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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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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 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类分级1.6 . 1事件分类1.7 .2事件分级1. 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 6. 1分级应对2. 6. 2响应分级3. 7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指挥体系2. 1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2.1 .1自治区指挥部职责2.2 .2总指挥职责2.3 1.3副总指挥职责2.4 工作机构及职责2.5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6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2.7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2.8 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9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 7.1现场指挥部及职责3

    2、 7.2现场处置工作组及职责3运行机制4. 1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3.1.1风险防控3. 1. 2监测3. 1. 3预警3.2 应急响应3.2.1 2. 1信息报告3.2.2 先期处置3.2.3 指挥协调3.2.4 处置措施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3.2.6 紧急状态3.2.7 2. 7响应结束3.3 恢复与重建3. 3. 1善后工作3.3.2调查与评估3. 3.3恢复重建4准备与支持4.1 人力资源保障4.2 资金保障4.3 物资保障4.4 通信保障4.5 医疗卫生保障5预案管理5. 1预案更新5.2 培训演习5.3 宣传教育5.4 责任与奖励5.5 . 1奖励措施5.6 4.2责任

    3、追究6附则1总则1. 1编制目的做好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指导应对 可能发生的严重水质污染或其他重大安全事件造成的城市供水 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 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损失,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 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内蒙 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城市供 水应急预案编制

    4、导则(SL459)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 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供 水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 相结合,建立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体系,充分做好预防和 应对准备工作,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 消除或减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 加强部门之间的

    5、合作,提高反应应对能力;针对不同供水突发事 件和级别,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 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 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街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 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的应急管理机制。(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 管理,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确保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 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 应急处置技术,发

    6、挥专业人员作用,加强应急演练,增强政府处 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城市供 水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1.5 事件分类分级1.6 . 1事件分类构成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类:地震、滑坡、洪灾、干旱、冰雪以及泥石 流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的突发事件。(2)事故灾难类:环境突发事件对城市正常供水造成重大影 响;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构筑物、取水管涵等发生垮 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断绝,城市主要输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 发生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或影响重点区域供水, 城市水厂消毒物质严重泄漏,输配电、加压泵站、净水构筑物等 发生火灾、爆炸、

    7、倒塌等。(3)公共卫生事件类: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 毒剂、病毒、油污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传染性疾病爆发、供水 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4)社会安全事件类:调度、自控、营业厅等城市供水计算 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蓄意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 导致水厂停产、大范围供水区域减压等。1.5.2事件分级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影响)严重性和危急 程度,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 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级别。(1)特别重大(一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 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

    8、形之一 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40万人以上或城市居民总人数40% 以上的用户连续停水的;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 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 供水范围50%以上必须立即停供的。(2)重大(二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 盟市级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 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30万一40万人或城市居民总人数 30%4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 质检验项目

    9、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 供水范围40%50%必须立即停供的。(3)较大(三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 旗县级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 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20万一30万人或城市居民总人数 20%3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 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 供水范围30%40%必须立即停供的。(4) 一般(四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受突发因素影

    10、响,造成10万一20万人或城市居民总人数 10%2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 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 供水范围20%30%必须立即停供的。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7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 . 6. 1分级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 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超 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在做 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提供

    11、支援或 组织应对。发生较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盟 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盟市、 旗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有关行政 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 区域的,必要时由自治区牵头部门统一协调响应支援。2 .6.2响应分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城市 供水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 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 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四级。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自治

    12、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城市供 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启动 三级、四级响应,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应急响应命令 由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 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 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1.8 应急预案体系(1)为最大程度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自 治区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工作;(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制 定供水企业供

    13、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组织指挥体系2. 1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设立 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 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 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总指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分管 副主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主要负责人,事件发 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成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 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

    14、应急厅、市场监管 局、粮食和储备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气象局、武警 内蒙古总队、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等部 门单位主要负责人。2.1.1 自治区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 指挥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督查和 指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城市供水应 急工作;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 1.2总指挥职责全面负责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批准自治区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组织召开应急响应部署 会议,研究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 策等。2.

    15、1.3副总指挥职责配合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总指挥报告重要情况、 提出建议;组织做好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修订和实施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2. 2工作机构及职责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自治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办 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厅长兼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 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 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 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气象局、 武警内蒙

    16、古总队、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主要职责: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负责城市供水日常监 管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处理等工作;协调自治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 件应急工作;检查督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承办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 责接收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根据事件报告进行初步评 判,及时报送事件信息;负责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 作;指导各盟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成应急

    17、救援物资储备; 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有关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新 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指导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 和调控管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自治区医药生产能力动员及自治 区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公安厅: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 件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 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配合开展网络舆情 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18、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 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城市供水突发事 件信息。自治区民政厅: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 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件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负 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处置等相关事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 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城市供水突 发事件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 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城市供水 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负责 协调和监督落实。自

    19、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自治区水利厅:推动单一水源城市加快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建设,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应急监测,组织、协 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自治区应急厅:协助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现场救援工作, 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 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承担现场救援医药、粮食及相关物资 保障工作。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调度自治区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 援,负责消防事故鉴定。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

    20、预警,及时提供灾害 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治安。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为现场应急 处置、救援、供水保障等提供电力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2.4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专家库由水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气象、卫生健康、 民政、生态环境、通信、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电力、安监、 消防、宣传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 校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动态 管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自治区指挥部从

    21、专家库中挑选 相关专家,并根据事件等级迅速组成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 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 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自治区指挥部指派,对事件发生地进行 对口技术支持。2.5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各盟市、旗县(市、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等要求, 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成立应急组织机构; 建立本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在水源 突发污染、旱涝急转等不同风险状况下的供水应急响应机制;结 合近年来城市供水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依法组织制 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城市供水突

    22、发事件应急预案;在自治区 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较大和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 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城市供水企业应急组 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 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 6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城市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企 业具体情况,设置相应应急、抢险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 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积极组织开展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23、和 宣传工作;强化供水水质监测预警,针对水源风险,研判潜在的 特征污染物,加强相关应急净水材料、净水技术储备,完善应急 净水工艺运行方案,出现供水突发事件及时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事件发 生地居民临时用水问题。2. 7现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 7. 1现场指挥部及职责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自治区城市 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总 指挥由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 设厅、应急厅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救 援工作,分析研判

    24、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急工 作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紧急救援;负责与 自治区指挥部联络,随时报告处置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指示, 涉及重大事项应先报告后处置,情况紧急边处置边报告;负责组 织、协调、落实救援物资;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抢修等工作。2. 7.2现场处置工作组及职责根据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便于应急处置有序 高效开展,成立若干现场处置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 人担任组长。(1)综合协调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做好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统筹、组织、协调工作;协调 联系相关部门单位完成自治区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2)应

    25、急处置组。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 负责针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影响,划定危害区 域,采取多水源联合调度、封闭控制危险源或事发区域、抢修受 损设施设备、应用应急供水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消除危害 及隐患,尽早恢复正常供水;组织消防、救援、保障、支援、监 测等队伍,保障人员安全。(3)现场监测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水利 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地、输配水 及制水构筑物、水质等的监管体系和监测网络,对城市供水运行 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4)应急供水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自治区 水利厅、粮食和储备局及电力公司等

    26、做好突发城市供水事件期间 的应急供水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医院、学校、养老院、儿童福利 服务机构等重点特殊场所和居民用水需求。(5)医疗救治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积极组织开展 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6)安全警戒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 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发现场、集中供水场所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 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7)调查评估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因水源地 污染导致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除外),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行 调查评估提出调查结论。(8)专家咨询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单 位,从自治

    27、区指挥部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组成现场专家咨询组, 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进行技术指导;评估城 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建议。(9)信息发布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汇总信息,及时 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组织、管理和引导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 按照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根据现场指 挥部决定,组织预警信息发布。(10)物资保障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应 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单位,协调和调集 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负责需安置、救治人员的生活用品发放、应急生活安排等任务。(11)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

    28、市人民政府牵头, 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所涉及的人员安置、抚恤、赔偿等善后工 作,配合医疗救治组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3运行机制3. 1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3. 1. 1风险防控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 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城市供 水水源、城市供水系统存在的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 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 控,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 信息共享机制,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供 水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 应急事项,对可能发生

    29、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 分析,研究制定城市供水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每年对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 措施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3.1.2监测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应急或备用水 源水量和地下水位的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生活 饮用水水源监测体系,加强水源水质监测;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 象水文信息的监测和报告,对重大灾情趋势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及 时报送城市供水应急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 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城 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城 市供

    30、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城 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逐步建立完善城 市供水水质在线监测体系,加强供水水质监测预警。各地区、各 部门单位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本级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 水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城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供水行业主 管部门报告。3. 1. 3预警有关部门单位、城市供水单位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城市供水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有发生可能时,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后, 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1)预警级别。城市供水突发

    31、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 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色(一级,特别重大)、橙色(二级,重 大)、黄色(三级,较大)、蓝色(四级,一般)表示。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 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2)预警信息。按照“预防为主,应急为辅”的原则,充分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预测预警信息系统,针对可能发生 的

    32、突发供水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信息应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 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 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3)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 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预警、规范发布”的原则。通 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 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 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公告,按照以下 级别和程序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发布,宣 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黄色和蓝色预警由自治区住

    33、房城乡建设 厅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4)预警行动。国家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涉及自治区 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城市供 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及时分析,对可能导致城 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听取专家意见,报告和通报相关 情况。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措 施,及时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 预警行动,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城市供水突发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加强城市供水水源、设施设备、管道、水质监测,及时发 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

    34、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 工作;及时组织对城市供水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 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 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根据需要,对城市供水水源、设施设备、管道等采取临时 性处置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5)预警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研判不可能发生城市 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 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3. 2应急响应3. 2. 1信息报告(1)报告程序。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有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应当及时向所在旗县

    35、级人民 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 事发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如实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及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 和企业等。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 县级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在报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 供水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 部办公室报告。(2)报告形式和时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 县级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取证、确认情况,并 在1个小时内采用先电话后书面的方式进行报告,信息报告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

    36、报、谎报、瞒报、漏报。各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值 班电话。(3)报告内容。报告应当涵盖下列内容: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类别,简 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发生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发生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下、地表)处数;发生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 伤亡人数,事件发展趋势;针对发生事件后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事件控制情况,以 及建议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发生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单位印章、报告时间;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3. 2.2先

    37、期处置(1)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供水单位 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属地处置为主,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以“早 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为原则,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或事件发生,及时按程 序报告有关信息。(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自治区人民 政府立即成立自治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自治区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成 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成员赶赴 现场,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协调全区专业应急队

    38、伍和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及 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根据需要,向毗邻省(区)或者国家有关部委请求支援。(3)发生较大或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盟行政 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供水企业 成立盟市级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判定城市供 水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 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等部 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必要时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 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动处置。3. 2. 3指挥协调(1

    39、组织指挥。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组织指挥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自治区指挥部设立后,下级组织指 挥机构按照自治区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盟行政公 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突发事 件应对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 置与救援措施。(2)现场指挥。自治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盟市、 旗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纳入自治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 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 挥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需要,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听取专家等有关方 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展指挥工作。(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和专业应急

    40、救援队伍等, 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 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城市供水 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 置与救援行动。3. 2.4处置措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类型较多,一般措施应有:(1)当水源出现严重污染,取水受到严重威胁时,立即启用 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方案,启用应急水源、开展相关供水厂 间的水量调配方案,同时排查水源污染问题,加大调水冲污力度, 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水源水质。(2)当遇到枯水期,水源地取水口水位偏低,无法正常取水, 或受污水团聚

    41、集长时间影响不能正常取水时,视情况启用江河、 湖库调水方案,提高水源地水位,加快水源地水的流动,稀释和 冲击污水团,缓解水源地水量和水质压力。(3)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城市供水出现大面积停供、 减供时,立即启用相应应急预案及供水调度方案,并在处置过程 中根据具体发生的情况不断修正和改进处置措施。(4)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无法保证城市供水正常供 应,且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时,立即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状态下车 辆送水方案组织实施。(5)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供水企业供电系统瘫痪, 立即启动恢复电力供应应急方案,城市供水电力系统恢复方案由 供电公司另行制定。(6)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市

    42、场瓶装饮用水出现脱销, 连带与水相关的食品、饮料、蔬果等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紧张, 市场瓶装饮用水和应急所需器械、器材、物资的供应必须首先得 到保障,必要时采取非常措施从外地或周边地区紧急调入。所在 地人民政府、街道等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配合 做好相关保供工作。具体工作按照市场纯净水应急供应方案和供 水突发事件下水价监管方案执行。(7)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域内出现或暴发传染性 疾病,或者部分居民因食用不洁自来水而出现不良身体反应,或 者氯气泄露引起居民中毒等,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卫生保障方 案紧急实施,卫生部门加大抢救、卫生监测和监查力度,迅速查 明卫生事件原因,有针对性地

    43、开展救护。(8)当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并出现一定程度的居民恐慌 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社会稳定方案做好维 护社会稳定工作。以上措施可根据情况需要合并进行。3. 2.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自治区指挥部及时通 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2)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 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后续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3)信息发布形

    44、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 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 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4)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的概况以及对城市供水的影响; 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建议公众采取的应 对措施及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5)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对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 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 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6)未经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 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45、得编造、传播有关 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3. 2.6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 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者部分地区进入 紧急状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国务院提出申请。新闻媒体 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3. 2.7响应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 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按照“谁启动、谁 负责”的原则,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 构决定应急结束。4. 3恢复与重建5. 3. 1善后工作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 民政

    46、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 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及时做好伤员救治、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 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城市供水运行,组织人员对事件原 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价,对 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 自治区指挥部从城市供水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及应急行动等 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6. 3.2调查与评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 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 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重大突发事件由自

    47、治区人民政府 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 估;较大和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旗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与评估。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3.3.3恢复重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 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尽快启动恢复 重建工作。4准备与支持4. 1人力资源保障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专家 组成城市供水应急救援队伍,与各级人民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统一联动机制,并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 应急处置能力。4.2资金保

    48、障自治区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自治区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 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盟市适当支持。自治区级未启动应急 响应的,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必要 时,自治区级财政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安排,结合自治区 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和地方财力等情况,适当给予 事发地盟市经费补助。4. 3物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城市供水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 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应急救援资金。7. 4通信保障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的通信录。 通信管理部门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4. 5医疗卫生保障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健康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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