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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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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S t a n d a r d f o r s e t t i n g o f t o w n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s a 川加t i o n f a c i l i t i e s CJ J 2 7一 z o o s J创肠 一2 0 0 5 刀 侧 巧北京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S ta n d a r d f o r s e tt i n g o f t o w n e n v ir o n me n t a l s a 川 甲 P 6 O R f a r t 肪 书 . CJ J 2 7 - 刀 服 巧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2 0 0 5年 5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3 1 0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 J J 2 7 -2 0 0 5 ,自 2 0 0 5年 5月 1日起实施。其 中,第 2 . 0 . 4 , 2 . 0 . 7 , 3 . 2 . 6 , 3 . 3 . 4 ( 4 ) , 4 . 1 . 1 、4 . 2 . 3 ( 3 ) 、4 . 3 . 3 , 4 . 7 . 2 , 6 .0 . 5 , 6 . 0 . 6 条 ( 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 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C J J 2 7 -8 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 0 5 年 2 月5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2 0 0 0 1 2 8 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 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 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C J J 2 7 -8 9 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 总则;2 . 基本规定 ;3 . 环境 卫生公共设施;4 .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5 .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6 .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 为 了 加强对镇一级环境卫生的管理, 对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做了调整,强化了规划的作用,提出管理与 作业分离的要求;2 . 增加了分类的概念,减少了垃圾管道内容; 3 . 增加了分类收集内容,对一些量化指标做一定的修改;4 . 增 加了垃圾收集站 、焚烧厂、堆肥厂、其他垃圾处理厂内容,减少 了进城车辆清洗站内容,对工程设施的用地指标、规模等做了调 整; 5 . 增加了水域保洁内容, 减少了 环境卫生车辆修造厂内容; 6 . 删除整个涉外环境卫生设施章节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 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 3 4 5 弄 1 1 号;邮政编码:2 0 0 2 3 2 )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益秦峰吴冰思冯蒂 吴文伟冯其林张范张艳 罗毅咎文安朱炳诚 5 目 次 1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1 2 基本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 工 一般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3 3 . 2 垃圾收集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3 3 . 3 公共厕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 4 化粪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6 3 . 5 废物箱· · · ,· · · · 】 1 4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1 · · 6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8 4 . 1 垃圾收集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 2 垃圾转运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 3垃 圾、 粪 便 码 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9 4 . 4 水域保洁工作基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t o 4 . 5 垃圾处理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4 . 6 其他垃圾处理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1 2 4 . 7 贮粪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 · 4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一1 4 5 . 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5 . 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1 4 5 . 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5 . 4 洒水 ( 冲洗)车供水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巧 5 . 5 车辆清洗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巧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附录 A 垃圾 日 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 · 一1 9 附录 B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 · , · · · · · · · · · · · 2 1 一一 附录C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本标准用词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条文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总则 1 . 0 . 1 为了 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 设计、 建设、 管理, 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 整体水平,满 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 展 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 标准。 1 . 0 . 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 设置。 1 . 0 . 3 城 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 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 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 验收和使用。 1 . 0 . 4 重 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 域共 享、 城乡 共享, 实现环境卫 生重大基础设 施的优化配置。 1 . 0 . 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 一部 分,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 . 0 . 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 . 0 . 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 定。 2 . 0 . 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 ( 简称垃圾)和 居民排出的粪便 ( 简称粪便) 。 2 . 0 . 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 收及利用, 加快垃圾分 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 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 互协调。 2 . 0 . 4 垃圾处理设施设里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且功能。 2 . 0 . 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 应采取必要措施 后纳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 0 . 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人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 规定 2 . 0 . 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 必须制定并落实改 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 . 1 一 般 规 定 3 . 1 . 1 居住区、 商业文化大街、 城镇道路以及商场、 集贸市场、 影剧院、体育场 ( 馆) 、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 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 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牛公共汾a- 3 . 2 垃圾收集点 3 . 2 . 1 垃圾收 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 在分类收集、 分类 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 的发展需要。 3 . 2 . 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 处理方式应相 互协调。 3 . 2 . 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 分类 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 . 2 . 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 并应符合 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 作业等要求。 3 . 2 . 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 0 m 。在规划建造新住 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 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 ( 桶) ;容器间内应设 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3 . 2 . 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其垃圾 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 . 2 . 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 日 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 足使用需要 ,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级日排出量及娇扔森 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的规定。 3. 3 公共厕 所 3 . 3 . 1 公共厕所的 规划、 设计和建 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并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 J J 1 4 的规定。 3 . 3 . 2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 扩建、 改建的住宅小区、 商业 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 公交始末 站) 、 大型社会停车场 ( 库) 、 地铁站、 轻轨站、客 运码头、 旅游 点、 公园、大型公 共绿地、 体育场 ( 馆) 、 影剧院、展览馆、 菜 市场、 集贸 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 应建造公共厕所。 3 . 3 . 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 B 5 0 3 3 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 数量应采用表 3 . 3 . 3 的指标。 表3 .3 . 3 公共厕所设置数f指标 城 市用地 类别 设 置密 度 ( 座 / k . ? ) 设 置 间 距 ( m ) 建筑 面积 ( m = / 座 ) 独立 式公共厕 所用 地面积 ( m = / 座) Th 4tJU A 3一55幻 一8 ( 旧 3 0-6 06 0 一 I 00 荔aIk f * 4一 1 1义旧 -5 0 05 0-1 2 08 0 一 1 7 0 工 业用地 仓 储用地 I -2 8 0 0 一 1 0 0 0扣6 0 注: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 低限。 2 公共设 施用 地中 ,人流密 集区 域取 高限 密度 、下限 间距 ,人 流稀 疏区域 取 低限 密度 、上限 间距。商 业金 融业 用地 宜取 高限 密度 、下 限间距 。其 他 公共 设施用 地宜取 中 、 低 限密 度 ,中、上限 间距 3 其他各 类城 市用地 的公共厕 所设 置可按 : 结 合周边 用地类别 和道 路类 型综 合考 虑 , 若 沿路 设 置 ,可按 以下 间 距 : 主 千路 、次干路 、有辅 道的快 速路 :5 0 0 一 8 0 0 ;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8 0 0 一 1 0 0 0 - 公 共厕所建 筑面积 根据 服务人 数确定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4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6 L w A I fX . 3 . 3 . 4 公共厕所的 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 物底层, 应有单独出 人口 及管 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 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 规划和设计标准C J J 1 4 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 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 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 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5 . 0 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 3 . 0 m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 应设jr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 标志。 5 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 防臭、 防蛆、 防 蝇、 防鼠等技 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 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 G J 5 0 中的有关规定。 7 公 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 ( 坐) 式或 大便槽。 单独蹲 ( 坐) 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 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S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 备设备。 ,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 通风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口 3 . 3 . 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 设施规划规范G B 5 0 3 3 7 的 规定。 3 . 3 . 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人雨水管、 河道或水沟内。 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 理厂的地区, 应排人污水管道; 没 有污水管道的 地区, 应建化粪 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 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人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人口处。 3 . 4 化粪池 3 . 4 . 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 水, 应直接纳人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 统或合流 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 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 . 4 . 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 5 t 及以上抽粪车的进出,受条 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 2 t 抽粪车进出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 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 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 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 . 4 . 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 水设计规范G B 5 0 0 1 5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 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化粪池的 进出口 应做污水警井, 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 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 ,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 0 . 0 5 m 。顶部通 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 1 0 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 . 4 . 4 其他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同意。 3 . 5 废物箱 3 . 5 . 1道路两侧或路口 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 广 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人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 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3 . 5 . 2 废物箱的 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 分类废物箱应有 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 . 5 . 3 废物箱的 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 商业、 金融业街道: 5 0 一 1 0 0 m m ;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 :1 0 0 - 2 0 0 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 2 0 0 一 4 0 0 m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 . 1 垃圾收集站 4 . 1 . 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t垃圾 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 . 1 . 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 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 . 1 . 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 . 8 k m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 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 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 日产生量确 定, 宜达到4 t/ d 以 上。 4 . 1 . 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箱容积及日运 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 0 . 2 . 4 . 1 . 5 收 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 垃圾运输车 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 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 绿化带。 4 . 1 . 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 . 2 垃圾转运站 4 . 2 . 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 市政条件较好并对 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 . 2 . 2 垃圾转运量小于 1 5 0 t/ 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 1 5 0 4 5 0 t/ d 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 4 5 0 t / d为大型转运站。垃圾 转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_鱼x卫 x 一1 ( 0 0 ( 4 . 2. 2 ) 式中 Q 转运站规模 ( t/ d ) ; 8 s 垃 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 若无资料 时, 一般可取1 . 1 3 一 1 . 4 0 ; n 服务区域内人 口数; 4 人均垃圾产量 ( k g / 人· d ) , 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 若无资料时, 可采用 ( 0 . 8 一 1 . 8 k g / A - d ) . 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小型转运站每 2 一 3 k . 2 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 0 k 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t确定.并应符合表 4 . 2 . 3 的规定。 衰 4 .2 . 3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转运. It/a)用地面积 I 耐)与 相邻建 筑间距( ml攘化用离带宽度 m 】 习蛋 州 班 旧,1 035 1 阅 · 月 5 0之 叹 日 ,】 口 m扣 )巧as 月 引, 洲闭 旧)3 0妻巧 注 : 1 衰 内用地面 积不包 括垃 圾分类和 堆放作 业用地 。 2 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t的绿化用离带用地。用地面积可根据绿化率 的提离而增加。 3 班 中转运.按 每 日工作一 班翻计算 。 4 当选用的用地搁标为两个档次的,合部分时. 可采用下档次的级化.离 带指标 。 二次转浦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4 . 2 . 4 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 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操作 应实现封闭、减容 、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 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 3 0 %o 4 . 2 . 5 垃圾转运站内 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 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4 . 3 垃圾、粪便码头 4 . 3 . 1 垃圾、 粪便码头设置应有供卸料、 停泊、 调档等使用的 9 岸线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 、计量装置、大型 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 4 . 3 . 2 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 装卸生产率、 船 只吨位、 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 垃圾、 粪便码头岸线长度 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 的规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宜按表 4 . 3 . 2 确定。 表4 . 3 . 2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 船 只吨位 ( t ) 停泊档 数停泊岸 线 ( m) 附 加岸线( m )岸线折算系数 ( / 0 3 01 1 01 5- 1 80. 3 7 3 09 0巧 1 80. 3 0 3 0四 7 0 1 5一 1 8。 24 5 07 01 8-刀0. 7 4 5 05 01 8一2 00 . 1 7 5 0四5 01 8-2 00 . 1 7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 0 0 1 时所要的停泊岸线,当日装卸量超过3 0 0 1 时用岸 线折算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4 . 3 . 3 垃圾、粪便码头所姗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 1 5 . 2 配里。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 地。码头应有防尘、防奥、防 ( 垃圾、粪便、污水) 散落下水体 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4 . 4 水域保洁工作基地 4 . 4 . 1 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 施、人工打捞船和机械清扫船。机械清扫船的数量可根据作业距 离,按每 2 5 k m清扫河道长度配置 1 艘清扫船。 4 . 4 . 2 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应按生产 、管理需要设置,应有 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4 . 4 . 3 水上专业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 据 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 每队使用岸线应为1 5 0 - 1 8 0 m , 陆 上用地面积应为 1 0 0 1 一1 2 0 0 时,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4 . 4 . 4 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 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夏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应为 1 2 0 1 5 0 m ,陆上用地面积不应少于 1 2 0 0 澎 4 . 5 垃圾处理设施 4 . 5 . 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划和 标准的规定。设施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利于减 少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减少工程建设投资、减少垃圾处理后产 品和残渣的运输费用。 2 卫生填埋、焚烧、堆肥 、回收利用等应按其相应的适用 条件,并应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 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 则下, 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 3 各类垃 圾处理厂内 外应种植绿化隔离带,厂内绿化率不 应大于 3 0 % 4 . 5 . 2 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规划规范G B 5 0 3 3 7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 J J 1 7 ,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工程项目 建设标准 、 生活垃圾填埋污 染控制标准G B 1 6 8 8 9的有关规定。 2 卫生填埋场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 并与垃圾处 理综合利 用相结合。 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 的规 定 。 4 . 5 . 3 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焚烧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规划规范G B 5 0 3 3 7 , 生活垃圾 焚烧处理 工程技术规 范 C J J 9 0 ,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生活垃圾 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 B 1 8 4 8 5的有关规定。 2 井扔 梦烧 产十的执能麻同A k % 1 l 用_ 3 当焚 烧厂采用余热发电时, 应考虑易于 接人地区电力网, 采用余热供热时,应靠近热力用户。 4 . 5 . 4 堆肥 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堆肥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规划规范G B 5 0 3 3 7 ,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 程)C J J / T 5 2 ,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 建设标准的 有关规定。 2 堆肥厂的厂址选择应考虑与垃圾填埋或焚烧处理工艺相 结合,以便实现综合处理。 3 堆肥处理设施宜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 堆肥处理。 4 堆肥产品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 B 8 1 7 2 ,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 J / T 3 0 5 9 , 粪便无害 化卫生标准G B 7 9 5 9 的有关规定。 4 . 其他垃圾处理厂 4 . 6 . 1 可兴建生活垃圾分拣设施,对可利用物质 ( 包括大件垃 圾)回收或资源化利用。 4 . 6 . 2 根据地区条件,可在住宅区或宾馆、 饭店、食堂等配置 易腐垃圾生化处理机, 减少后续处理量。 4 . 6 . 3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根据区域性总体规划设置区域性 大件垃圾处理设施。 4 . 6 . 4 居民 区和 公共场所收集的有害垃圾, 应集中收集后进行 安全处置。 4 . 6 . 5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 规划,有计划地建设。 1 建筑垃圾、工 程渣土储运场不得混人工业固体废物和生 活垃圾。 2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储运场地周围 应设置 不低于堆土高度的 遮拦围 挡, 并有防尘、灭蝇和污水等污染控制 措施 。 4 . 6 . 6 其他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理厂或特种垃圾处理厂的规 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工艺技术确定。 4 . 7 贮粪池 4 . 7 . 1 贮 粪池应建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量及其分布, 应根据粪便 日 储存量 、 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4 . 7 . 2 贮粪池应封闭并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气姗和姗烧。北方 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里围栏和绿化隔 离带。 4 . 7 . 3 粪便的处理应逐步纳人城市污水管网, 统一处理。 在城 市污水管网不健全地区,化粪池粪便可设置粪便处理厂或通过粪 便预处理厂预处理后排人污水厂。 4 . 7 . 4 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 处理工艺确定。 用地 面积应按表4 . 7 . 4 规定计算: 表4 . 7 .4 粪便无害化处理厂用地指标 处理方 式 厌 氧 ( 高温 ) ( m ' / t ) 厌氧一 好氧 ( m ' / 1) 稀释一 好氧 ( m 1 / e )filkL iN(m '/ 1) 用地指 标 2 0一2 51 2- 1 52 5-3 06- 1 0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 . 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5 . 1 . 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 居住人口确定。 5 . 1 . 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 5 . 1 . 2 确定: 表 5 . 1 . 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 基层 机构设 置数 ( 个/ 万人 ) 万 人指标( 泞/ 万人 ) 用地规 模建筑 面积修 理工棚 面积 1 1 1 - 53 1 0一4 7 (1 6 0一2 4 01 2 0一1 7 0 注 : 1 表 中 “ 万人 指标 ”中的 “ 万人 ” , 系指居 住地 区的人 口数量 。 2 用地面积计算指标中, 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5 . 1 . 3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5 . 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 . 2 . 1 市、 区、 镇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 . 2 . 2 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以减少空驶里程,同 时应 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当停放车辆数量、大小不确定 时,停车场可按2 . 5 辆/ 万人规划设置。 5 . 2 . 3 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 超过 1 5 0 扩 计算。 5. 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 . 3 . 1 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 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 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 小型车辆、 工具等。 5 . 3 . 2 作息场所可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作息场所 的面积和设置数量, 宜以 作业区 域的大小和 环境卫生工人的 数量 计算。 作息场所 设置指标应符 合表5 . 3 . 2 的规 定: 表 5 . 3 . 2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It指标 作息 场所设 置数 ( 个 / 万 人) 环境卫 生清 扫、保 洁工人 平均占有建筑面积 ( 甘 / 人 ) 每处 空地面积 ( m ' / 人 ) 1 / 0 . 8一1 . 2 3-4 2 0 一3 0 注: 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的人口 数量。 5 . 4 洒水 ( 冲洗)车供水器 5 . 4 . 1 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 网。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 B / T 1 8 9 2 0 的规 定。 5 . 4 . 2 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 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 1 5 0 0 m. 5 . 5 车辆清洗站 5 . 5 . 1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选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 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 道路 交叉口 。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 清洗速度 确定。 5 . 5 . 2 车辆清洗站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 进行设置,服务半径宜为 0 . 9一1 . 2 k m,宜与加油 ( 气)站、停 车场等合并设置。 5 . 5 . 3 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 货物运输汽车等专业单位应 配置车辆清洗设施,清洗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机动车 辆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 J J 7 1 的规定。 5 . 5 . 4 清洗站内 应设置自 动清洗装置, 车辆洗涤水经沉淀、除 油处理后 ,可就近排人城市污水管网。宜用中水冲洗。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6 . 0 . 1 通 往环 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 应满足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6 . 0 . 2 通 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 设计规范C J J 3 7 有关规定设计。 6 . 0 . 3 通往环 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居民住宅区内的通道,应满足 2 t 以上载重车的通行 ,设 计车速不得超过 1 5 k m / h o 2 新建小区和旧 城区改建应满足5 t 载重车 通行。 3 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 t 载重车通行。 4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5 一3 0 t 载重车通行。 5 特殊地段的通道按 2 t 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时,需 经当地环卫部门批准。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为 2 0 m ,最 大纵坡度为5 %,特殊地段不应超过 7 %0 6 . 0 . 4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应符合表 6 .0 . 4 的规定。 表 6 . 0 .4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 设 施 名 称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 成片 改造 区 ( c ) 旧 城 区 ( 0 化粪池52-5 垃圾 容器设 置点 2- 5 y2 垃圾 转运站 5一30 ) 5 6 . 0 . 5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 确定。不应小于 4 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 . 5 m, 6 . 0 . 6 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3 0 m。在环 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 1 5 0 m2 的空地。 附录 A 垃圾 日排出量及垃圾 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A . 0 . 1 垃圾容器收 集范围内的垃圾日 排出重量应按下式计算: 4 =A , A Z R C ( A . 0 . 1 ) 式中 P 垃圾日 排出重量 ( t/ d ) ; A , 垃圾日 排出 重量不均匀系数A , 二 1 . 1 - 1 . 5 ; A Z 居住人口 变动系 数A 2 = 1 . 0 2 一 1 . 0 5 ; R 收集范围内规划人口数量 ( 人) ; C 预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 ( t / 人· d ) ; A . 0 . 2 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P V. - 一 D- A 3 V - =K V _ 式中V . - 垃圾平均日 排出 体积 ( m 3 / d ) ; ( A. 0 . 2 - 1 ) ( A. 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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