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全文及解读.docx
《《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全文及解读.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一、总则(一)为建立统一受理、统一流程、统一审查、统一判定、统一尺度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二)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是指,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投诉,依法进行居中裁处的行为。(三)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裁决联动机制),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内控制度要求办理相关审核、
2、审批事项。(四)参与裁决联动机制的工作人员由省、市、县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设置受理岗和审理岗,顾问律师团队协助。案件受理岗负责收件、受理、分派、跟踪督办、办结情况统计汇总、卷宗整理归档等工作。案件审理岗负责案件调查、调解、邀请专家参与审理、组织合议庭评议、行政裁决书起草、送达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裁决联动机制可按设区市设立。(五)参与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投诉案件的当事人或投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受理、审查、质证、决定等全流程在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行政裁决平台)实施或者归档,实现可查、可控、可追溯。行政裁决平台在案件受理、
3、调查、生成裁决文书全过程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助力提升裁决质效。二、受理(七)鼓励通过行政裁决平台提起投诉。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行政裁决平台提起投诉的,可向财政部门、裁决联动受理窗口邮寄、现场递交投诉材料。对线下接收投诉材料的案件,受理岗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录入行政裁决平台。(八)对收到的投诉,受理岗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拟予以受理的,受理岗提出受理意见,报经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其授权审批岗同意后,向投诉人出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将案件移交审理岗。经审查拟不予受理的,受
4、理岗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经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其授权审批岗同意后,向投诉人出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拟要求投诉人补正的,报经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其授权审批岗同意后,出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供应商在补正期限内补正后符合规定的,按本条第二款处理;超过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在补正期限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本条第三款处理。供应商未补正的,不予受理。三、调查(九)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岗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调查:L进入案件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取证;2 .对案件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3
5、组织相关当事人质证;4 .向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取得相关事项证明,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相关结论作为行政裁决的重要依据;5 .邀请行业专家对专业性较强的投诉事项进行评审(论证),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作为行政裁决的参考;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十)审理岗负责调查询问通知书、质证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档函、委托书等调查文书的制作并送达相关方。(十一)审理岗进入案件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和制作有关文件和资料。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文件和资料上应当加盖被调查对象的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复制的还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十二)案件需要询
6、问的,应通知当事人、评审专家等在线或到场接受询问,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到被询问对象所在场所进行询问。(十三)对于存在较大争议且尚未查明的事实可以组织质证,通知涉及质证事项的各方在线或到场,对需要质证的事项发表质证意见或进行辩论。(十四)对专业性较强、争议性较大的案件,审理岗可以邀请或从专家库中抽取案件相关领域专业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案件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十五)取得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受理及调查过程中需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十六)询问、质证、专家评审(论证)结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线或现场签字确认。(十七)在
7、受理和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另行处理处罚的,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立案调查、行政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四、调解(十八)案件接收后、出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前,投诉人有调解意愿的,可组织调解工作。(十九)调解的参与人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可根据具体投诉事项确定调解参与人。(二十)调解通过约谈、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二十一)当事人达成调解的,须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由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本投诉案件终止处理。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继续审理并
8、作出裁决。五、审理(二十二)行政裁决审理采用简易制与合议制相结合的方式。行政裁决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合议制:1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O万元以上的案件;2 .投诉事项具有较强的行业专业性的案件;3 .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4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5 .纪委监委或上级部门督办的案件;6 .财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审理岗认为有必要引入外部专家参与合议的其他案件。(二十三)适用简易制的案件,审理岗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明,足以据此作出裁决的,应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调查结论形成初步意见,并在案件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二十四)适用合议制的案件,审理岗起草政
9、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建议稿),并提请合议庭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评议。审理岗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的,审理岗应当继续调查。合议庭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由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裁决专家、审理岗等人员组成。裁决专家中至少有1名律师。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可以为财政部门负责人或者政府采购监管、财政监督等处(科)室负责人;裁决专家从裁决专家库中抽(选)取,裁决专家库由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业务骨干和熟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业务的行业专家、律师组成。1 二十五)合议庭评议会议一般不得晚于案件受理后第20个工作日。案件评议会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L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浙江省 政府 采购 行政 裁决 工作 规程 全文 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