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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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2023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适用范围11.3 编制依据11.4 术语21.5 应用要求2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32.1 实施依据32.2 申请52.2.1 办事指南52.2.2 申请表单62.3 管理部门流程72.3.1 审批流程72.3.2 审批环节72.3.3 审查要点82.3.4 审批成果材料82.3.5 审批表单93规划条件确定113.1 实施依据113.2 申请(可选)133.2.1 办事指南133.2.2 申请表单133.3 管理部门流程143.3.1 审批流程143.3.2 审批环节143
2、3.3 审查要点153.3.4 审批成果材料153.3.5 审批表单164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84.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划拨类)184.1.1 实施依据184.1.2 申请194.1.3 管理部门流程21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出让类)244.2.1 实施依据244.2.2 申请254.2.3 管理部门流程264.3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304.3.1 实施依据304.3.2 申请314.3.3 管理部门流程335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65.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365.1.1 实施依据365.1.2 申请385.1.3 管理部门流程405.2 建设工程规
3、划许可(市政工程)455.2.1 实施依据455.2.2 申请465.2.3 管理部门流程475.3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505.3.1 实施依据505.3.2 申请515.3.3 管理部门流程535.4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工程)565.4.1 实施依据565.4.2 申请575.4.3 管理部门流程59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626.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非农村村民住宅)626.1.1 实施依据626.1.2 申请636.1.3 管理部门流程666.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村民住宅)696.2.1 实施依据696.2.2 申请706.2.3 管理部门流程727建设工程验线76
4、7.1 实施依据767.2 申请767.2.1 办事指南767.2.2 申请表单777.3 管理部门流程787.3.1 审批流程787.3.2 审批环节787.3.3 审查要点797.3.4 审批成果材料797.3.5 审批表单798建设工程规划核实828.1 实施依据828.2 申请838.3 办事指南838.3.1 申请表单848.4 管理部门流程858.4.1 审批流程858.4.2 审批环节858.4.3 审查要点868.4.4 审批成果材料868.4.5 审批表单879公示管理要求909.1 批前公示909.2 批后公布9110各业务事项办理文书9210.1 受理通知书9210.2
5、受理通知书接收凭证9210.3 补正告知书9310.4 补正告知书接收凭证9310.5 不予受理决定书9410.6 不予受理决定书接收凭证9410.7 行政许可决定书9510.8 行政许可决定书接收凭证9510.9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9610.10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接收凭证96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履行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推进江苏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运行标准化、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促进用途管制各项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提高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指南。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有批准权部门的建设项目规划管
6、理事项工作,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验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七个部分。其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为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为行政确认;建设工程验线为其他行政权力。1.3 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主要依据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7、划法(2019年修正);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6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7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8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9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10.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11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12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8、自然资发(2023)89号);1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14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19)2号);15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12023)200号);16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试行);17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18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等。19 4术语(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本规范中特指有批准权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
9、活动的行为。(2)行政确认。行政机关(本规范中特指有批准权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有批准权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4)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确定。有批准权部门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
10、土地使用条件及控制性指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批准权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5)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有批准权部门依法依规对以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或临时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许可的行为。(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批准权部门依法依规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查
11、许可的行为。(7)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批准权部门依法依规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查、许可的行为。(8)建设工程验线。有批准权部门对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查验其工程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行为。(9)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有批准权部门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等核实的行为。20 5应用要求江苏省有批准权部门基于本指南,开展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管理,完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管理系统,并在实施的过程中探索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各地可结合管理实际进行扩展。对涉及用海地区,参照此规定做好规划管理上的陆海衔接。在技术审查阶段鼓励位于城市建
12、设敏感地区、重要节点、重要地区的重要建设项目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鼓励有条件地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加强与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监管系统、江苏省用途管制监测监管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衔接。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2.1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13、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14、5、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6、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
15、2022)142号)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1 .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2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
16、筑生产生活设施。3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4 .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5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6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7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
17、办理矿业权登记;己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己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设立格、铜、锲、锂、钻、倍、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
18、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友相关要求。8 .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道清理10 .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开展上述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上述活动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8、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
19、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媒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
20、大项目范围,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重大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9、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19)2号)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10、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
21、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必须符合142号文规定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情形,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且不得破坏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类型、级别严格按142号文执行。(三)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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