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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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S t a n d a r d f o r s e t t i n g o f t o w n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s a 川加t i o n f a c i l i t i e s CJ J 2 7一 z o o s J创肠 一2 0 0 5 刀 侧 巧北京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S ta n d a r d f o r s e tt i n g o f t o w n e n v ir o n me n t a l s a 川 甲 P 6 O R f a r t 肪 书 . CJ
2、J 2 7 - 刀 服 巧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2 0 0 5年 5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3 1 0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 J J 2 7 -2 0 0 5 ,自 2 0 0 5年 5月 1日起实施。其 中,第 2 . 0 . 4 , 2 . 0 . 7 , 3 . 2 . 6 , 3 . 3 . 4 ( 4 ) , 4 . 1 . 1 、4 . 2 . 3 ( 3 ) 、4 . 3 . 3 , 4 . 7 . 2 , 6 .0 . 5 , 6 . 0 .
3、6 条 ( 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 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C J J 2 7 -8 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 0 5 年 2 月5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2 0 0 0 1 2 8 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 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 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C J J 2 7 -8 9 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 总则;2 . 基本规定 ;3 . 环境 卫生公共设施;4 . 环境卫生工程设
4、施;5 .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6 .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 为 了 加强对镇一级环境卫生的管理, 对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做了调整,强化了规划的作用,提出管理与 作业分离的要求;2 . 增加了分类的概念,减少了垃圾管道内容; 3 . 增加了分类收集内容,对一些量化指标做一定的修改;4 . 增 加了垃圾收集站 、焚烧厂、堆肥厂、其他垃圾处理厂内容,减少 了进城车辆清洗站内容,对工程设施的用地指标、规模等做了调 整; 5 . 增加了水域保洁内容, 减少了 环境卫生车辆修造厂内容; 6 . 删除整个涉外环境卫生设施章节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 位
5、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 3 4 5 弄 1 1 号;邮政编码:2 0 0 2 3 2 )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益秦峰吴冰思冯蒂 吴文伟冯其林张范张艳 罗毅咎文安朱炳诚 5 目 次 1 总则 , 二1 2 基本规定 2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 , 3 3 . 工 一般规定 , , 一3 3 . 2 垃圾收集点 , 一 3 3 . 3 公共厕所 4 3 . 4 化粪池, , 一6 3 . 5 废物箱 , 】 1
6、 4 , 1 】 , , , , , , 、 1 6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 一8 4 . 1 垃圾收集站 8 4 . 2 垃圾转运站 , 8 4 . 3垃 圾、 粪 便 码 头 , 一9 4 . 4 水域保洁工作基地 , , 一t o 4 . 5 垃圾处理设施 , , 1 1 4 . 6 其他垃圾处理厂 一1 2 4 . 7 贮粪池 , , , 1 3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4 - , , 1 , , 一1 4 5 . 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 1 4 5 . 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一1 4 5 . 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1 4 5 . 4 洒水 ( 冲洗)车供水器
7、 - , 一巧 5 . 5 车辆清洗站 , , 一巧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1 7 附录 A 垃圾 日 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一1 9 附录 B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 2 1 一一 附录C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本标准用词说明 , 条文说明 . . . . . . . . . . . . . 1 总则 1 . 0 . 1 为了 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 设计、 建设、 管理, 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 整体水平,满 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 展 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 标准。 1 . 0 . 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
8、设施的 设置。 1 . 0 . 3 城 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 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 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 验收和使用。 1 . 0 . 4 重 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 域共 享、 城乡 共享, 实现环境卫 生重大基础设 施的优化配置。 1 . 0 . 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 一部 分,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 . 0 . 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 .
9、 0 . 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 定。 2 . 0 . 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 ( 简称垃圾)和 居民排出的粪便 ( 简称粪便) 。 2 . 0 . 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 收及利用, 加快垃圾分 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 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 互协调。 2 . 0 . 4 垃圾处理设施设里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且功能。 2 . 0 . 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 应
10、采取必要措施 后纳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 0 . 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人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 规定 2 . 0 . 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 必须制定并落实改 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 . 1 一 般 规 定 3 . 1 . 1 居住区、 商业文化大街、 城镇道路以及商场、 集贸市场、 影剧院、体育场 ( 馆) 、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 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 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牛公共汾a- 3 . 2 垃圾收集点 3 .
11、 2 . 1 垃圾收 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 在分类收集、 分类 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 的发展需要。 3 . 2 . 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 处理方式应相 互协调。 3 . 2 . 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 分类 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 . 2 . 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 并应符合 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 作业等要求。 3 . 2 . 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 0 m 。在规划建造新住 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 点,并建造垃圾容
12、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 ( 桶) ;容器间内应设 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3 . 2 . 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其垃圾 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 . 2 . 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 日 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 足使用需要 ,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级日排出量及娇扔森 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的规定。 3. 3 公共厕 所 3 . 3 . 1 公共厕所的 规划、 设计和建 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并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 J J 1 4 的规定。 3
13、. 3 . 2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 扩建、 改建的住宅小区、 商业 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 公交始末 站) 、 大型社会停车场 ( 库) 、 地铁站、 轻轨站、客 运码头、 旅游 点、 公园、大型公 共绿地、 体育场 ( 馆) 、 影剧院、展览馆、 菜 市场、 集贸 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 应建造公共厕所。 3 . 3 . 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 B 5 0 3 3 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 数量应采用表 3 . 3 . 3 的指标。 表3 .3 . 3 公共厕所设置数f指标 城 市用地 类别 设 置密
14、 度 ( 座 / k . ? ) 设 置 间 距 ( m ) 建筑 面积 ( m = / 座 ) 独立 式公共厕 所用 地面积 ( m = / 座) Th 4tJU A 3一55幻 一8 ( 旧 3 0-6 06 0 一 I 00 荔aIk f * 4一 1 1义旧 -5 0 05 0-1 2 08 0 一 1 7 0 工 业用地 仓 储用地 I -2 8 0 0 一 1 0 0 0扣6 0 注: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 低限。 2 公共设 施用 地中 ,人流密 集区 域取 高限 密度 、下限 间距 ,人 流稀 疏区域 取 低限 密度 、上限 间距。商 业金 融
15、业 用地 宜取 高限 密度 、下 限间距 。其 他 公共 设施用 地宜取 中 、 低 限密 度 ,中、上限 间距 3 其他各 类城 市用地 的公共厕 所设 置可按 : 结 合周边 用地类别 和道 路类 型综 合考 虑 , 若 沿路 设 置 ,可按 以下 间 距 : 主 千路 、次干路 、有辅 道的快 速路 :5 0 0 一 8 0 0 ;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8 0 0 一 1 0 0 0 - 公 共厕所建 筑面积 根据 服务人 数确定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4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6 L w A I fX . 3 .
16、3 . 4 公共厕所的 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 物底层, 应有单独出 人口 及管 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 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 规划和设计标准C J J 1 4 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 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 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 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5 . 0 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 3 . 0 m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 应设jr明显、统一的公共厕
17、所 标志。 5 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 防臭、 防蛆、 防 蝇、 防鼠等技 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 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 G J 5 0 中的有关规定。 7 公 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 ( 坐) 式或 大便槽。 单独蹲 ( 坐) 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 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S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 备设备。 ,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 通风宜与主体建筑同
18、时设计和施工口 3 . 3 . 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 设施规划规范G B 5 0 3 3 7 的 规定。 3 . 3 . 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人雨水管、 河道或水沟内。 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 理厂的地区, 应排人污水管道; 没 有污水管道的 地区, 应建化粪 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 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人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人口处。 3 . 4 化粪池 3 . 4 . 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 水, 应直接纳人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
19、道系 统或合流 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 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 . 4 . 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 5 t 及以上抽粪车的进出,受条 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 2 t 抽粪车进出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 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 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 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 . 4 . 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 水设计规范G B 5 0 0 1 5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 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化粪池的 进出口 应做污水警井, 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 外管道正常连接和
20、使用 ,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 0 . 0 5 m 。顶部通 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 1 0 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 . 4 . 4 其他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同意。 3 . 5 废物箱 3 . 5 . 1道路两侧或路口 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 广 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人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 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3 . 5 . 2 废物箱的 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 分类废物箱应有 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 . 5 . 3 废物箱的 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 商业、 金融业街道:
21、 5 0 一 1 0 0 m m ;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 :1 0 0 - 2 0 0 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 2 0 0 一 4 0 0 m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 . 1 垃圾收集站 4 . 1 . 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t垃圾 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 . 1 . 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 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 . 1 . 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 . 8 k m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 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 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 日产生量确 定, 宜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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