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监督培训材料.doc
《医疗卫生监督培训材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卫生监督培训材料.doc(2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医疗卫生监督培训材料医疗卫生监督培训材料村卫生所卫生室执业行为监督 近几年国家全面启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央共投入200多亿元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改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努力构建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全面落实、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证机制使基本卫生保健服务覆盖全体公民。完善了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设全县共进行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350家大大改善了农民的就医环境二是增设和更新了医疗设备为每个村卫生室增添了10样基本的医疗设备改变了过去老“三样”一个听诊器、一个血压计、一支体温计。三、建立了功能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将一个村卫生室的医疗、预防、保健、卫
2、生宣传、健康教育、计划免疫等融为一体为农民提供主动、方便、快捷优质、低价的综合服务。 近几年我国处在经济和社会体制的转型时期社会利益在诸多领域面临重新分配社会矛盾重重由此引发的包含卫生行政违法在内的各种违法活动越来越多卫生行政违法活动日益隐蔽和复杂。所以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及相关权益维护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基本保障。成为我们在座所有监督员以后日常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搞好咱们卫生监督工作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这需要我们要有一个新的工作理念:不断加强学习、转变工作作风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1、
3、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法律法规体现着人民的意志代表着公共利益。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政府的执法机构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否则就没有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出现严重的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事件就会依法追究责任。因此依法职责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1)该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执行;(2)该实施的行政控制措施必须毫不犹豫的实施;(3)该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视其情节予以处罚;(4)该向上级报告的事件应当及时报告。2、树立以人为本观念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体现以人为本法律无情执法有情。(1)对于首次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指导为主;(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重点督促其限
4、期整改;(3)不要轻易使用停业、吊证、关门等处罚措施。3、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也是规避责任的需要。(1)按照规定书写、送达法律文书;(2)按照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3)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 主要内容 1村卫生所卫生室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2村卫生所卫生室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3案例分析 一、村卫生所、卫生室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及医疗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 包括: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活动、传染病防控、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物处理等。 二、相关法律制度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7章55条 2、医疗机构管理
5、条例实施细则8章91条 3、处方管理办法7章5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9章80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章76条; 6、消毒管理办法7章51条; 7、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7章48条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7章57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6章48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6章38条 1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6章49条 医疗服务法律制度 为保证医疗执业活动规范有序的运行而建立的法律体系是调整医疗执业活动的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是医疗执业活动。根本目的是保证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医疗服务法律制度 共性特征包括: (1)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机构
6、人员、设备、专项技术等) (2)体现在临床活动中通过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落实来保证医疗执业活动的规范性、科学性、可靠性。 (3)保证了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既保障了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也保护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现场检查内容(1)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 1.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执业地点是否与核准地点相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机构设置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相符; 4.现场科室是否按医疗机构科目核定表的规定设置; 常见违法行为 一、擅自执业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四
7、出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五、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注解)擅自执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3、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或未经许可的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 4、未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床位、地点。 常见违法行为:(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主要情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4、未取得医疗机
8、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店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5、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6、非法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承包、承租 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法律条款: 以上6种情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进行行政处罚: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_224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9、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出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未经核准机关许可使用标有医疗机构名称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各
10、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检查证明文件、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上标有的医疗机构的名称 取证 现场笔录:是否正在执业。 是否有医疗行为。 执业行为的主体不是医疗机构。 执业行为的主体使用医疗机构的票据等 询问笔录:医疗执业活动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就诊人数。 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 各种医疗文件上标有何医疗机构的名称。 转让医疗机构名称是否得到核准机关许可。 非法所得金额。 (五)、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发布医疗广告 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所审查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法律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处
11、罚:1、责令改正。2、警告 3、责令其停业整顿 4、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取证:媒体物证收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问机构负责人 非法行医的界定 两种不同意义上 “非法行医”的关系: 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必定包含“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只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中的一部分。 定义: “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开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 行医”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主体:单位、个人 违法行为认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12、2.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规开展诊疗活动;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4.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违规开展诊疗活动 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事业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的; (4)使用伪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的; (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6)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擅自超出登记范围增加诊疗活动科目或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7)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
13、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8)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9)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法律责任: 至于进行诊疗行为的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还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都不影响对其违法性质的认定。只是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除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外情节严重者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主体: 个人 违法行为认定: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实施了“行医”的行为; 2.“情节严重”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4、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_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_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15、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16、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法律责任: 1.以个人的名义从事犯罪行为还是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从事犯罪行为都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2.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实施“行医”行为的除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法律责任; 3.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人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
17、九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缔非法医疗机构的参考程序 处理过程 (1)严格按照前述的现场执法检查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诊疗活动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查明该机构是否属于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一经证实有上述违法行为则依法对该机构予以取缔清点、收缴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制作收缴清单(参考样式见附件二)并要求被取缔者签收。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 (3)做好取缔过程的影像收集。 (4)张贴取缔公告。 (5)收缴的违法所得、药品、诊疗器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现场检查内容(2) 医疗执业人员: 1.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
18、护士执业证书; 2.是否超出医师执业类别执业; 3.执业地点是否与核准地点相符; 4.乡村医生是否取得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现场检查内容(3) 医疗书书写及各种记录是否完善。(处方、患者就诊登记册、紫外线消毒记录、一次性医疗用品销毁记录、传染病报告登记册) 医疗机构无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主要情形: 1、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2、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3、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 处方调剂工作的。 违反法律条款: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监督 培训 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