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卫生监督培训材料医疗卫生监督培训材料村卫生所卫生室执业行为监督 近几年国家全面启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央共投入200多亿元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改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努力构建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全面落实、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证机制使基本卫生保健服务覆盖全体公民。完善了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设全县共进行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350家大大改善了农民的就医环境二是增设和更新了医疗设备为每个村卫生室增添了10样基本的医疗设备改变了过去老“三样”一个听诊器、一个血压计、一支体温计。三、建立了功能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将一个村卫生室的医疗、预防、保健、卫
2、生宣传、健康教育、计划免疫等融为一体为农民提供主动、方便、快捷优质、低价的综合服务。 近几年我国处在经济和社会体制的转型时期社会利益在诸多领域面临重新分配社会矛盾重重由此引发的包含卫生行政违法在内的各种违法活动越来越多卫生行政违法活动日益隐蔽和复杂。所以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及相关权益维护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基本保障。成为我们在座所有监督员以后日常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搞好咱们卫生监督工作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这需要我们要有一个新的工作理念:不断加强学习、转变工作作风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1、
3、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法律法规体现着人民的意志代表着公共利益。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政府的执法机构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否则就没有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出现严重的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事件就会依法追究责任。因此依法职责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1)该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执行;(2)该实施的行政控制措施必须毫不犹豫的实施;(3)该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视其情节予以处罚;(4)该向上级报告的事件应当及时报告。2、树立以人为本观念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体现以人为本法律无情执法有情。(1)对于首次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指导为主;(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重点督促其限
4、期整改;(3)不要轻易使用停业、吊证、关门等处罚措施。3、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也是规避责任的需要。(1)按照规定书写、送达法律文书;(2)按照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3)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 主要内容 1村卫生所卫生室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2村卫生所卫生室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3案例分析 一、村卫生所、卫生室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及医疗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 包括: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活动、传染病防控、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物处理等。 二、相关法律制度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7章55条 2、医疗机构管理
5、条例实施细则8章91条 3、处方管理办法7章5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9章80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章76条; 6、消毒管理办法7章51条; 7、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7章48条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7章57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6章48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6章38条 1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6章49条 医疗服务法律制度 为保证医疗执业活动规范有序的运行而建立的法律体系是调整医疗执业活动的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是医疗执业活动。根本目的是保证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医疗服务法律制度 共性特征包括: (1)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机构
6、人员、设备、专项技术等) (2)体现在临床活动中通过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落实来保证医疗执业活动的规范性、科学性、可靠性。 (3)保证了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既保障了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也保护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现场检查内容(1)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 1.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执业地点是否与核准地点相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机构设置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相符; 4.现场科室是否按医疗机构科目核定表的规定设置; 常见违法行为 一、擅自执业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四
7、出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五、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注解)擅自执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3、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或未经许可的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 4、未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床位、地点。 常见违法行为:(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主要情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4、未取得医疗机
8、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店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5、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6、非法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承包、承租 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法律条款: 以上6种情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进行行政处罚: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_224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9、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出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未经核准机关许可使用标有医疗机构名称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各
10、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检查证明文件、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上标有的医疗机构的名称 取证 现场笔录:是否正在执业。 是否有医疗行为。 执业行为的主体不是医疗机构。 执业行为的主体使用医疗机构的票据等 询问笔录:医疗执业活动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就诊人数。 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 各种医疗文件上标有何医疗机构的名称。 转让医疗机构名称是否得到核准机关许可。 非法所得金额。 (五)、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发布医疗广告 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所审查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法律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处
11、罚:1、责令改正。2、警告 3、责令其停业整顿 4、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取证:媒体物证收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问机构负责人 非法行医的界定 两种不同意义上 “非法行医”的关系: 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必定包含“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只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中的一部分。 定义: “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开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 行医”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主体:单位、个人 违法行为认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12、2.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规开展诊疗活动;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4.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违规开展诊疗活动 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事业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的; (4)使用伪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的; (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6)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擅自超出登记范围增加诊疗活动科目或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7)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
13、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8)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9)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法律责任: 至于进行诊疗行为的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还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都不影响对其违法性质的认定。只是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除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外情节严重者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主体: 个人 违法行为认定: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实施了“行医”的行为; 2.“情节严重”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4、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_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_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15、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16、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法律责任: 1.以个人的名义从事犯罪行为还是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从事犯罪行为都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2.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实施“行医”行为的除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法律责任; 3.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人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
17、九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缔非法医疗机构的参考程序 处理过程 (1)严格按照前述的现场执法检查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诊疗活动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查明该机构是否属于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一经证实有上述违法行为则依法对该机构予以取缔清点、收缴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制作收缴清单(参考样式见附件二)并要求被取缔者签收。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 (3)做好取缔过程的影像收集。 (4)张贴取缔公告。 (5)收缴的违法所得、药品、诊疗器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现场检查内容(2) 医疗执业人员: 1.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
18、护士执业证书; 2.是否超出医师执业类别执业; 3.执业地点是否与核准地点相符; 4.乡村医生是否取得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现场检查内容(3) 医疗书书写及各种记录是否完善。(处方、患者就诊登记册、紫外线消毒记录、一次性医疗用品销毁记录、传染病报告登记册) 医疗机构无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主要情形: 1、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2、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3、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 处方调剂工作的。 违反法律条款: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进
19、行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2、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3、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4、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传染病监督管理 传染病防治的方针与原则 方针:预防为主 原则: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 依靠科学 依靠群众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 甲类
20、鼠疫、霍乱。(2种) 乙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6种) 丙类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复泻病、手足口病。(11种) 特殊规定: 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炭疽中的肺炭疽
21、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甲型H1N1流感 医疗机构职责(预防)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救治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职责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
22、病医疗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例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例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疫情报告 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属地管理原则 疫情通报的要求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法定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23、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责任报告单位疫情报告时限 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 是否确定了专门的部门或者
24、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是否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等对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检查; 是否执行首诊负责制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是否建立门诊工作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册和住院登记册; 传染病疫情报告卡、门诊日志、诊疗记录、传染病报告登记册、住院登记册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传染病疫情报告是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其内容、方式、时限、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法律责任 (一 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案。 违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25、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进行行政处罚 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二)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案。 违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进行行政处罚: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元以上元
26、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原则 全程化安全管理 产生 分类收集 贮存 运送 处理 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责任 组织、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第一责任人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应急方案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设立人员履行相应责任 措施 开展人员培训 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 查体 接种 分类收集、内部转运和暂时贮存 分类收集 禁混 不同类别的废弃物分别用不同标识的容器收集 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原料 不得使用聚氯乙烯(塑料PVC) 聚乙烯(PE) 颜色 黄色 标识 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文字说明 感染性
27、废物 损伤性废物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包装袋 正常使用不得渗漏、 破裂穿孔 最大容积 0.1m3 利器盒 密闭、无法再次打开 抗撞击 周转箱(桶) 能快速消毒、清洗 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
28、等。 医疗废物暂存处的要求: 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 防渗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
29、疗废物登记:登记内容、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办人签名。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条件和基本要求 ? 条件: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 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为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案主要情形: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未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未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未集中填埋。 违反法律条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30、二十七条。 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行政处罚: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中常见的问题: ? 制度不全或没有 ? 未分类收集 ? 生活垃圾混有医疗垃圾 ? 收集处无标识 ? 收集袋盛装过满 ? 运送不密闭 ? 无专用运送工具 ? 塑料制品买卖 ? 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置 ? 无记录或不全 ? 无防护设施或不符合要求 ? 无专用收集容器 医院感染
31、管理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 传染病防治法(20_) ? 消毒管理办法(20_) ?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1995) ? 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1988) ? 消毒技术规范(20_) ?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0) ? 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_) ?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20_) ?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_) ?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_.8.11)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
32、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39)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51) 紫外线消毒登记内容 : 日常监测 、应用时间 、累计照射时间、使用人签名 诊疗物品的要求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和危害性选择消毒、灭菌的方
33、法 ? 对受到致病性芽孢菌、真菌孢子、分枝杆菌和经血传播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污染的物品, 选用高水平消毒法或灭菌法。 对受到真菌、亲水病毒、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和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选用中水平以上的消毒方法。 对受到一般细菌和亲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 可选用中水平或低水平消毒法。 对存在较多有机物保护的物品消毒时,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作用时间。 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 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作用时间。 重点科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 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市、处置室 布局合理 无菌操作 物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消毒液更换 2次/
34、周 灭菌物品小包装 打开的无菌物品不得超过24小时 ? 检验科 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 一人一针一管一片 用后物品的处理 ? 供应室 布局 无菌物品的贮存 下发灭菌监测 三种消毒方法选择的原则 ? 首选物理快速 安全可靠 ? 特别情况下使用化学法毒性 腐蚀性影响因素 ? 生物法作用缓慢效果有限 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案主要情形: 1.未建立消毒隔离制度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医务人员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2.对各种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未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法律条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依据消
35、毒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现场执法检查参考程序(1) ? 、准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要的文书 ? 2、熟悉现场检查的内容 ? (二)现场检查内容 ? 1、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 ? (1)是否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展医疗活动; ? (2)核对机构的执业地点是否与核准地点相符; ? (3)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检查机构设置的名称是否与核定名称相符; ? (4)现场科室是否按照科目核定表的规定设置; ? (5)是否存在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该医疗机构科室
36、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2、人员 ? (1)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护活动的; ? (2)是否存在使用注册地点与执业地点不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 ?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 ? (4)是否存在医师超出执业类别进行超范围执业的; ? (5)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类诊疗活动的情况; ? (6)乡村医生是否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现场执法检查参考程序(2) ? 三)现场检查注意事项 ? 1、执法人员在医疗机构检查时不应少于2人着装整齐检查前应
37、先出示监督员证说明来意及依据并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2、检查时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3、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4、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署姓名和日期。 5、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情况可以请在场其他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作证。 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开具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保存通知书”交于被检查人。 1第 27 页 共 2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