第六条学校对校党政机关、学院(系)、直属单位进行公有房产的整体配置,根据各单位
3、的建制、机构、人员等要素确定其主体用房和窗口联络用房配置的地域和面积。对建制在闵行校区的单位,学校将在徐汇校区集中设置窗口联络用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用房等。第七条校党政机关、各学院(系)、直属单位对学校整体配置的房产资源可以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再配置,配置方案应报校资产管理处备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为配合学校即将试行的教学、科研等全成本核算改革,使学校房产资源达到最佳效益,各类房产资源费根据公有用房的地域、用途、性质和市场等因素,实行级差收费。第三章管理办法第九条校党政机关用房,是指校部各党政机关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接待室等。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结构、专项服务等因
4、素,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费)”。第十条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用房,是指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用于教学、实验和管理的各类实验室、院系党政办公用房、资料室、会议接待室、教师办公用房、专用教室等。按照教学、实验及办公等需求,按学生人数、在编教职工人数、产出绩效等,进行整体定额配置,实行“有偿使用、定额补贴”。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基地用房,是指交叉学科综合性大平台、产学研工程中心、科研实验室等。实行统一管理、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协议约束、到期收回、有序流转的机制。第十二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公用教室、图书馆、档案馆、体育活动场所、校医院、幼儿园、附属中小学、附属用房等。学校参照国家规划建筑
5、指标,结合实际所承担的服务任务配置房产资源;学校实行总体调控,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各类公寓用房,是指学生公寓、教工单身和家属公寓、博士后公寓等。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生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具体核定用房定额后,资产管理处负责调配,并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规范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商业等经营性用房,是指校办企业、后勤企业和商业网点等使用学校的公有用房。凡经营性用房一律实行租赁协议管理,资产管理处与产业集团或后勤集团按其所使用的楼宇签订用房租赁协议,租赁方按协议规定向学校缴纳公共条件设施费,公共条件设施费可作为企业的成本开支。协议期限原则为3年。第十五条为加强学校房产资源的统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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