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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村一辅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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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村一辅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docx

    1、一村一辅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一村一辅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辅警队伍管理,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安辅警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督促和激励辅警人员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结合全局辅警人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编在岗的辅警人员。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法第四条辅警人员绩效考核主要是对辅警的思想政治、遵章守纪、

    2、履职能力、工作绩效、创新工作及工作中的过错等情况的全面考核。(一)思想政治。具体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的执行力情况,及其个人品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10分)。(二)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体指工作责任心,敬业奉献精神,担当意识,团结协作和相互配合意识及其工作努力程度等方面的表现(10分)。(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具体指个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力,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适应岗位职责工作要求的能力(10分)。(四)遵规守纪。具体指依法行政,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级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10分)。(五)履行岗位职责主要指根据辅警工作

    3、岗位分类,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60分)。(六)创新工作是指年度工作中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被区公安厅、市公安局和县(市)、区分局肯定和认可,对公安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七)过错是指个人因失职、失信、失误、泄密或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工作秩序、质量、效率和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被各级各部门批评、问责和纪律处分的。第五条辅警人员绩效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月度考核成绩=共性部分分数(100分扣分值+加分值)40%+业务工作部分分数(100分扣分值+加分值)60%;年度考核成绩=(理论考试分数40%+体能测试

    4、分数30%+警务实战技能测试分数30%)40%+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分数60%。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均不得高于100分。第六条月度绩效考核内容分为共性部分和业务工作部分。共性部分内容由县局制定统一考核标准,各用人单位可自行再细化;业务工作部分内容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绩,结合辅警人员工作岗位分类、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成效等自行分别制定考核标准,并报政工室备案。第七条共性部分包括遵章守纪、警容风纪、内务管理、教育训练、创新工作、表彰奖励等内容。(一)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除相应分值:1.因工作过错等原因被问责、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的,每次扣30分;2.因工作原因被县局点名批评、通

    5、报批评或督察通报的,每次扣20分;3.对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有抵触或执行工作任务不力的,每次扣20分;4.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0分;5.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情形的,每次扣20分;6.协助公安民警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的,每次扣20分;7.单独执法执勤或在无民警带领下接处警的,每次扣20分;8.工作中对群众有“冷、硬、横、推”现象发生,引起群众不满或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引起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5分;9.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教育训练等集体活动,团结协作精神差的,每次扣10分;10.教育训练考核不合格的,每次扣10分;11.私自将统一配发的辅

    6、警人员制服、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等转借、赠送他人的,每次扣10分;12.违反规定使用或损坏警用器械、标识或公共财物的,每次扣5分;13.故意损毁、丢失辅警制服、标志标识和工作证件的,每次扣5分;14.有迟到、早退情形的,每次扣5分;15.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每次扣5分;16.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的,每次扣5分;17.办公区域、宿舍内务卫生脏、乱、差的,每次扣5分;18.请事假的,每天扣3分;19.请病假的,每天扣1分;20.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视情节扣除相应分值。(二)辅警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增加相应分值:1.严格遵守纪律,忠实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

    7、突出贡献的,每次加10分;2.因工作成绩突出或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行为,受到群众褒奖或被新闻媒体表扬的(有文字、图片佐证),每次加10分;3.在本职岗位上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本级公安机关表彰或通报表扬的(有文件、证书佐证),每次加10分;4.工作中勇于探索、刻苦钻研,创新好方法、好经验对公安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每次加10分;5.其他相关规定可以加分的,增加相应分值。第三章考核的程序第八条月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填表和述职:辅警人员个人对本月完成工作任务、奖惩等情况进行小结,填写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一),并在本单位进行述职;(二)评议和认定:各单位绩效考核工

    8、作领导小组结合该辅警人员当月工作实绩,综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勤情况等进行评议认定;(三)赋分和公示:对认定的实绩,由单位负责人赋分,并在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评价意见后,在本单位予以公示,期限为3天;(四)审核和备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领导小组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没有异议的,及时向政工室反馈考核情况,存入个人档案备查。辅警月考核结果既作为当月核发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月度考核时间为上月的15日至当月的16日。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当月14日前完成考

    9、核工作,17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县局政工监督室。第九条年度考核由政工室合理安排时间,统一组织全体辅警人员进行理论考试、体能测试、警务实战技能测试及全年工作评价,统计汇总各项成绩,按相应比例计算辅警人员年度考核最终成绩,填写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后发回各单位;对考核结果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和辅警本人在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二)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交回政工室,存入本人档案备查;有异议的,被考核人应及时提出复核申请。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下的,单位负责人须填写履行职责的不足及过错。第四章考核等次的确定第十条依据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分值,从高到低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

    10、次,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基本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以上所设分数均包含本数。第十一条辅警人员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为15%,“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比例原则上为5%。辅警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数根据本单位当月参加考核辅警总人数,依照相应比例四舍五入计算;辅警人数在3人以下的单位,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与辅警人数小于3人的单位合并进行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数根据合并单位当月参加考核辅警总人数,依照相应比例四舍五入计算。以上所设人数均包含本数。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等次的确定(一)新招聘辅警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月度考核

    11、和年度考核,均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二)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月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三)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月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参加月度考核;全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累计超过120天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四)因公伤残的辅警人员,所在单位须及时向政工室备案。因工伤残的辅警人员住院治疗和出院休养,当月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参加月度考核,参照“基本合格”等次核发绩效工资;当年累计超过180天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五)有违反纪律作风方面规定的,月度考核不得评定为“

    12、优秀”等次;(六)本年内,因工作过错等原因被问责、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七)在教育培训考核中不合格的,等次评定具体依照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管理规定第八章第六节确定;(八)上述所设天数均包含本数。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三条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结果既作为核发当月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月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除核发基本绩效工资,另发奖励绩效300元;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核发基本绩效工资;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核发50%绩效工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不确定等次的,不予核发绩效工资。不参加月度考核的,不予核发绩效工资(因公伤残情况除外

    13、)。第十四条辅警人员年度考核作为奖惩、晋升层级、劳动合同续签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重要依据。连续五年评定为“合格”等次的,自然晋升级别;同一层级,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提前一年晋升级别;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提前两年晋升级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推迟一年晋升级别;因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暂停计算晋升级别年限;因公伤残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自第二年起暂停计算晋升级别年限。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作为年度优秀辅警评选候选人。第十五条本年内,月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两次或累计达三次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均予以退回劳务派

    14、遣机构。第六章考核组织领导与纪律第十六条县局成立由县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任组长,政工、纪检、法制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工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导等事务。各用人单位是实施本单位辅警人员绩效考核的主体,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考核工作,并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用人单位还应指定一名分管负责人或民警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第十七条县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用人单位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和督导抽查。第十八条各用人单位须每季度向县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辅警人员绩效考核汇总情况。第十九条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本单位辅警人员月度考核结果的,停发该单位当月全体辅警人员绩效工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辅警人员绩效考核细则并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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