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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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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2023修正).docx

    1、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2019年6月28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8月26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遵道行义、自强不息的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本辖区

    2、内城市文明建设工作。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对城市文明建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道德模范礼遇机制。被评为各级道德模范的市民,可以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公共出行、游览参观等方面优先获得政府各

    3、项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另行制定。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工作,大力推进文明县(市、区)、文明街道、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服务品牌等文明创建活动。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城市文明建设工作中起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城市文明行为规范。学校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堂教学,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发挥学生群体对文明礼仪的宣传引导作用。公民应当践行文明行为,提高文明水平,

    4、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八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文明建设的舆论宣传。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明行为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不文明行为加强舆论监督,按照规定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第九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指导各行业在公共场所设立文明劝导岗,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者在交通出行、餐饮娱乐、医疗服务、商业贸易等重点领域开展文明劝导工作,相关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为文明劝导工作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

    5、对城市文明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城市文明建设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投诉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交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查证属实的,可以对投诉举报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公众遵守城市文明行为规范提供保障:(一)城乡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科学合理规划和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等道路通行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周边的道路应当规划设置

    6、便于通行的人行横道等道路通行设施,并设置禁鸣、限速、减速等标志标线;(二)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车辆停放需求规划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和设施,规范各类车辆停放秩序;(三)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出行需求优先完善公共交通出行设施,研究制定共享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和服务规范;(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营运车辆的服务和管理,为相关人员就餐、如厕等提供便利条件;(五)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标准科学合理设置盲道、轮椅通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并加强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六)

    7、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标准在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厕所并对公众免费开放,建设公共厕所时应当考虑男女厕位比例并按照相关标准为老、幼及行动不便者设置第三卫生间;(七)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确保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对小区内的新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依法进行审批;(八)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规划临时流动经营摊点,引导和帮助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流动经营摊点在划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经营活动,并进行巡查监督;(九)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和商务等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对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清运和处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知晓率,加强对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监督管理;(十)公安机关应当加

    8、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依法按程序合理设定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和地点,并对违反规定燃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十一)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治理机制,加强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合理规划设置信息发布栏,规范公民信息发布行为,对在住宅小区、公共场所、主次干道等地方违法张贴、发放、涂写广告等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整治;(十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标志牌,标明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文化娱乐、健身活动的禁止时段以及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十三)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规

    9、范旅游市场秩序,通过多种形式在机场、车站、码头、公共文化场馆、游客中心、景区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建立完善旅客不文明行为信息通报和惩戒机制;(十四)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体育锻炼、营养卫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保障和监管,指导中小学校健全校园欺凌防范措施,规范学生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十五)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募集管理机制和见义勇为人员认定、补偿、救济机制,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协助主管部门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子女权益保障和抚恤待遇;(十六)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金融、商业、旅游、交通、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信用记

    10、录制度,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第十二条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加强文明制度建设,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一)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简化服务流程;(二)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着装规范整洁、言行举止文明、服务便民高效,在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三)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引导服务对象依次排队;(四)便民服务场所应当合理设置等候区域,开通特殊人群绿色通道,提供热水、纸杯、雨具等基本服务用品;(五)便民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志愿服务站或者服务岗,志愿服务人员应当加强

    11、对服务对象的文明引导。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卫生:(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等道路通行设施或者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礼让;行人未按照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

    12、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罚款;(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未按照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元罚款;(三)机动车行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时应当减速、禁鸣;违反减速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违反禁鸣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四)在驾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不得向外吐痰、抛掷垃圾或者其它物品;驾驶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乘坐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元罚款;(五)不得违反规定占据公共空间从事经营活动;占用城

    13、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不得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场清理,可以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携带犬只等动物进行户外活动应当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携带犬只等动物进行户外活动应当进行有效管控,不得影响公众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4、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不得在建(构)筑物外墙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

    15、吸烟者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十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不得从事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活动,不得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健身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三)不得扰乱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uiJ;(十四)在旅游活动中不得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和生态环境,不得违反旅游场所规定扰乱旅游秩序;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cmiJo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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