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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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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1、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咸宁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IO日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23)15号)要求,为确保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快

    2、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批部署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审查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审批工作,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为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规范行使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确保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规落实。(二)坚持质效优先。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前提下,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

    3、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改进审查方式,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对亟需服务保障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跟进,切实提高审批质效。(三)坚持权责一致。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工作分工体系,规范行使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四)坚持维护权益。准确把握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实质,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涉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风险。三、主要任务(一)明晰承接事项。1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

    4、委托咸宁市人民政府审批。2 .上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应范围内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委托咸宁市人民政府审批。(二)明确审批流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请示主送机关仍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并同步报送审查报告,通过湖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上报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发缴费通知书。县(市、区)人民政府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用地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

    5、一采用“湖北省人民政府红头样式印制用地批复,编“鄂政土批(咸)(年份)*号,加盖湖北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批准日期为市人民政府签发人签发日期。(三)加强审批管理。依托湖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委托事项网上组卷、审查、批准、公开“一站式办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现场核实手段,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的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核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的技术性审查,确保申报材料数据准确、空间关系逻辑正确,做到图数地相一致。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的土地审批权限涉及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一个月内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室存档。(四)强化实施监管

    6、切实加强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的项目报批备案工作,严格报批监管,对审查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材料补正、缴费不及时、承诺到期未兑现、瞒报漏报等情况,加强跟踪问效,适时通报各地建设用地报件质量及补正情况,并对问题严重地方开展约谈问责。四、工作职责(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做好全市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具体实施工作,完善和明确承接事项的具体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的用地报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主动接受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城区直属分局(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开展用地组卷报批相关工作;负责审批建设用地备案、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7、备案和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因行使委托审批中涉及自然资源管理职责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答复、举证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涉及用地转征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工作。(二)市财政局。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筹措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预存养老保险补偿金,负责做好征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工作。(三)市人社局。协调指导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办理、将足额划入社保基金的养老保险补偿金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及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及时

    8、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四)市林业局。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审核拟占用林地项目是否符合用地条件,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项目,做好林地使用报批工作。(五)市税务局。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用地转征报批和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发改、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开展征地相关工作,包括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组织开展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对相关

    9、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查;统筹实施辖区用地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用地转征的信访工作,依法协调、解决用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集体利益诉求,做好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工作,组织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失地农民保障手续,确保用地顺利实施;承担用地转征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裁决的答复、应诉、举证等工作;承担转征报批涉及的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及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发布工作。(七)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用地转征报批和实施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信访、信息公开等工作。其中,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

    10、补偿安置决定、土地征收公告以及用地转征报批等文书,由咸安区人民政府发文盖章或者授权行文盖章。用地转征报批和实施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裁决由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中涉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经信、司法、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不断提升用地审批管理水平。(二)注重基础支撑。组织开展用地审批业务培训,确保各级各部门及时精准掌握相关政策与标准。加强审批队伍建设,强化信息化建设,实现自然资源管理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各项承接工作顺利开展。(三)强化考核评估。加强对用地审查报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全流程、全节点监管,定期进行自查自检和评估,不断加强和改进用地审查审批工作,确保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服务优。附件: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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