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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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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2023版).docx

    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2023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适用范围11.3 编制依据11.4 术语21.5 应用要求2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32.1 实施依据32.2 申请52.2.1 办事指南52.2.2 申请表单62.3 管理部门流程72.3.1 审批流程72.3.2 审批环节72.3.3 审查要点82.3.4 审批成果材料82.3.5 审批表单93规划条件确定113.1 实施依据113.2 申请(可选)133.2.1 办事指南133.2.2 申请表单133.3 管理部门流程143.3.1 审批流程143.3.2 审批环节143

    2、3.3 审查要点153.3.4 审批成果材料153.3.5 审批表单164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84.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划拨类)184.1.1 实施依据184.1.2 申请194.1.3 管理部门流程21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出让类)244.2.1 实施依据244.2.2 申请254.2.3 管理部门流程264.3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304.3.1 实施依据304.3.2 申请314.3.3 管理部门流程335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65.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365.1.1 实施依据365.1.2 申请385.1.3 管理部门流程405.2 建设工程规

    3、划许可(市政工程)455.2.1 实施依据455.2.2 申请465.2.3 管理部门流程475.3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505.3.1 实施依据505.3.2 申请515.3.3 管理部门流程535.4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工程)565.4.1 实施依据565.4.2 申请575.4.3 管理部门流程59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626.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非农村村民住宅)626.1.1 实施依据626.1.2 申请636.1.3 管理部门流程666.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村民住宅)696.2.1 实施依据696.2.2 申请706.2.3 管理部门流程727建设工程验线76

    4、7.1 实施依据767.2 申请767.2.1 办事指南767.2.2 申请表单777.3 管理部门流程787.3.1 审批流程787.3.2 审批环节787.3.3 审查要点797.3.4 审批成果材料797.3.5 审批表单798建设工程规划核实828.1 实施依据828.2 申请838.3 办事指南838.3.1 申请表单848.4 管理部门流程858.4.1 审批流程858.4.2 审批环节858.4.3 审查要点868.4.4 审批成果材料868.4.5 审批表单879公示管理要求909.1 批前公示909.2 批后公布9110各业务事项办理文书9210.1 受理通知书9210.2

    5、受理通知书接收凭证9210.3 补正告知书9310.4 补正告知书接收凭证9310.5 不予受理决定书9410.6 不予受理决定书接收凭证9410.7 行政许可决定书9510.8 行政许可决定书接收凭证9510.9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9610.10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接收凭证96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履行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推进江苏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运行标准化、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促进用途管制各项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提高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指南。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有批准权部门的建设项目规划管

    6、理事项工作,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验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七个部分。其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为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为行政确认;建设工程验线为其他行政权力。1.3 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主要依据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7、划法(2019年修正);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6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7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8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9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10.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11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12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8、自然资发(2023)89号);1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14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19)2号);15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12023)200号);16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试行);17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18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等。19 4术语(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本规范中特指有批准权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

    9、活动的行为。(2)行政确认。行政机关(本规范中特指有批准权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有批准权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4)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定。有批准权部门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

    10、土地使用条件及控制性指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批准权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5)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有批准权部门依法依规对以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或临时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许可的行为。(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批准权部门依法依规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查

    11、许可的行为。(7)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批准权部门依法依规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查、许可的行为。(8)建设工程验线。有批准权部门对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查验其工程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行为。(9)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有批准权部门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等核实的行为。20 5应用要求江苏省有批准权部门基于本指南,开展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管理,完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管理系统,并在实施的过程中探索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各地可结合管理实际进行扩展。对涉及用海地区,参照此规定做好规划管理上的陆海衔接。在技术审查阶段鼓励位于城市建

    12、设敏感地区、重要节点、重要地区的重要建设项目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鼓励有条件地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加强与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监管系统、江苏省用途管制监测监管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衔接。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2.1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13、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14、5、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6、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

    15、2022)142号)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1 .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2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

    16、筑生产生活设施。3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4 .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5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6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7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

    17、办理矿业权登记;己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己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设立格、铜、锲、锂、钻、倍、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

    18、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友相关要求。8 .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道清理10 .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开展上述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上述活动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8、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

    19、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媒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

    20、大项目范围,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重大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9、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19)2号)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10、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

    21、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必须符合142号文规定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情形,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且不得破坏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类型、级别严格按142号文执行。(三)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22、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湖泊湿地、生态公益林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涉及上述区域的,应当按规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2.2申请2.2.1办事指南1事项类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权力类型行政许可2呈线上(线下)报建一受理网上办理一窗口/EMS送达3实施机关有批准权部门4办理材料材4清单是否必要伽材料电子料备注第殳项目与的意肿申请表是份PDF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份PDF文件拟建项目建设背景、基本情况、项目申请用地情况、是否需要踏勘论证、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其他情况、小结等。项目建设例g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以下材料可作为项目建设依据:项目

    23、建议书批复、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等。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现状图、地形图等。是份PDF、DWG文件节地评价报告及论证意见原件1份PDF文件需开展节地评价的项目。踏勘报告份PDF文件涉及以下两种情形的需要(1)线性工程面积大于100公顷,块状工程面积大于70公顷;(2)耕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50%选址论证材料份PDF文件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国土空间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授权委原件1份PDF文件涉及委托办理的需要,5是否收费否6办

    24、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各地自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7办理地址各地自定8办理时间各地自定9咨询电话各地自定监督电话各地自定10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各地自定2.2.2申请表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申请表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拟选位置项目批准类型口审批口核准口备案项目批准机关批文名称批文文号项目投资单位投资性质及规模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依据产业政策供地政策项目拟用地总规模用地面积(公顷)总计其中:占用农用地面积占用建设用地面积占用未利用地面积小计其中:占用耕地面积小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补偿措施缴纳耕地开垦费签订耕地补充协议其他措施:征地补偿安置

    25、措施地质灾害评估情况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证件类型口身份证口护照口其它法人代表证件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证件类型口身份证口护照口其它联系人证件号码填写须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我单位已阅知有关填写须知,并承诺对申报材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负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科的真实性及数责,自愿承担虚任。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单位盖章)联系人签字申报日期2.3管理部门流程2.3.1审批流程可喜兼殳差,打 印补正告知书2.3.2审批环节环节名称责任部

    26、门岗位角色工作职责收件(受理)窗口收件人1)检查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齐全;2)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单,确保必要信息完整、准确:3)符合受理要求的,正式受理并打印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退回,阐述理由并打印不予受理决定书;4)可容缺受理的先行受理,并打印补正告知书;5)确定审批部门。分件相关部门部门负责人确定审查人员。审查相关部门经办人按照审查要点进行审查,拟订附图附件,填写审批表。审定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对审查成果进行审定,签署意见。发件窗口发件人1)审批通过,将证书信息录入江苏省“一书三证”电子监管系统申请并获取电子监管号,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件;2)审批

    27、不通过,打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归档归档归档人梳理各环节材料并归档。2.3.3审查要点1、审核项目建设依据,确认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批复,且建设规模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报告中的建设规模相适应。2、申请预审层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划。查阅项目是否符合已经批准的法定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查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是否符合详细规划。审查是否占用耕地、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是否位于压覆矿区域评估范围、地质灾害区域评估范围等,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3、在成片规划建设

    28、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国土空间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查阅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4、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5、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的专章分析,是否开展了线路比选,采用了节地技术。6、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

    29、大项目范围,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7、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8、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单位意见。2.3.4审批成果材料序号表单名称是否提供纸质件备注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审批通过3选址位置图是审批通过4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审批通

    30、过5行政许可决定书接收凭证是审批通过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审批不通过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接收凭证是审批不通过注:文书格式参照本规范“10个业务事项办理文书”,下同。2.3.5审批表单2.3.5.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表项目编号申请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拟选位置用地面积(公顷)总计其中:占用农用地面积占用建设用地面积占用未利用地面积小计其中:占用耕地面积小计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地块编号土地用途名称用地预审情况备注审查意见内容签名日期审定意见内容签名日期2.3.5.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格式以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31、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为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以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页)用字第号申请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拟选位置用地面积(公顷)总计其中:占用农用地面积占用建设用地面积占用未利用地面积小计其中:占用耕地面积小计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地块编号土地用途名称用地预审情况附件备注3规划条件确定3.1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

    32、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

    33、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市、

    34、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第三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

    35、划的制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

    36、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37、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规范规划条件设置:(一)严格依

    38、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交通设施配建、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对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允许适当简化规划条件有关内容。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鼓励地方在规划条件确定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二)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入市方案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批准使

    39、用集体土地举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依据详细规划核定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3.2申请(可选)3.2.1办事指南1事项类型规划耕牛确定权力类型行政确认2流程线上(线下)报建一受理一网上办理一窗

    40、口/EMS送达3实施机关有批准权部门4材料材清单是否必要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备注规划条件确定申请范围或地块相关地籍资料是原件1份PDF文件或DWG文件项目建设依据是复印件1份PDF文件土地出让计划现势性地形图是原件1份IMG文件内部可共享的免于提供5是否收费否6期限法定期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各地自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7各地自定8时间各地自定9咨询电话各地自定监督电话各地自定10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各地自定3.2.2申请表单规划条件确定申请表地块名称用地位置申请单位单位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证件类型口身份证口护照口其他法人代表证件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证件类型口身份证口护照口其他联系人证

    41、件号码填写须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我单位已阅知有关填写须知,并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单位盖章)联系人签字申报日期3.3管理部门流程3.3.1审批流程可容缺受理,打 印补正告知书3.3.2审批环节环节名称责任部门岗位角色工作职责收件(与其他环节合并收件或内部发起)发起部门发起人1)检查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齐全;2)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单,确保必要信息完

    42、整、准确;3)符合受理要求的,正式受理并打印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退回,阐述理由并打印不予受理决定书;4)可容缺受理的先行受理,并打印补正告知书;5)确定审批部门。分件相关部门部门负责人确定审查人员。审查相关部门经办人按照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填写审批信息,明确规划条件,绘制地块规划条件附图。审定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对审查成果进行审定,签署意见。发件窗口发件人审批通过,打印规划条件文书和规划条件附图。归档归档归档人梳理各环节材料并归档。3.3.3审查要点1、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2、落实各类城市控制线,如城市道路红线、基础设施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橙线的相关要求。3、

    43、加强与江苏省土地使用标准的衔接,重点衔接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控制性指标。4、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需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5、规划条件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以图文对应为原则。6、应结合地块及周边具体情况对照详细规划指标等内容进行校核和细化,以确保规划指标及相关规划要求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于周边条件复杂或容积率较高的居住等用地,应事先开展策划方案研究,对策划方案进行日照影响分析。3.3.4审批成果材料序号表单名称是否提供纸质件备注1规划条件确定审批表2规划条件文书是审批通过,由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定审批表生成3规划条件附图是审批通过,规划条件用地红线附图等3.3.5审批表单3.3.5.1规划条件确定审批表地块情况地块名称用地位置规划概要概要周边邻避设施情况总用地面积(Itf)地上面积(肝)地下面积(肝)规划管控要求地块编号用地性质用地面积(m1)容积率高限容积氐限螂高限(m1)鳏高度低限(m1)建筑密度高限融率低限(%)停车泊位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城市设计要求管线要求市政交通要求特殊要求其他相关部门要求该部分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管理,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与相关部门对接并落实。审查意见内容签名日期审定意见内容签名日期3.3.5.2规划条件文书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项目名称:条件编号:一_局年月日、项目情况1 .项目名称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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