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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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2019年6月28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8月26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遵道行义、自强不息的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本辖区
2、内城市文明建设工作。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对城市文明建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道德模范礼遇机制。被评为各级道德模范的市民,可以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公共出行、游览参观等方面优先获得政府各
3、项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另行制定。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工作,大力推进文明县(市、区)、文明街道、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服务品牌等文明创建活动。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城市文明建设工作中起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城市文明行为规范。学校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堂教学,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发挥学生群体对文明礼仪的宣传引导作用。公民应当践行文明行为,提高文明水平,
4、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八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文明建设的舆论宣传。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明行为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不文明行为加强舆论监督,按照规定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第九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指导各行业在公共场所设立文明劝导岗,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者在交通出行、餐饮娱乐、医疗服务、商业贸易等重点领域开展文明劝导工作,相关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为文明劝导工作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
5、对城市文明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城市文明建设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投诉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交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查证属实的,可以对投诉举报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公众遵守城市文明行为规范提供保障:(一)城乡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科学合理规划和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等道路通行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周边的道路应当规划设置
6、便于通行的人行横道等道路通行设施,并设置禁鸣、限速、减速等标志标线;(二)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车辆停放需求规划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和设施,规范各类车辆停放秩序;(三)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出行需求优先完善公共交通出行设施,研究制定共享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和服务规范;(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营运车辆的服务和管理,为相关人员就餐、如厕等提供便利条件;(五)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标准科学合理设置盲道、轮椅通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并加强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六)
7、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标准在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厕所并对公众免费开放,建设公共厕所时应当考虑男女厕位比例并按照相关标准为老、幼及行动不便者设置第三卫生间;(七)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确保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对小区内的新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依法进行审批;(八)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规划临时流动经营摊点,引导和帮助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流动经营摊点在划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经营活动,并进行巡查监督;(九)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和商务等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对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清运和处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知晓率,加强对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监督管理;(十)公安机关应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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