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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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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1、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柳城政办(2023)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各有关单位;柳城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柳城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柳城县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调动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根据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柳州市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柳州市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柳州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柳

    2、城县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根据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等情况,每年对耕地保护和田长制推进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华侨管理区)给予专项资金激励,且作为拟激励对象向柳州市推荐。第三条耕地保护激励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每年9月底前向县政府提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和激励对象名额分配建议;县财政局按程序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

    3、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等情况,提出3-5个乡镇(华侨管理区)作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并根据市级分配名额推荐拟受激励乡镇候选名单,同时按照受激励乡镇情况推荐部分先进乡镇(华侨管理区)参与自治区激励对象评选。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评价,择优认定,激励对象候选名单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县级年度耕地保护激励对象。第六条本办法的评选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紧紧围绕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依法依规开展耕

    4、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由长制考核评价工作。(二)客观公正。严格评价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第七条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主要内容为:(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二)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落实情况,包括补充耕地核查和项目后期管护情况;(三)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包括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耕地搭荒治理以及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查处情况、日常巡田巡查工作情况;(四)整治恢复耕地推进情况;(五)土地卫片、耕地卫片、督察图斑等整改情况;(六)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七)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第八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华侨管理区),直接取消当年耕地保护激励参评资格:(一)实有耕地面积和永久基本农田中的现状耕地面积均未按规定达到上级下达的规划目标任务的;(二)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田长制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考核总分排名末位,且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三)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问题突出被国家、自治区或柳州市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的;(四)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六)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规违法的

    6、七)其他不适于激励的情况。第九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一)耕地保护、建设与管理,包括耕地保护动态巡查等日常管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二)耕地质量的提升改造、新开垦耕地数量和耕地恢复整治工作;(三)永久基本农田和田长制标识更新更换以及日常管护;(四)对举报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奖励;(五)对耕地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委会干部、网格员(在职在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的误工及巡查补贴;(六)自治区、市级或县级层面规定的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涉农工作。第十条依据耕地保护评价结果,按30万元的资金奖励标准,分别下拨县级奖励资金给受激励的乡镇(华侨管理区),县财

    7、政局应统筹好全部奖励资金。获得自治区、市、县级耕地保护激励的乡镇(华侨管理区)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开展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并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范围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第十一条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奖金、偿还债务支出或其他与耕地保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应列入乡镇(华侨管理区)、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激励资金的对象,要合法合规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贪污、挪用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耕地保护激励资格。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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