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一、总则(一)为建立统一受理、统一流程、统一审查、统一判定、统一尺度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二)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是指,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投诉,依法进行居中裁处的行为。(三)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裁决联动机制),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内控制度要求办理相关审核、
2、审批事项。(四)参与裁决联动机制的工作人员由省、市、县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设置受理岗和审理岗,顾问律师团队协助。案件受理岗负责收件、受理、分派、跟踪督办、办结情况统计汇总、卷宗整理归档等工作。案件审理岗负责案件调查、调解、邀请专家参与审理、组织合议庭评议、行政裁决书起草、送达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裁决联动机制可按设区市设立。(五)参与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投诉案件的当事人或投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受理、审查、质证、决定等全流程在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行政裁决平台)实施或者归档,实现可查、可控、可追溯。行政裁决平台在案件受理、
3、调查、生成裁决文书全过程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助力提升裁决质效。二、受理(七)鼓励通过行政裁决平台提起投诉。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行政裁决平台提起投诉的,可向财政部门、裁决联动受理窗口邮寄、现场递交投诉材料。对线下接收投诉材料的案件,受理岗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录入行政裁决平台。(八)对收到的投诉,受理岗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拟予以受理的,受理岗提出受理意见,报经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其授权审批岗同意后,向投诉人出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将案件移交审理岗。经审查拟不予受理的,受
4、理岗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经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其授权审批岗同意后,向投诉人出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拟要求投诉人补正的,报经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其授权审批岗同意后,出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供应商在补正期限内补正后符合规定的,按本条第二款处理;超过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在补正期限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本条第三款处理。供应商未补正的,不予受理。三、调查(九)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岗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调查:L进入案件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取证;2 .对案件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3
5、组织相关当事人质证;4 .向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取得相关事项证明,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相关结论作为行政裁决的重要依据;5 .邀请行业专家对专业性较强的投诉事项进行评审(论证),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作为行政裁决的参考;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十)审理岗负责调查询问通知书、质证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档函、委托书等调查文书的制作并送达相关方。(十一)审理岗进入案件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和制作有关文件和资料。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文件和资料上应当加盖被调查对象的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复制的还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十二)案件需要询
6、问的,应通知当事人、评审专家等在线或到场接受询问,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到被询问对象所在场所进行询问。(十三)对于存在较大争议且尚未查明的事实可以组织质证,通知涉及质证事项的各方在线或到场,对需要质证的事项发表质证意见或进行辩论。(十四)对专业性较强、争议性较大的案件,审理岗可以邀请或从专家库中抽取案件相关领域专业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案件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十五)取得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受理及调查过程中需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十六)询问、质证、专家评审(论证)结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线或现场签字确认。(十七)在
7、受理和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另行处理处罚的,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立案调查、行政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四、调解(十八)案件接收后、出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前,投诉人有调解意愿的,可组织调解工作。(十九)调解的参与人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可根据具体投诉事项确定调解参与人。(二十)调解通过约谈、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二十一)当事人达成调解的,须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由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本投诉案件终止处理。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继续审理并
8、作出裁决。五、审理(二十二)行政裁决审理采用简易制与合议制相结合的方式。行政裁决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合议制:1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O万元以上的案件;2 .投诉事项具有较强的行业专业性的案件;3 .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4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5 .纪委监委或上级部门督办的案件;6 .财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审理岗认为有必要引入外部专家参与合议的其他案件。(二十三)适用简易制的案件,审理岗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明,足以据此作出裁决的,应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调查结论形成初步意见,并在案件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二十四)适用合议制的案件,审理岗起草政
9、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建议稿),并提请合议庭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评议。审理岗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的,审理岗应当继续调查。合议庭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由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裁决专家、审理岗等人员组成。裁决专家中至少有1名律师。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可以为财政部门负责人或者政府采购监管、财政监督等处(科)室负责人;裁决专家从裁决专家库中抽(选)取,裁决专家库由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业务骨干和熟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业务的行业专家、律师组成。1 二十五)合议庭评议会议一般不得晚于案件受理后第20个工作日。案件评议会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L审
10、理岗通知合议庭成员参会并将基本案情告知参会人员;2 .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主持会议并宣布工作纪律,询问合议庭成员是否需要回避;3 .审理岗介绍案件情况,包括投诉事项、调查情况、裁决建议等。审理岗应提交投诉书、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交的答复及证据材料、案件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建议稿)等;4 .合议庭对案件开展评议,包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程序是否合规等;5 .形成合议庭评议意见。参会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经合议庭成员签字后与案件材料一并归档。六、决定(二十六)经受理、调查、审理且未达成调解的案件,进入决定程序。审理岗
11、在各案件处理中应主动检索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和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的同类案件。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检索到的案例相类似的,在裁决前应充分考虑同类案件的裁决要点,拟作出与同类案件不一致的裁决结论的,应在提交裁决决定审批以及法制审核时注明详细理由。(二十七)审理岗起草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报经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处(科)长同意,提交法规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后,报送财政厅(局)负责人批准。法规处(科)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疑,并且可能改变裁决结论的,在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政府采购监管处(科)长退回并继续调查、审理。(二十八)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经核准后,审理岗负责
12、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并及时将行政裁决结果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公告。审理岗可视案件情况,对作出行政裁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解释说明。(二十九)投诉受理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审理岗向相关当事人发送终止投诉处理通知书。(三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发送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理岗应将案卷资料移交受理岗。受理岗应于接收案卷资料后次月底前将案件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按要求归档。七、附则(三十一)行政裁决中以财政部门名义发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程序性文书,可以加盖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用章。(三十二)投诉项目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13、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三十三)未纳入集中裁决的市县可参照本规程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三十四)本规程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及依据2024年2月,浙江省财政厅被财政部、司法部确定为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为建立统一受理、统一流程、统一审查、统一判定、统一尺度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1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本规程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实际,将五统一改革探索过程中好的做法制度化、标准化,推动全省建立政府采购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工作机制。规程共七章三十四条,除总则、附则外,按照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调查、调解、审理、决定等章节。主要特点:明确两个分工(受理和审理相分离),细化五个环节(受理、调查、调解、审理和决定),健全全流程调解
15、机制,建立数字化裁决平台,具体包括:(一)总则。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是指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投诉,依法进行居中裁处的行为,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联动工作机制,并落实主动回避原则、全过程记录原则、全过程电子化原则等。明确参与裁决联动机制的工作人员设置案件受理岗和案件审理岗以及主要工作职责。(二)受理。鼓励供应商通过行政裁决平台提起投诉。对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受理岗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受理条件,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受理文书。不符合受理条件,按规定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三)调查。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岗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询
16、问、质证、专家论证等方式调查。在受理和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四)调解。明确行政裁决实行全过程调解原则,案件接收后、出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前,可组织调解工作。调解通过约谈、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的,需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由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投诉案件终止处理。(五)审理。行政裁决审理采用简易制与合议制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可采用合议制审理的六种情形。适用简易制的案件,审理岗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明,足以据此作出裁决的,应当对调查结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17、形成初步意见,并及时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适用合议制的案件,审理岗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建议稿),并提请合议庭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评议。审理岗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的,审理岗应当继续调查。明确合议庭组成和评议会议程序。(六)决定。经受理、调查、审理且未达成调解的案件,进入决定程序。明确行政裁决实行类案检索原则,审理岗在各案件处理中应主动检索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和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的同类案件。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检索到的案例相类似的,在裁决前应充分考虑同类案件的裁决要点,拟作出与同类案件不一致的裁决结论的,应在提交裁决决定审批以及法
18、制审核时注明详细理由。审理岗起草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经核准后按规定送达和结果公告,相关案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疑,并且可能改变裁决结论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退回继续调查、审理。(七)附则。明确行政裁决的救济渠道和本规程实施日期等内容。三、适用范围及对象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为浙江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采云有限公司等。四、关键词解释1 .投诉: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起的投诉,依法进行居中裁处。2 .集中裁决:浙江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受理、流程、审查、判定、尺度五统一裁决机制,集中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防范化解同案不同判风险,旨在提升政府采购裁决的专业化、标准化水平,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五、其他本规程于2025年7月印发,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