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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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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

    1、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授予在自治区内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提升成绩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主席质量奖为省级评比表彰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5个。获奖单位再次申报应当于三届以后。第四条主席质

    2、量奖的申报、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第五条主席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依据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定。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六条鼓励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牧业和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申报主席质量奖。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自治区标准化和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动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标准,审议候选名单,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

    3、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主席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评审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开展申报和评审晌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候选名单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开展主席质量奖培训、培育工作;规范、监督主席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开展主席质量奖评审时应当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评审过程中,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组。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撤销。第三章培育孵化第十条建立健全主席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全区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优秀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第十一条各盟行政

    4、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内主席质量奖的培育孵化和指导工作。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将有意向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单位纳入主席质量奖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并在工作中对其予以指导帮扶。第十三条自治区内有意向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自行申报、盟市推荐、部门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培育库,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四条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等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二)质量管理体

    5、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三)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居全区同行业前列。(四)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五)近3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第十五条鼓励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主席质量奖:(一)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

    6、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游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质量管理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四)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表彰奖励,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第五章评审表彰第十六条启动评审。在主席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始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经批准同意后,启动新一届评审表彰工作。第十七条发布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评审工作通知,并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向全社会公开主席质量奖管理办

    7、法及评审标准。第十八条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盟市初审。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实性材料报送所在地盟市市场监管部门。盟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并征询自治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组织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

    8、评审、陈述答辩。(一)材料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反馈材料评审报告。(二)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单位质量管理实践、实施卓越绩效的过程结果等实地开展评价,形成现场评审报告。(三)陈述答辩。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单位的高管(管理层代表)进行高层答辩,专家组形成答辩分数。第二十二条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分,研究提出拟授奖候选名单,向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开征

    9、求意见建议。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提出主席质量奖拟授奖名单,提请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表彰奖励。经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参与主席质量奖评审的机构及评审人员、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若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其评审资格。第二十六条评审人员、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参与主席质量奖评审的所有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

    10、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申报单位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第二十八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主席质量奖荣誉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第二十九条获奖单位在获得表彰奖励后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违反主席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表彰奖励,并予以通报。第三十条获奖单位可以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主席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第三十

    11、一条获奖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质量水平;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为其他单位学习观摩提供便利,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第三十二条获奖单位在获奖3年内,每年应当如实填写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绩效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所在盟市市场监管部门。第三十三条盟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5年内的获奖单位实施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当撤销表彰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十四条主席质量奖奖牌、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冒用。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主席质量奖不向评审对象收取费用。评审工作经费由市场监管部门在现有经费中统筹安排。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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