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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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授予在自治区内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提升成绩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主席质量奖为省级评比表彰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5个。获奖单位再次申报应当于三届以后。第四条主席质
2、量奖的申报、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第五条主席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依据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定。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六条鼓励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牧业和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申报主席质量奖。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自治区标准化和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动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标准,审议候选名单,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
3、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主席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评审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开展申报和评审晌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候选名单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开展主席质量奖培训、培育工作;规范、监督主席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开展主席质量奖评审时应当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评审过程中,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组。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撤销。第三章培育孵化第十条建立健全主席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全区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优秀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第十一条各盟行政
4、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内主席质量奖的培育孵化和指导工作。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将有意向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单位纳入主席质量奖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并在工作中对其予以指导帮扶。第十三条自治区内有意向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自行申报、盟市推荐、部门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培育库,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四条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等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二)质量管理体
5、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三)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居全区同行业前列。(四)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五)近3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第十五条鼓励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主席质量奖:(一)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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