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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燃气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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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燃气事故应急预案》.docx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 9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燃气事故应 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H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1 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故分级1.5.1 1特

    2、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5.2 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5.3 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5.4 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6 应急预案体系1.6 . 1应急预案1.7 .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2组织指挥体系2.1 自治区级指挥体系1. 1.1自治区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2. 1.2自治区专项工作机构及职责3. 1.3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4. L 4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5. 1.5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5.2 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5.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指挥体系5.4 专家组3运行机制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3. 1. 1风险防控4

    3、 1. 2监测5. 1.3预警分级6. 1.4预警发布7. 1.5预警行动8. 1.6解除预警措施3.2 应急处置3.2.1 2. 1信息报告3.2.2 分级应对3.2.3 响应分级3.2.4 先期处置3.2.5 2. 5指挥协调3.2.6 处置措施3.2.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3.2.8 应急结束3. 3恢复与重建3.1.1 善后处置3.1.2 调查与评估3.1.3 3恢复重建4保障与支持4. 1人力资源4. 2财力支持4.1 物资装备4.2 交通运输保障4. 5科技支撑5预案管理5. 1预案编制5.2 预案审批与衔接5.3 预案演练5.4 预案评估与修订5.5 宣传与培训5.6 责任与奖

    4、惩6附则1总则1. 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 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以及社会不良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 对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

    5、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分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铁 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 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坚持依法规范、 科技支撑;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1.5 事故分级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将建设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1.5 . 1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特

    6、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2 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 亡,或者50人以上IOO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3 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 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上5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5.4 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

    7、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6 应急预案体系1. 6. 1应急预案本预案是为应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 方案,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印发实施。1.6.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本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 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本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 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救援、专家队伍等应 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通 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2组织指挥体系2. 1自治区级指挥体系2.1.1 自治

    8、区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自治区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 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 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力、 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 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应急 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 蒙古

    9、气象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军区、 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有关负责人担任。自治区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 和政府工作要求;统一指挥全区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一级、二 级应急响应;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物资、交通 工具、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协调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 总队等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向自治区党委 和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 支援。2. 1

    10、2自治区专项工作机构及职责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 室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根据自治 区专项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 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承担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负责自治区专项指挥部会 议的召集以及文件的起草与办理,负责信息传达、收集、分析、 报送、发布等工作;完成自治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1.3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

    11、闻办):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协助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 现网上倾向性、苗头性信息,及时处置违法有害信息,指导做好 网上舆论引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一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自治区公安厅:指导协调事发地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 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自治区民政厅: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 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 纳入救助范围,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协调做好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指导协调提供事故

    12、区域相关地质资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助组织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指导协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 急设备、物资,视情况启动高速公路应急绿色通道。自治区水利厅: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协调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 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自治区应急厅:配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部门参与事 故救援工作;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及相关专业抢险队伍对事故中涉 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组织和指导特别重大、 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

    13、查处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 设施设备等产品(不包括矿山在用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机构的 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 灾扑救、人员搜救等。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内蒙古气象局: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气象资料。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 铁路运输保障工作。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 所属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指导协调所 辖地区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2. 1.4特别重大、重大建设

    14、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专项 指挥部负责,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和组织 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 副主席担任。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 其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 1.5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行 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视情况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 急处置工作。2.2 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盟市、旗县(市、区)参照自治

    15、区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结 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 及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工作。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 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 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 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

    16、情况,制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2.4 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可组织建设工程 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 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自治区专项指挥部研判 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 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3运行机制3. 1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3.1.1 风险防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

    17、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 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 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 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及 时整改;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推动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 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 生工程以及大型市政等投资额较大,施工工艺复杂、难度较大的 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 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 物资配备情况。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

    18、查,确保及时闭 环整改到位,并做好台账记录;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 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当进行动态监 控、定期检查和监测评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 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3. 1. 2监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召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 析会,深入分析辖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 故原因,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同时,建立24小时值班 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 测预警信息。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

    19、有关部门按照 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 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 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治区层面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 研究,对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 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 1.3预警分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后,应当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

    20、预警级别。(1) 一级预警(红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2)二级预警(橙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3)三级预警(黄色),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4)四级预警(蓝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3. 1.4预警发布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建设工 程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红色、橙 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专项指挥部负责发布,宣 布有关施工现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1、负责发布,宣布有关施工现场进入预警期。根 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 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及时做出调整。3. 1.5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事故信息密切 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3. 1.6解除预警措施当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已得到有效控制和 解决,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发布警报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 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1 .2应急处置3 . 2. 1信息报告(1)报告程序。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

    22、 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 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和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将事故情 况报告事发地旗县级以上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2)报告内容。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信息、 事故初步原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3)报告分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 当全面掌握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了解较 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

    23、安全事故 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较大及以上建 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了解一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报 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4)报告要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接到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 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 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业

    24、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3. 2.2分级应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 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 省(区、市)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能力的,在做好先 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提供支援或组织应急 处置;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分别由事发地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 作,涉及跨行政区域、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能力的,由有关行政区 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涉及跨省(区、市)行

    25、政区域的,必要时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响应支援。3. 2.3响应分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 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响 应启动后,可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自治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 分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别。盟行政公署、市人 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1) 一级响应处置。发生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 启动一级响应,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 班制度。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

    26、成员单 位、自治区级专家组和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协 调跨地区专业应急抢修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 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 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 生灾害;自治区专项指挥部直接组织自治区内资源调运,必要时 上报国务院请求支援。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 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信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将事 故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2)二级响应处置。发生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启 动二级响应,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执行24小

    27、时值班 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级专家组和应 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 工作,组织协调跨盟市、跨企业的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正 常施工秩序。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 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信息。(3)三级响应处置。当达到三级响应的条件时,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 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跨旗县(市、区)、跨企业的应急物资调剂,尽快恢复 正常施工秩序;指挥调派盟市级专家组和应急队伍参

    28、与抢险抢修 和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 立即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信息,及时、准确对外发布事 故信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生产安全 事故,视情况派出工作组。(4)四级响应处置。当达到四级响应的条件时,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决定启动四级响应。事发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 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施工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 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 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事发地位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 故波及区域及事故可能影响区域,设置警戒线、维

    29、护好社会治安, 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 医疗救治;及时、准确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盟市级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3.2.4先期处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 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以及 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 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 防次生事故发生。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当 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 好

    30、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 2.5指挥协调(1)组织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地有关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 则,集中统一组织指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上 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 处置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其 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 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自治 区级专项指挥部。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工作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 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2)现场指

    31、挥。自治区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 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纳入自治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 区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现场指挥机构应当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到达建设工程生 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 到,并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当国家级指挥部(工 作组)到达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时,自治区级现场指挥机 构会同盟市、旗县级指挥机构应当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 好保障工作。当自治区级现场指挥部到达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现场时,盟市、旗县级指挥机构应当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 做好保障工作。(3)协同联动。解放军、

    32、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 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建设工程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工作,应当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 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 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好应急处置工作。3.2.6处置措施(1)针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特点,现场处置重 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救治伤员,并及时 转送医疗单位救治。避免发生新的伤亡。伤亡人员救出后,应当撤出无关人员, 对现场临时封闭,避免再次发生伤亡。消除隐患及排险。对发生的事故,应

    33、当及时组成工程抢险 队与技术专家合作,共同消除隐患,将事故控制住,避免再次发 生事故。及时切断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 造成人员伤害的物资,应当及时安全转移。对获救伤员,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已无再次发生事故的可 能时,由卫生部门对现场消毒检疫。(2)各有关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 险救援物资装备、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部门快速 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3. 2.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专项指挥部负责发布,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 权威信息,随后要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防

    34、范措施等, 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 发布权威信息。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分别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专项指挥 部负责发布。(2)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主要采用互联 网社交平台官方账号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提 供新闻稿等形式。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 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 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3)未经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 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信息

    3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 虚假信息。3. 2.8应急结束当事故的危害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因素被消除时,特别 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 专项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或 其专项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宣布应急结束后,应停止有 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逐步恢复正常 生产秩序。3.3恢复与重建3. 3. 1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 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事

    36、故造成的死、伤者 及其家属按照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 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 济救助、心理干预。做好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次生 事故(灾害)预防监测工作。3. 3.2调查与评估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 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 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 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配合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3. 3. 3恢复重建经

    37、过现场处置后,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 施工、监理等单位举一反三积极整改,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后 方可复工。同时,梳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漏洞和不足,建立长效机 制,避免类似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4保障与支持4. 1人力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和动员 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 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 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4. 2财力支持各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 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

    38、建设工程建设、施 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 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4. 3物资装备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 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 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 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4.4交通运输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民航等运输能力 应急调度机制,维护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 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装备物资、应急救援 队伍、受害人员等优

    39、先调度、优先通行、优先到达。4. 5科技支撑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 作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 化手段,推动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 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 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5预案管理5. 1预案编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全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历史 情况和重大风险,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起草、编制等工作。5.2 预案审批与衔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

    40、部备案。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 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5.3 预案演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 练制度,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 演练。5.4 预案评估与修订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预案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 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本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 规范管理。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责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自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组织修订。5. 5宣传与培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 开展预防建设工程生产

    41、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宣传,提高 公众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5.6责任与奖惩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 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处置工作 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急处 置工作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 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 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类分级1.6 . 1事件分

    42、类1.7 .2事件分级1. 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1. 6. 1分级应对2. 6. 2响应分级1.7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指挥体系2. 1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2.1 .1自治区指挥部职责2.2 .2总指挥职责2.3 1.3副总指挥职责2.4 工作机构及职责2.5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6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2.7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2.8 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9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10 7. 1现场指挥部及职责2.11 7.2现场处置工作组及职责3运行机制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2.12 1. 1风险防控3. 1. 2监测3. 1. 3预警3.2应急响应

    43、3.2 . 1信息报告3.3 .2先期处置2.12.1 2. 3指挥协调2.15.4 置措施2.15.5 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15.6 急状态3. 2. 7响应结束3.3恢复与重建3. 3. 1善后工作4. 3.2调查与评估5. 3.3恢复重建4准备与支持4.1 人力资源保障4.2 资金保障4.3 物资保障4.4 通信保障4.5 医疗卫生保障5预案管理5. 1预案更新5.2 培训演习5.3 宣传教育5.4 责任与奖励5.5 . 1奖励措施5.6 4.2责任追究6附则1总则1. 1编制目的做好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指导应对 可能发生的严重水质污染或其他重大安全事件造成的城市供水

    44、 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 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损失,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 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内蒙 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城市供 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459)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

    45、 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供 水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 相结合,建立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体系,充分做好预防和 应对准备工作,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 消除或减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 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反应应对能力;针对不同供水突发事 件和级别,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 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4)

    46、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 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街道)、 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 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的应急管理机制。(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 管理,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确保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 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 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加强应急演练,增强政府处 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城市供 水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1.5 事件分类分

    47、级1.6 . 1事件分类构成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类:地震、滑坡、洪灾、干旱、冰雪以及泥石 流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的突发事件。(2)事故灾难类:环境突发事件对城市正常供水造成重大影 响;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构筑物、取水管涵等发生垮 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断绝,城市主要输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 发生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或影响重点区域供水, 城市水厂消毒物质严重泄漏,输配电、加压泵站、净水构筑物等 发生火灾、爆炸、倒塌等。(3)公共卫生事件类: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 毒剂、病毒、油污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传染性疾病爆发、供水 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4)社会安全事件类:调度、自控、营业厅等城市供水计算 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蓄意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 导致水厂停产、大范围供水区域减压等。1.5.2事件分级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影响)严重性和危急 程度,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 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级别。(1)特别重大(一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 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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