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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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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docx

    1、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平竞争第三章要素支持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高质量发展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总体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保民营经

    2、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本省长期坚持和落实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

    3、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协同保障】工商业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发挥政府和民营经济组织间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第六条【民营经济组织责任】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企业家精神,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

    4、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第七条【社会氛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加强对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

    5、其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激励制度,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第八条【统计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第二章公平竞争第九条【平等准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不利于民营经济组织的歧视性条件。第十条【公平竞争审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

    6、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第十一条【平等对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涉企政策;(二)土地供应;(三)财政资金扶持;(四)分配能耗、煤耗指标;(五)制定、实施污染物

    7、排放标准;(六)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保障政策;(七)实施公共数据开放;(八)其他资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为。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二)以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三)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四)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

    8、备选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六)要求投标人、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参加电子化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七)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差异化地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八)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等方式给予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不同的市场地位;(九)对不同所有制供应商、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

    9、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融资服务平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第十四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三章要素支持第十五条【平等使用要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按照法定权限,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土地、资金、技术

    10、人力资源、数据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第十六条【用地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用地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服务模式,可以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一次规划、分期供地。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业更新、增容技改、综合整治等方式盘活低效用地。第十七条【银行贷款支持】本省优化整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资源,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

    11、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机制,依法合规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提供应收账款、订单、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第十八条【直接融资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精准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依法依规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第十九条【财政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12、立健全银行、担保等多方风险共担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综合运用财政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鼓励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经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人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措施,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纳入政

    13、府人才政策体系,并在人才落户、医疗、社会保险、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民营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自主评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支持本单位科研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民营经济组织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报酬。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第二十一条【数据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编制和发布公共数据目录,推动公共数据通过开

    14、放和授权运营等方式依法有序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加大先进制造、交通物流、商贸消费、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新场景开发建设。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二十二条【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申请人民法院采取

    15、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政府诚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

    16、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四条【解决拖欠账款问题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信息共享、协商调解、提醒督办、司法救济、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以及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

    17、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五条【解决拖欠企业账款二】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涉企行政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18、和职责,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管管理,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依托“鲁执法”平台开展,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按照鼓励创

    19、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实施积极稳妥的监管政策,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第二十七条【规范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力,造成相关财物损毁灭失的,应予赔偿。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二十八条【

    20、纠正趋利性执法和违规异地执法】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产,依法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活动。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第二十九条【司法救济】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

    21、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第三十条【涉企收费罚款】健全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任何单位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禁止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第三十一条【破产重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度。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重整识别机制

    22、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贝L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第五章高质量发展第三十二条【投资引导】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积极发挥作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间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投资项目信息,通过项

    23、目推介、政策指导、信息咨询等方式,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投资重点领域。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支持政策。第三十三条【创新生态】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需求和本省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牵头或者参与实施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发挥山东科技大市场作用,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等向民营经济组织有序开放,推动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或者创新联合体,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

    24、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第三十四条【创新协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协作配套和协同创造,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投资、技术对接、场景开放、共享数据资源等交流活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国有企业供应链体系。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创新联动机制,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第三十五条【数字化赋能和技术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

    25、模式应用试验,并为其提供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聚焦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转型共性需求,引导、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开发具备细分行业特性的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第三十六条【品牌建设】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进行品牌整合,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地方特色品牌。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第三十七条【创新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营经济

    26、组织科技创新的政策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一)获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的;(二)自主创新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或者与各类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三)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点领域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四)获得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等奖项的;(五)主导制定或者修订高水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第三十八条【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成果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

    27、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侵犯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会同有关部门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第三十九条【对外开放】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依法合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发展改革、司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维护海外合法利益等方面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政策、风险提示等方面综合服务机制,组织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加对外贸易、境

    28、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等方面的培训I。第四十条【市场主体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营经济组织梯度培育体系,完善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培育机制,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构建以龙头骨干企业、链主企业为引领,大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会同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供便利登记通道,为个体工商户结清税款提供指引和便利。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民营经济组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

    29、减免和政策优惠。第四十一条【完善治理机制】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审计监督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新生代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现代化能力提升,有序推进民营经济组织代际传承。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

    30、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亲清政商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广泛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第四十三条【政策制定】制定、修订涉及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应当广泛听取民营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

    31、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申请程序、办理流程、实施期限等,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兑现平台,根据需求精准匹配推送相关民营经济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兑现;确需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快速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为经营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相关政策确需调整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第四十四条【政策评估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民营经济政策跟踪落

    32、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政策。涉及民营经济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清理不符合民营经济发展需求的政策措施。第四十五条【诉求快速办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快速办理和纾困解难机制,及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诉求事项,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反馈。第四十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权限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的适用情形和相应裁量标准。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

    33、他措施的,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关联的原则,记录、归集、共享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

    34、同修复。第四十八条【优化政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须向民营经济组织明示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不得要求提供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材料;能够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第四十九条【规范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之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民营经济组织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转嫁中介服务费用。第五十条【规范评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3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民营经济组织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第五十一条【违法违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三)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

    36、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摊派财物的;(八)利用职权指定、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向民营经济组织转嫁中介服务费用的。对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民营经济组织违法违规责任】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

    37、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销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施行。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同时废止。关于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38、决定,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今年4月3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5月20日起正式施行。4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将修改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纳入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地方性法规项目(鲁政办发20256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负责起草工作。起草组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梳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归集整理相关政策文件,广泛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民主党派以及银行金融机构的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形成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二总体考虑一是坚持正确方向。

    39、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把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贯穿始终,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二是立足山东实际。既要与民营经济促进法保持一脉相承,把各项规定具体落下来,又不搞成上下一般粗,把近年来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制度化。同时,立新废旧,新起草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同时废止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我省民营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公平竞争、要素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注重规定、细化解

    40、决问题的制度措施,积极回应各方关切,用法治手段优化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提振发展信心。四是明确责任主体。草案征求意见稿规范约束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也包含对民营经济组织鼓励支持、规范引导的内容。三、主要内容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总则。共有8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政府职责、民营经济组织责任、宣传引导、统计监测制度等内容,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二)公平竞争。共有6条。主要在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审

    41、查、平等对待、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融资服务平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作出规定。(三)要素支持。共有7条。主要在用地、银行贷款、直接融资、财政资金、人才、数据等方面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要素资源。(四)权益保护。共有10条。主要强调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进行依法保护,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着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纠正趋利性执法和违规异地执法,以及司法救济、健全企业破产重整机制等。(五)高质量发展。共有10条。主要包括投资引导、创新生态、创新协同、数字化赋能和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创新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外开放等,以及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完善企业治理机制的内容。(六)保障措施。共有11条。主要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涉及民营经济政策制定及评估落实、企业诉求快速办理机制、规范行政处罚、加强信用管理、优化政务服务、规范评比表彰等方面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并强化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权威性。(七)附则。规定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施行时间,同时废止2021年通过的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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