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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Wor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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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Word.doc

    1、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稿)孝感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4月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1 总则3第二章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管理53 居住用地8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05 工业用地10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17 绿地和广场用地11第三章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 公共开放空间149 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1410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711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2012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20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21第四章 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14 道路交通设施2615 市政公用设施29第五章 附则16 附 则34附表一 用地兼容性规定表35附表二 配建

    2、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37附表三 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38附录I 附图39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46附录 计算规则46附录 名词解释50第一章 总则 1 总则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以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1.2 在本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1.3 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建设、园林绿化、环保、消防、人防、公安交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工作。1.

    3、4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1.5 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孝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1.6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1.7 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1.8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以建

    4、设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鄂豫省际区域性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持水乡园林特色,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管理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和广场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2.1.2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

    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大类用地。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规定。2.3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2.3.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m、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2.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地用地进行建设。除下列情形外,单个建设项目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一)因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建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因街区内邻近用地实施特殊功能控制(如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不宜扩大、合

    6、并实施的;(三)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在保证原址、原高度、原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进行拆除重建的; (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2.3.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4 相邻地块联合使用管理2.4.1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

    7、要求。2.4.2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除退让相邻边界的距离外,各地块规划条件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按市国土局意见将“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修改为“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各地块规划条件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按意见加了“除退让相邻边界的距离外” 2.5 规划用地混合使用管理2.5.1 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2.5.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8、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附表一相关规定,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附表一。其中:(一)部分兼容“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二)完全兼容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三)禁止兼容“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

    9、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2.5.3 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兼容。配套设施用地(或建筑)应按相关要求执行,主要是指:(一)居住用地(R)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二)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批发市场用地(B12)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三)公园绿地(G1) 、防护绿地(G2)的配套设施应符合公园、绿地等相关设计规范要求。2.5.4 地下空间兼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地下兼容人防工程、交通、市政

    10、商业、公共服务、工业仓储的,应符合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商业设施规划管理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地下空间禁止兼容住宅、社会福利设施、学校。(二)按照孝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要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在征得园林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的方式有条件兼容公共汽电车首末站(S4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开闭所或配电房(U12)、雨水或污水泵站(U21)、垃圾转运站或公厕(U22)等,露出地面的建构筑物应实施立体绿化设计。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绿地,按相关法规的项目准入要求执行。广场用地的规划用地兼容性可参照执行。2.5.5 本条款的应用:(一)“完全兼容”以及“部分兼容”中“允许”的

    11、用地性质,在满足本条款中的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应用于规划管理。(二)“部分兼容”中有“有条件允许”的用地性质,除满足本条款中的相关条件外,还须通过规划论证等进一步明确兼容功能的布局、规模、交通、环境及景观等方面具体要求,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三)本条款中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规划兼容的判断须单独进行规划论证。(四)进行规划兼容的地块,应予以规范化的明确表达。在规划论证、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按用地或建筑规模递减顺序依次列明地块的用地性质构成,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并对兼容后各类用地规模或建筑规模予以明确,有其他附加要求的,应在特殊要求中提出。2.5.6 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

    12、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如:城市道路、铁路和轨道高架部分的下方地面空间,有条件允许兼容绿地、市政设施。本规定重点鼓励下列类型的混合用地:(一)在各级城市中心区、 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 鼓励二类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建设融合住宅、商业与配套设施等综合用途的商住混合功能,用地性质表达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设施用地(R2+B1)。(二)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与商业设施用地、二类居住用地混合使用,立体利用轨道上盖空间,建设商业、办公、旅馆、住宅与配套设施等综合功能体,用地性质表达为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商业设施用地(S2+B

    13、1)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S2+R2)。3 居住用地3.1 布局准则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居 住 区小 区组 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

    14、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9节的规定。 3.1.3 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等公寓性质建筑参照居住建筑标准执行。3.2 规划标准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及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版)的规定要求,且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3.3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3.1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综合配套用房面积标准除应当符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3.1.1 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15、范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中商业服务控制指标的上限控制。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按照上一级商业服务控制指标的下限控制。3.3.1.2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设置与规模:城镇社区人口低于5000人的,综合服务中心面积已建社区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社区不低于500平方米;人口在5000-10000人的,已建社区不低于500平方米,新建社区不低于800平方米;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已建社区不低于800平方米,新建社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农村社区根据资源和所辖人口等情况,综合服务中心面积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按市法制办意见去除援引文件的名称,只列

    16、出所引文件的具体技术规定。参照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新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孝发【2012】2号)鼓励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主要包含便民服务大厅、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功能。3.3.1.3 新建物业用房(住宅物业,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栋商住楼宇,作为独立管理区域的)都应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按照市法制办意见将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在编)替换为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物业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1)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

    17、米;(2)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房管局意见援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3.3.1.4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用房的设置与规模:人口规模在35万人以上的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建筑100200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0.71.5万人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建筑2030建设文化活动站。按市法制办意见去除援引文件的名称,只列出所引文件的具体技术规定。参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3.3.1.5 社区卫

    18、生服务设施的设置与规模: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1所建筑面积25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在11.5万人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建筑2030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市法制办意见去除援引文件的名称,只列出所引文件的具体技术规定。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政发【2012】8号)二、(五)3.3.1.6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配套的公共厕所、配电房、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规划设计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划设计条件执行。3.3.1.7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与规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街道设置一家,社区

    19、根据需求和规模大小,因地制宜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宜设在3层以下,4楼以上应设电梯,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和消防通道。按市法制办意见去除援引文件的名称,只列出所引文件的具体技术规定。参照孝感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服务与管理规范(试行)及湖北省武汉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试行)3.3.1.8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体育设施设置: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配套健身设施。按市法制办意见去除援引文件的名称,只列出所引文件的具体技术规定。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三(四

    20、3.3.2 健身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3.3.3 零散居住用地参照居住组团配置公共设施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3.3.4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内教育设施应遵照以下原则建设: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面积、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应按照孝感市中心城区教育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执行。3.3.5 居住区、居住小区菜场配置原则:菜场应结合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3万人的标准设置,每处菜场建筑规模宜不小于2000 m,层数不宜超过2层,宜独立布置,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21、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4.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分类分级标准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共分为9类:(1)行政办公设施;(2)文化设施;(3)教育科研设施;(4)体育设施;(5)医疗卫生设施;(6)社会福利设施;(7)文物古迹设施;(8)外事设施;(9)宗教设施。4.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0%25%,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低于 5.5/人。4.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是指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用地。4.4 “教育科研用地”包括附属于院校和科研事业

    22、单位的运动场、食堂、医院、学生宿舍、设计院、实习工厂、仓库、汽车队等用地。4.5 “文物古迹用地”的内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GB503572005)相衔接。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5 工业用地5.1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 5.1.2 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调整。5.1.3 工业区开发强度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5.1.4 鼓励工业园区内生活配套设施统一布局,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分设生活配套设施。5.2 工业项目规划标准5.2.1 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23、5.2.2 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宜低于1.0,建筑密度不应低于40%,绿地率不应超过1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与市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不冲突参照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该文件有效期为8年。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5.2.3 工业项目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14节的有关规定。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6.1 商业

    24、服务业设施分类分级标准 6.1.1 商业服务业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5类:(1)商业设施;(2)商务设施;(3)娱乐康体设施;(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5)其它服务设施。6.1.2 在办公建筑中,不应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置独立卫生间,必须按规范设置公共卫生间。6.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是指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包括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的设施(如剧院、音乐厅等)用地。其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企业管理机构(如企业总部等)和非事业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应纳入商务设施用地。7 绿地和广场用地7.1 公园绿地 7.1.1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25、 7.1.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模。 7.2 防护绿地7.2.1 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铁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7.2.2 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7.3 广场用地单指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为主的广场,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应归为“交通枢纽用地”。 7.4 各类用地绿地7.4.1 居住用地绿地率:新区应不小于35%,旧城区应不小于2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

    26、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7.4.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文物古迹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7.4.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其绿地率不低于20%。7.4.4 工业用地绿地:工业地块绿地率不超过15%。7.4.5 物流仓储用地绿地:其绿地率不超过15%。7.4.6 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其绿地率不低于20%。7.4.7 道路附属绿地:城市

    27、快速路不低于30%,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7.4.8 海绵城市绿地指标体系:为了保障每一类建设项目达到相应的低冲击开发目标, 引导和约束各建设项目进行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合理布局,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表7.4.8规定的不同类型建设用地规划引导性指标。表7.4.8 不同类型建设用地下沉式绿地率、绿色屋顶率规划引导性指标用地类型下沉式绿地率绿色屋顶率改造地区新建地区改造地区新建地区居住用地30%45%20%30%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30%50%30%40%商业服务用地30%50%30%40%物流仓储用地20%35%工业用地20%35%道路用地30%45%绿地30%50%广场用地30%

    28、50% 第三章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8 公共开放空间 8.1 公共开放空间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8.2 城市广场 8.2.1 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8.2.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

    29、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8.2.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5%,绿化宜种植乔木。8.3 城市水体 8.3.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和绿化。 8.3.2 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临湖建设应控制望湖视线通廊。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干道一侧通过建筑规划管理控制逐步实施开敞通透,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湖泊沿路长度的50。其它地段沿湖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地块沿湖总长的60。沿湖应建设对

    30、公众开放的环湖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8.3.3 充分利用水体,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市生态湿地或公园。8.3.4 针对不同水体的特点,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9 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9.1. 建筑间距9.1.1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景观、日照、消防、采光、通风、视觉卫生、节能等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两栋建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二)建筑物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两栋建筑物平行布置且与正南北向夹角大于60度的,以较高建筑物

    31、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三)建筑物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为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物山墙面有居室门窗、阳台的,按建筑物纵墙面计算建筑间距;(四)单栋建筑物内包含混合业态的建筑间距应当分别按照不同业态相对应的标准计算。9.1.2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20米及以下的条式建筑的间距为(附图9-1):(1)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物建筑高度的1.2倍;(2)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6米;(3)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4米。(二)建筑高度20米以上的条式建筑的间距为(附图

    32、9-2):(1)纵墙面之间的间距,20米及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物建筑高度的1.2倍,20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超过55米的,可按照55米确定;(2)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3)纵墙面与山墙面之间的间距,南北向不少于24米,东西向不少于20米。(三)建筑高度20米以上的条式建筑与建筑高度20米及以下条式建筑的间距为(附图9-3):(1)建筑高度20米以上的建筑物纵墙面与建筑高度20米及以下建筑物纵墙面之间间距,以南侧建筑物建筑高度作为计算标准,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目或第(二)项第(1)目计算;(2)建筑高度20米以上的建筑物纵墙面与其南侧建筑

    33、高度20米及以下建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与其他方向建筑高度20米及以下建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米;(3)建筑高度20米以上的建筑物山墙面与其北侧建筑高度20米及以下的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24米,与其南侧建筑高度20米及以下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方向建筑高度20米及以下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5米;(4)建筑高度20米以上的建筑物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0米及以下建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四)条式居住建筑在南北向投影的重叠面宽度小于12米的,两栋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可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8倍(附图9-4)。条式建筑在南北向投影无重叠面的,

    34、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五)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物之间正南北向投影的重叠面计算(附图9-5):无重叠面的,最近点间距不少于13米;重叠面小于12米的,建筑间距不少于20米;重叠面大于12米的,按本条第(二)项第(1)目计算。塔式拼接建筑按照条式建筑计算间距。(六)塔式建筑与其南北侧条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照条式建筑计算;塔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条式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米;塔式建筑与条式建筑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米(附图9-6)。9.1.3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8米;其他情况下,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3

    35、米;(二)非居住建筑内有居住功能空间的,按照居住建筑计算间距。9.1.4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9.1.2条的要求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9.1.2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9.1.5 工业园区内,工业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可按本规定第9.1.3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9.1.6 非平行布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图9-7):(一)建筑物纵墙面南北向或东西向投影重叠区域中点连线距离不小于标准间距,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少于标准间

    36、距的0.7倍;(二)建筑物纵墙面之间夹角超过60度的,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少于建筑物纵墙面与山墙面的标准间距;(三)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夹角小于15度的,按照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计算。9.1.7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建设项目,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新建建筑物与周边现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间距按本章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建筑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9.1.8 本章未涉及建筑形态的建筑间距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景观、日照、消防、采光、通风等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9.2. 建筑日照9.2.1 建筑日照应当符合国家日照标准,建筑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

    37、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规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9.2.2 住宅、宿舍、托幼活动场地日照分析应以大寒日8时至16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中小学教室、疗养院疗养室、托幼生活用房日照分析应以冬至日9时至15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9.2.3 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建筑使用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性质为准。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按照住宅的建筑日照标准计算。其他非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9.2.4 住宅建筑应当满足底层至少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国家日照标准。旧城改造项目,其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满足底层至少一个居住空间大

    38、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的国家日照标准。9.2.5 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10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10.1 建筑退让按照建(构)筑物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10.2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0.2.1 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表10.2.1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的规定:表10.2.1 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 道路宽度后退距离(米)建筑高度L40米40米L25米25米L15米H19米

    39、128519米H60米1510660米H100米20151210.2.2 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需经城市设计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表10.2.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物的后退距离;10.2.3 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10.2.4 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退让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1米,退让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2

    40、米;大门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10.2.5 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新建建筑物退让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在表10.2.1规定的基础上加大5米退让。除满足前款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10.3 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0.3.1 相邻建筑物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9.1节中确定的应退建筑间距的一半,并应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要求;10.3.2 相邻用地为空地,且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物为标准

    41、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10.3.3 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属同一权属单位的,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属不同权属单位的,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10.3.4 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10.4 工业园区内,工业建筑退让园区内部道路及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在第10.2节、10.3节基础上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

    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10.5 建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建筑高度20米以下的建筑物不少于20米,20米及以上的建筑物不少于30米,详见附图10.5。10.6 新建建筑物结构最外缘垂直投影线退让人行天桥结构外边缘的距离不少于7米,详见附图10.6。10.7 城市建筑物与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的规定,详见表10.7。表10.7 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单位:m) 铁 路安全间距种 类高快速铁路干线铁路支线专用线铁路通信架空线围墙301083建筑物3212105注:1.铁路以最外侧轨道、通信线以最外侧

    43、线的垂直投影计算起点,铁路线路为路堑时取上限。2.高快速铁路包括高速铁路以及城际铁路;国家铁路干线包括京广铁路、汉丹铁路等国家铁路。10.8 建筑物退让城市公园绿地的距离不少于10米。当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的北侧时,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少,但最小不少于5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10.9 建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少于5米。10.10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压走廊宽度应满足如下要求: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走廊宽度(m)3512-2066-11015-2522030-4033035-4550060-7510.11 建筑物退让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少于20米。10.12 建筑物退让蓝线、紫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退让距离的规定。10.13 新建建筑物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日照标准、消防、环保、防汛、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11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1.1 一般规定11.1.1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11.1.2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高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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