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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吉林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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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吉林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ppt

    保 险 学,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池 晶,全 国 保 险 业 保 费 收 入 单位:亿元,5641.4亿 4.6亿 1980年 2006年,年增长近30%,全 国 保 险 公 司 数 量 98个 1个 1980年 2006年,绪 论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的: 1、了解保险学的研究对象及学科性质。 2、掌握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3、明确学习保险学的意义。,保险学的研究对象 保险学的研究内容 保险学的研究方法 学习保险学的意义,一、保险学的研究对象 “保险”国际上通用名词是“Insurance”和 “Assurance”。 “保险”最初含义是“以交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来换取在遭受损失时获得补偿”。,“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广义的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狭义的保险仅指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性质及经营手段上有本质区别:,1、保险性质不同。 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社会保险是社会政策,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2、 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其参加与否、交纳的费用,接受的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3、资金来源和保费负担原则不同。 商业保险基金由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强调等价交换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负担,不特别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具有一定的转移分配性质。,4、 保障对象不同。 商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符合保险条件并交纳了保险费的被保险人;社会保险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有的国家甚至扩大到全体国民。,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商业 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6、保险责任不同,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所谓社会保险,是在即定的社会政策指导下,由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取保险费,用以对其中丧失劳动机会或失去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保险是以商业保险为研究对象,揭示其本质及运行管理的内在规律,阐述保险险种及其经营管理实务知识的一门科学。 二、保险的研究内容,保 险 学 研 究 内 容,保险基 本原理,保险 实务,保险经 营管理,保险的本质与职能 保险的历史沿革 保险合同 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 再 保 险,保险承保与理赔 保险投资 保险产品定价,三、保险学的研究方法 1、多学科综合方法。 2、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以应用为主的研究方法。,四、学习保险学的意义 1、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对人才的需求,2007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考试安排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复习思考题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 2、保险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包括哪些? 3、分析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性。,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的: 1、了解风险及其基本特征。 2、掌握风险管理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3、明确理想可保风险的条件。,第一节 风险概述 一、风险(risk)的概念 风险指难以预料并能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不幸事件(日常生活); 风险是指实际结果相对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概率统计和财务管理); 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学),1、损失性:经济利益的损失。 2、不确定性:损失能否发生和有多大程度的损失事先不能确定。 空间上的不确定性; 时间上的不确定性; 损失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各种自然灾害属于按照自然规律运行的客观现象,是人类不可抗拒的风险;各种人为事故可以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得以减轻,但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完全消灭它。 2、可测性: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可以测算出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损失幅度。,3、可变性: 风险的性质是可变的; 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是可变的; 风险的种类会发生变化。,三、风险的分类,风 险,投机风险,纯粹风险,地震,洪水,火灾,车祸,股票投资,企业经营,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风 险,1.火灾 2.雷电 3.台风 4.洪水,1.衰老 2.疾病 3.伤残 4.死亡,1.公众责任风险 2.雇主责任风险 3.产品责任风险 4.职业责任风险,1.商业信用 2.银行信用,风 险,基本风险,特定风险,洪水 地震 通货膨胀 战争 失业,盗窃 爆炸 火灾,第二节 风险管理的方法 一、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管理是专门研究对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对策的科学。其目标是选择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使风险成本最小。,风险成本: 实际损失成本 损失预防和控制成本 损失融资成本,二、风险管理程序,风 险 识 别,风 险 估 测,选择风险管理方法,风险效果管理评价,三、风险管理的方法 1、控制法: 风险回避:主动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因从事该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失的目的。 损失控制: 通过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幅度来减少期望损失成本的方法。,2、财务法 (损失融资法) 自留风险:面临风险的企业或单位自己承担风险,并作好相应的资金安排。 把损失摊入生产成本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 建立专业自保公司,保险:是风险的财务转移机制,即以小额的固定支出,换取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巨大风险损失的补偿,使风险损害后果得以消化和减轻。即降低风险和分担损失。 非保险方式的风险转移:以合同的形式,将损失发生的经济后果转嫁给他人。如合同、租赁和转移责任条款等。,企业风险经理如何选择风险管理的方法,要根据风险的状况,见下表:,第三节 可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是保险市场可以接受的风险,或者说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二、理想可保风险的条件 1、经济可行性 对投保人来说,只有在可能发生的损失达到无法承受时才能产生保险需求;对保险公司来说,损失发生的概率必须是很低的,风险才能分散。,2、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和可测的 损失的概率能够被准确预测,而大量的同质的风险的存在又是准确预测风险损失概率的必备条件。 x/np0 当n 时 X:实际观察到的损失; n保险标的的数量 ; x/n:观察到的损失率; p客观存在的损失率。,3、损失必须是意外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风险不能在预料之中,不能是必定要发生的;事件是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下也是不可保的。,4、损失必须是确定的和可测量的 损失必须在时间上和地点是可以被确定,在数量上可以用货币测量。,保险学案例探讨 某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遇到下列风险: 1、投入开发新产品的大量资金难以收回; 2、遭受火灾、洪水、爆炸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 3、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导致的损失;,4、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5、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的车辆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 6、定货合同订立后,收货方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 7、企业内部物品被盗窃而遭受的损失; 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遭受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的连锁放映造成的经济损失; 10、企业的产品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可保风险的条件,分析以上风险哪些可以向保险公司转移?那些则根本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本章小结 在保险中,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风险具有损失性;二是指损失的发生及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具有客观性、可测性和可变性特征。保险经营的一般是纯粹风险。保险是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之一。,但是保险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是世界上的一切纯粹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的方法来解决。出于保险公司经营技术上的原因,更是为了体现保险稳定社会的作用,保险公司一般只承保符合保险人经营要求的纯粹风险,即可保风险,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保险人经营要求的纯粹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关键词: 风险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基本风险 特定风险 风险管理 可保风险,复习思考题: 1、简述风险的含义及主要特征。 2、风险的分类对保险经营有何意义。 3、风险管理的方法有那些? 4、如何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5、理想可保风险应具备那些条件?为什么?,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与职能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的: 1、了解保险学说的内容 2、掌握保险的内涵及其构成要素。 3、明确保险的职能和作用。,第一节 保险学说 一、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保险就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 2、风险分担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的损失由多数人来分担。,3、风险转嫁说:保险是通过众多被保险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来实现的。,二、非损失说 1、技术说 保险精算技术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共同本质。,2、欲望满足说:保险是一种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经济欲望的手段。 3、相互金融机构说:保险是以风险发生为条件,是被保险人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行为。 三、二元说,第二节 保险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一、关于保险的内涵 (一)从经济的角度看 首先,保险最主要特征体现在它是一种经济行为。 从需求角度:满足消费者的安全需求; 从供给角度:保险公司凭借收取的保险费完全可以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并且可以盈利。损失的可预计性是保险体系成功运作的基础。,其次,保险又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保险经济关系的实质是每个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互助共济关系。 (二)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契约,是一种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立即生效的产权凭证。,二、保险的构成要素 (一)以可保风险为经营对象 (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三)必须以对特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四)必须以合理的保险分摊金为保证,三、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这一定义有四个核心要点: 1、经济补偿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2、经济补偿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3、经济补偿的费用来自于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 4、经济补偿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它是有事物的根本特征和地位决定的,是事物本质的客观反映。作用是事物产生的影响和效果。,一、基本职能 1、分担风险职能: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实质是将风险分担给全体被保险人。损失分摊的关键是用大数法则预计损失。,假设有1 000位住户,他们的住房价值为500 000万元,而且都面临着火灾风险,因此,为了转移风险,他们全部投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人根据过去的经验资料预测每年该类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相当于这些房屋价值的1,根据这一预测损失概率,保险人可知:,财产价值总额=500 000×1000500 000 000 (元) 预定的损失总额= 500 000 000 × 1 500 000 (元) 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 500 000 ÷1000 =500(元) 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额= 500 000 ÷ 500 000 =1(元) 在住房价值相等的情况下:交纳500远保险费; 在住房价值不相等的情况下:按1000元财产价值交付1元保险费来分摊预计的损失。,2、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通过将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所交保险费建立起的保险基金用于对少数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到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二、派生职能 1、融通资金职能 资金的积聚:保险公司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吸引积聚社会闲散资金。 资金运用:保险公司通过资金运用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确保未来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和资金供给方。,2、社会管理职能: 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纠纷。,第四节 保险的作用 一、宏观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 3、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4、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 5、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二、微观作用 1、有助于受灾企业恢复生产 2、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3、作为投资手段,本章小结 西方保险学说“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都是从保险的某一方面特征入手概括了保险的本质和内涵,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应从以下方面去认识保险的内涵: (一)从经济的角度看,首先,保险最主要特征体现在它是一种经济行为。其次,保险又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二)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契约。保险的构成要素包括:以可保风险为经营对象,以多数人互助共济为基础,以对特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以合理的保险分摊金为保证。它是保险构成其自身的特殊性的物质内容或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保险区别于其它经济制度或活动的主要标志。,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担风险,补偿损失,保险的派生职能,融资职能,辅助社会管理职能,关键词 保险 损失说 非损失说 二元说 保险的职能,复习思考题 1、保险损失说的观点是什么?有哪些分支理论? 2、保险非损失说的观点是什么?有哪些分支理论? 3、为什么说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 4、为什么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5、保险是如何分担风险与补偿损失的? 6、保险的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有什么样的关系?,第三章 保险的形成及其发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的: 1、了解原始的保险思想和保险方式是怎样萌芽的。 2、掌握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3、了解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第一节 保险的萌芽 一、西方原始的保险思想和保险方式 巴比伦 腓尼基(今黎巴嫩境内) 希腊 以道义和宗教为基础的民间互助方式。 二、中国古代的保险萌芽 汉代的“常平仓”和隋朝的“义仓” 以官方赈灾方式实施的仓储制度。,第二节 现代保险的起源 一、海上保险的产生 1、“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凡因减轻船舶载重投弃大海的货物,如果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进行分摊。 “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共同分摊损失原则。,2、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当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时,船长将船舶做抵押向当地商人借款。如果船舶在到达目的地前灭失,船长无须向商人偿还借款;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船长和货主不仅要偿还借款,还要支付一笔高额利息。,3、专门的海上保险单和保险机构的出现 1347年,第一张船舶航程保险单的出现。 1871年,世界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劳合社成立。,二、火灾保险及其它财产保险业务的产生 1、伦敦大火与巴蓬的保险营业所 1667年英国医生尼古拉·巴蓬创办了具有商业性质的专门为建筑物提供保险的营业所,并按建筑物结构收取保险费。 2、英国的锅炉保险、责任保险、汽车保险和信用保险,三、人身保险业务的产生 1、年金制度的实行 简称“佟蒂”法:规定每一国民交纳300法郎,若干年后开始每年支付利息,对年龄组越高的给付的越多。当认购人死亡后其利息在该组的生存者中间平均分配,直至该组认购人全部死亡为止。,2、生命表的编制 1693年,英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爱德华·哈雷根据德国布雷斯劳市居民死亡统计资料,精确地计算出各年龄人口的死亡概率,编制了生命表。后人据此制定了人寿保险费率表。,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的形成与发展 一、旧中国保险业的形成 1805年英商在广州开设了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谏当保安行。 1865年第一家华商“义和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 1927年国民政府建立了以“四行”、“两局”和“一库”为代表的官僚资本资金机构,民族保险业得到了发展。,二、新中国保险业的创立与发展 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国营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业务重新开办。,第四节 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造就了保险强国 二、保险市场一体化 1、大多数国家放松了对本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打破保险市场的进入壁垒 2、保险人之间广泛的业务的合作,2005年保险业务统计 国家 名次 总保费收入百万美元 世界份额% 美国 1 1 142 912 33.36 日本 2 496 481 13.19 英国 3 300 241 8.76 法国 4 222 220 6.49 德国 5 197 251 5.76 合计 67.56,三、兼并重组浪潮导致保险组织的规模大型化 四、保险金融化趋势 1、保险业职能的演变具有重要的融资功能 2、银行与保险的融合银行保险 3、证券与保险的融合保险证券化,本章小结 保险制度源远流长,在古代就萌生了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方式。在国外,人们通过互助共济的方法来取得某种损失补偿,这种补偿是以道义和宗教为基础的;在我国,积谷防饥的仓储制度则是保险的萌芽和雏形,这些方法和制度直接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现代保险的宗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将应付风险的方法和制度逐渐由互助形式转化为经营形式,即作为一种买卖行为。由专门的经营者保险公司集中同样面临风险的人们,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负责对之进行有效管理;,保险经营者通过与参加保险的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营者既要承担由保险参加者转嫁的各种风险,又会因为经营获得一定的利润,只有在这时,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才形成。海上保险在现代保险各类保险业务中起源最早,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火灾保险、工程保险及人身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旧中国的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的通商贸易和经济侵略而形成的,外国保险业从进入我国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民族保险业虽有所发展但却始终未能摆脱受外国保险公司支配的局面。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情况才发生了根本转变,但期间遭受了许多的挫折,改革开放后,我国保险业得到的快速的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已形成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复习思考题: 1、西方古代保险萌芽是如何产生的? 2、我国古代保险方式与西方国家有何不同?为什么? 3、什么是船舶抵押贷款,它与现代保险制度有那些不同? 4、试析保险金融化的原因。 5、试析我国保险业加入WTO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第四章 保险合同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的: 1、明确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其构成条件。 2、掌握保险合同概念、特征及其内容。 3、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及订立、变更和终止。,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也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目的而签定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产生保险关系的依据。,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Applicant) 是指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assured) 是指其财产、人身享受保险合同保障,即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同意权,案 例 分 析,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 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 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 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 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 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 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 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 效,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 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要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2、受益人(Beneficiary) 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人应具备的条件,受益人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的指定,在保险纠纷中,关于受益人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往往因为投保时忘记或错误指定受益人,造成理赔时不必要的纠纷。受益人指定与否,与是否交纳税收直接有关。如果事先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对作为遗产处理的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案 例 分 析,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 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 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 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 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受益人案例,案 例 分 析,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贤妻、老父和老母。 2005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 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 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 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 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理赔审核, 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10万元身故理赔金。此外保险公司还 向李先生的父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补贴理赔 金。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 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保险公估人 Loss Adjustor,保险经纪人 Broker,基于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辅 助 人,保险代理人 Agent,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案 例 分 析,×年5月20日,某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事故发生后,该研究所向承保 其企业财产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金额为385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 确认了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对此次事故估损为200万元左右,并当即 预付赔款50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在争执不 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 分析鉴定,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公估行派三位专家围绕受损财产, 对原始单证、账目进行了检查;对损毁的财产的损失程度逐一进行了鉴 定,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剔除了除外责任,区分了保额不足部分等。 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5万元,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应赔付的损失 金额为228.8万元,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万元。最后公估行专家制定 出一份正式的专业评估报告交双方当事人审核。由于评估报告做得科学、 细致、规范,使当事人双方都心悦诚服地予以接受。保险公司对鉴定期 间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测试费、电报电话费、鉴定费共2.4万元全部 承保担下来,使该案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包括事故的原因和后果。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项目。包括事故的原因和后果。,案 例 分 析,保险责任 案例,1995年11月27日,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5份, 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每份400元,共计2000元,每月 交保费5元,宋某指定她的母亲为受益人。1998年3月12日, 宋某所在厂发生火灾,她被毁容,于是在当年的8月6日 自杀身亡。宋某死后,其母亲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指出,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7条第2款规定: 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宋某的死亡是自杀所致,保险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保障的货币额度。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主要考虑被保险人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支付能力,还要征得保险人同意。,(三)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费用。 保险费率是每一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的计收标准,又称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的保险费表示(、)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四)保险期间 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时间界限。 (五)免赔额(率) 绝对免赔额(率):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超过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其超过部分;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保险人则不予赔偿。,相对免赔额(率): 保险标的的损失只有达到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时,保险人才不做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保险人则不予赔偿。,案例分析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失火,家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试问: 当约定的绝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 当约定的相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国内航线飞机保险的费率,波音-747、波音-707免赔额表,保险合同 的书面形式,保险凭证,投保单,批单,保险单,二、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投保单:投保人要求获得保险保障的申请书。 2、保险单: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律文件。 3、批单: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增删的证明文件。 4、保险凭证: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证明文件。,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更改保险单内 容的证明文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对已经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 做部分修正,如缩小或扩大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 更改和调整某些保险项目,批单(Endorsement),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根据业务性质,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是建立在补偿保险客户的保险利益损失基础上的保险合同。是专就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给付性合同:是保障遭受不幸事故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支持的保险合同。是专就人身保险合同而言。,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二、根据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共同约定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价值赔款。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的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确定赔款时,保险人才去确定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合同,不 足 额 保 险 合 同,足 额 保 险 合 同,超 额 保 险 合 同,定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四、根据每份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的人数,分为个人保险合同与团体保险合同 个人保险合同:一份保险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的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一份保险合同承保一个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大多数成员作为被保险人的合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投保单。 2、承诺: 保险人同意承保即签发保险单。,承诺(Acceptance),承诺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承诺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以反复多次,但承诺只有一次。,大陆法系,采用投邮主义,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 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 间,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订立的时间,英美法系,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成立不等于生效! 1、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的合同,以缴纳保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我国保险实践中多实行“零时起保”。,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 2001年10月6日,谢某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 2001年10月10日,信诚人寿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2001年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2001年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当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 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2004年1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续),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体;二是合同主体变更的对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会变更。只有当保险公司破产、解散、合并和分立等原因,才可能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 变更的原因包括: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如保险标的的承包人、租赁人因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是,两种情况下是不用通知的: (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2)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合同转让不用通知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以保险标的的转移为基础,而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下列情形: (1)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实质是另设一张保险单,所以不能变更。 (3)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案 例 分 析,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如保险标的数量、存放地点、风险程度、保险金额等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 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的情形有两种: 1、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 2、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某酒店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根据投保时的危险程度(该酒店电路老化消防设施比较简陋),确定较高保险费率为5,保险人收取保险费5万元。该酒店投保后更新了全部电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修并配齐了消防器材,建立了兼职消防队伍并经常训练、演习。,案 例 分 析,这些情况的变化,使该酒店发生火灾的概率明显减少,即使发生火灾也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投保人请求,保险人鉴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决定在保险期间经过120天以后适用保险费率为3,保险人应退多少保费给被保险人?,四、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1、保险合同的中止: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某些条件,使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履行这些条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60天 两年 缴费日-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失效(复效) 宽限期 未交费或交费,保险法58条规定:在人身保险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 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法59条规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 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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