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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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咸宁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IO日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23)15号)要求,为确保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快
2、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批部署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审查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审批工作,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为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规范行使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确保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规落实。(二)坚持质效优先。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前提下,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
3、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改进审查方式,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对亟需服务保障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跟进,切实提高审批质效。(三)坚持权责一致。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工作分工体系,规范行使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四)坚持维护权益。准确把握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实质,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涉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风险。三、主要任务(一)明晰承接事项。1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
4、委托咸宁市人民政府审批。2 .上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应范围内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委托咸宁市人民政府审批。(二)明确审批流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请示主送机关仍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并同步报送审查报告,通过湖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上报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发缴费通知书。县(市、区)人民政府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用地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
5、一采用“湖北省人民政府红头样式印制用地批复,编“鄂政土批(咸)(年份)*号,加盖湖北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批准日期为市人民政府签发人签发日期。(三)加强审批管理。依托湖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委托事项网上组卷、审查、批准、公开“一站式办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现场核实手段,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的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核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的技术性审查,确保申报材料数据准确、空间关系逻辑正确,做到图数地相一致。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的土地审批权限涉及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一个月内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室存档。(四)强化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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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承接 湖北省 委托 用地 审批权 实施方案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