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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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 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类分级1.6 . 1事件分类1.7 .2事件分级1. 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 6. 1分级应对2. 6. 2响应分级3. 7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指挥体系2. 1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2.1 .1自治区指挥部职责2.2 .2总指挥职责2.3 1.3副总指挥职责2.4 工作机构及职责2.5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6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2.7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2.8 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9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 7.1现场指挥部及职责3
2、 7.2现场处置工作组及职责3运行机制4. 1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3.1.1风险防控3. 1. 2监测3. 1. 3预警3.2 应急响应3.2.1 2. 1信息报告3.2.2 先期处置3.2.3 指挥协调3.2.4 处置措施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3.2.6 紧急状态3.2.7 2. 7响应结束3.3 恢复与重建3. 3. 1善后工作3.3.2调查与评估3. 3.3恢复重建4准备与支持4.1 人力资源保障4.2 资金保障4.3 物资保障4.4 通信保障4.5 医疗卫生保障5预案管理5. 1预案更新5.2 培训演习5.3 宣传教育5.4 责任与奖励5.5 . 1奖励措施5.6 4.2责任
3、追究6附则1总则1. 1编制目的做好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指导应对 可能发生的严重水质污染或其他重大安全事件造成的城市供水 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 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损失,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 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内蒙 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城市供 水应急预案编制
4、导则(SL459)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 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供 水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 相结合,建立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体系,充分做好预防和 应对准备工作,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 消除或减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 加强部门之间的
5、合作,提高反应应对能力;针对不同供水突发事 件和级别,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 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 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街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 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的应急管理机制。(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 管理,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确保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 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 应急处置技术,发
6、挥专业人员作用,加强应急演练,增强政府处 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城市供 水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1.5 事件分类分级1.6 . 1事件分类构成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类:地震、滑坡、洪灾、干旱、冰雪以及泥石 流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的突发事件。(2)事故灾难类:环境突发事件对城市正常供水造成重大影 响;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构筑物、取水管涵等发生垮 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断绝,城市主要输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 发生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或影响重点区域供水, 城市水厂消毒物质严重泄漏,输配电、加压泵站、净水构筑物等 发生火灾、爆炸、
7、倒塌等。(3)公共卫生事件类: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 毒剂、病毒、油污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传染性疾病爆发、供水 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4)社会安全事件类:调度、自控、营业厅等城市供水计算 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蓄意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 导致水厂停产、大范围供水区域减压等。1.5.2事件分级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影响)严重性和危急 程度,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 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级别。(1)特别重大(一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 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
8、形之一 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40万人以上或城市居民总人数40% 以上的用户连续停水的;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 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 供水范围50%以上必须立即停供的。(2)重大(二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 盟市级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 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30万一40万人或城市居民总人数 30%4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 质检验项目
9、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 供水范围40%50%必须立即停供的。(3)较大(三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 旗县级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 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20万一30万人或城市居民总人数 20%3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 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 供水范围30%40%必须立即停供的。(4) 一般(四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受突发因素影
10、响,造成10万一20万人或城市居民总人数 10%2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 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 供水范围20%30%必须立即停供的。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7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 . 6. 1分级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 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超 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在做 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提供
11、支援或 组织应对。发生较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盟 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盟市、 旗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有关行政 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 区域的,必要时由自治区牵头部门统一协调响应支援。2 .6.2响应分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城市 供水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 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 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四级。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自治
12、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城市供 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启动 三级、四级响应,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应急响应命令 由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 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 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1.8 应急预案体系(1)为最大程度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自 治区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工作;(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制 定供水企业供
13、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组织指挥体系2. 1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设立 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 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 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总指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分管 副主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主要负责人,事件发 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成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 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
14、应急厅、市场监管 局、粮食和储备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气象局、武警 内蒙古总队、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等部 门单位主要负责人。2.1.1 自治区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 指挥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督查和 指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城市供水应 急工作;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 1.2总指挥职责全面负责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批准自治区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组织召开应急响应部署 会议,研究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 策等。2.
15、1.3副总指挥职责配合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总指挥报告重要情况、 提出建议;组织做好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修订和实施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2. 2工作机构及职责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自治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办 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城乡 建设厅厅长兼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 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 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 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气象局、 武警内蒙
16、古总队、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主要职责: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负责城市供水日常监 管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处理等工作;协调自治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 件应急工作;检查督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承办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 责接收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根据事件报告进行初步评 判,及时报送事件信息;负责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 作;指导各盟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成应急
17、救援物资储备; 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有关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新 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指导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 和调控管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自治区医药生产能力动员及自治 区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公安厅: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 件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 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配合开展网络舆情 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18、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 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城市供水突发事 件信息。自治区民政厅: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 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件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负 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处置等相关事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 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城市供水突 发事件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 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城市供水 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负责 协调和监督落实。自
19、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自治区水利厅:推动单一水源城市加快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建设,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应急监测,组织、协 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自治区应急厅:协助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现场救援工作, 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 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承担现场救援医药、粮食及相关物资 保障工作。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调度自治区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 援,负责消防事故鉴定。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
20、预警,及时提供灾害 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治安。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为现场应急 处置、救援、供水保障等提供电力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2.4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专家库由水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气象、卫生健康、 民政、生态环境、通信、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电力、安监、 消防、宣传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 校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动态 管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自治区指挥部从
21、专家库中挑选 相关专家,并根据事件等级迅速组成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 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 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自治区指挥部指派,对事件发生地进行 对口技术支持。2.5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各盟市、旗县(市、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等要求, 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成立应急组织机构; 建立本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在水源 突发污染、旱涝急转等不同风险状况下的供水应急响应机制;结 合近年来城市供水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依法组织制 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城市供水突
22、发事件应急预案;在自治区 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较大和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 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城市供水企业应急组 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 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 6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城市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企 业具体情况,设置相应应急、抢险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 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积极组织开展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23、和 宣传工作;强化供水水质监测预警,针对水源风险,研判潜在的 特征污染物,加强相关应急净水材料、净水技术储备,完善应急 净水工艺运行方案,出现供水突发事件及时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事件发 生地居民临时用水问题。2. 7现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 7. 1现场指挥部及职责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自治区城市 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总 指挥由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 设厅、应急厅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救 援工作,分析研判
24、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急工 作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紧急救援;负责与 自治区指挥部联络,随时报告处置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指示, 涉及重大事项应先报告后处置,情况紧急边处置边报告;负责组 织、协调、落实救援物资;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抢修等工作。2. 7.2现场处置工作组及职责根据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便于应急处置有序 高效开展,成立若干现场处置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 人担任组长。(1)综合协调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做好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统筹、组织、协调工作;协调 联系相关部门单位完成自治区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2)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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