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Wor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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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稿)孝感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4月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1 总则3第二章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管理53 居住用地8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05 工业用地10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17 绿地和广场用地11第三章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 公共开放空间149 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1410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711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2012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20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21第四章 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14 道路交通设施2615 市政公用设施29第五章 附则16 附 则34附表一 用地兼容性规定表35附表二 配建
2、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37附表三 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38附录I 附图39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46附录 计算规则46附录 名词解释50第一章 总则 1 总则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以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1.2 在本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1.3 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建设、园林绿化、环保、消防、人防、公安交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工作。1.
3、4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1.5 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孝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1.6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1.7 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1.8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以建
4、设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鄂豫省际区域性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持水乡园林特色,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管理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和广场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2.1.2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
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大类用地。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规定。2.3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2.3.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m、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2.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地用地进行建设。除下列情形外,单个建设项目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一)因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建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因街区内邻近用地实施特殊功能控制(如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不宜扩大、合
6、并实施的;(三)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在保证原址、原高度、原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进行拆除重建的; (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2.3.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4 相邻地块联合使用管理2.4.1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
7、要求。2.4.2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除退让相邻边界的距离外,各地块规划条件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按市国土局意见将“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修改为“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各地块规划条件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按意见加了“除退让相邻边界的距离外” 2.5 规划用地混合使用管理2.5.1 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2.5.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8、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附表一相关规定,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附表一。其中:(一)部分兼容“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二)完全兼容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三)禁止兼容“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
9、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2.5.3 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兼容。配套设施用地(或建筑)应按相关要求执行,主要是指:(一)居住用地(R)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二)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批发市场用地(B12)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三)公园绿地(G1) 、防护绿地(G2)的配套设施应符合公园、绿地等相关设计规范要求。2.5.4 地下空间兼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地下兼容人防工程、交通、市政
10、商业、公共服务、工业仓储的,应符合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商业设施规划管理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地下空间禁止兼容住宅、社会福利设施、学校。(二)按照孝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要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在征得园林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的方式有条件兼容公共汽电车首末站(S4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开闭所或配电房(U12)、雨水或污水泵站(U21)、垃圾转运站或公厕(U22)等,露出地面的建构筑物应实施立体绿化设计。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绿地,按相关法规的项目准入要求执行。广场用地的规划用地兼容性可参照执行。2.5.5 本条款的应用:(一)“完全兼容”以及“部分兼容”中“允许”的
11、用地性质,在满足本条款中的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应用于规划管理。(二)“部分兼容”中有“有条件允许”的用地性质,除满足本条款中的相关条件外,还须通过规划论证等进一步明确兼容功能的布局、规模、交通、环境及景观等方面具体要求,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三)本条款中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规划兼容的判断须单独进行规划论证。(四)进行规划兼容的地块,应予以规范化的明确表达。在规划论证、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按用地或建筑规模递减顺序依次列明地块的用地性质构成,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并对兼容后各类用地规模或建筑规模予以明确,有其他附加要求的,应在特殊要求中提出。2.5.6 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
12、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如:城市道路、铁路和轨道高架部分的下方地面空间,有条件允许兼容绿地、市政设施。本规定重点鼓励下列类型的混合用地:(一)在各级城市中心区、 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 鼓励二类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建设融合住宅、商业与配套设施等综合用途的商住混合功能,用地性质表达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设施用地(R2+B1)。(二)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与商业设施用地、二类居住用地混合使用,立体利用轨道上盖空间,建设商业、办公、旅馆、住宅与配套设施等综合功能体,用地性质表达为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商业设施用地(S2+B
13、1)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S2+R2)。3 居住用地3.1 布局准则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居 住 区小 区组 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
14、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9节的规定。 3.1.3 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等公寓性质建筑参照居住建筑标准执行。3.2 规划标准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及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版)的规定要求,且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3.3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3.1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综合配套用房面积标准除应当符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3.1.1 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15、范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中商业服务控制指标的上限控制。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按照上一级商业服务控制指标的下限控制。3.3.1.2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设置与规模:城镇社区人口低于5000人的,综合服务中心面积已建社区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社区不低于500平方米;人口在5000-10000人的,已建社区不低于500平方米,新建社区不低于800平方米;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已建社区不低于800平方米,新建社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农村社区根据资源和所辖人口等情况,综合服务中心面积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按市法制办意见去除援引文件的名称,只列
16、出所引文件的具体技术规定。参照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新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孝发【2012】2号)鼓励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主要包含便民服务大厅、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功能。3.3.1.3 新建物业用房(住宅物业,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栋商住楼宇,作为独立管理区域的)都应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按照市法制办意见将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在编)替换为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物业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1)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
17、米;(2)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房管局意见援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3.3.1.4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用房的设置与规模:人口规模在35万人以上的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建筑100200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0.71.5万人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建筑2030建设文化活动站。按市法制办意见去除援引文件的名称,只列出所引文件的具体技术规定。参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3.3.1.5 社区卫
18、生服务设施的设置与规模: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1所建筑面积25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在11.5万人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建筑2030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市法制办意见去除援引文件的名称,只列出所引文件的具体技术规定。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政发【2012】8号)二、(五)3.3.1.6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配套的公共厕所、配电房、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规划设计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划设计条件执行。3.3.1.7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与规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街道设置一家,社区
19、根据需求和规模大小,因地制宜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宜设在3层以下,4楼以上应设电梯,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和消防通道。按市法制办意见去除援引文件的名称,只列出所引文件的具体技术规定。参照孝感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服务与管理规范(试行)及湖北省武汉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试行)3.3.1.8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体育设施设置: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配套健身设施。按市法制办意见去除援引文件的名称,只列出所引文件的具体技术规定。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三(四
20、3.3.2 健身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3.3.3 零散居住用地参照居住组团配置公共设施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3.3.4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内教育设施应遵照以下原则建设: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面积、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应按照孝感市中心城区教育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执行。3.3.5 居住区、居住小区菜场配置原则:菜场应结合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3万人的标准设置,每处菜场建筑规模宜不小于2000 m,层数不宜超过2层,宜独立布置,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21、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4.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分类分级标准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共分为9类:(1)行政办公设施;(2)文化设施;(3)教育科研设施;(4)体育设施;(5)医疗卫生设施;(6)社会福利设施;(7)文物古迹设施;(8)外事设施;(9)宗教设施。4.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0%25%,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低于 5.5/人。4.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是指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用地。4.4 “教育科研用地”包括附属于院校和科研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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