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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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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10篇).docx

    1、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2篇二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3篇三、大学优秀教学成果评奖办法7篇四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10篇五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办法13篇六、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21篇七大学优良学风班评定办法24篇八大学教学质量调查与报告发布管理办法25篇九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8篇十大学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32篇一、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控,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本校全日制教育的所有课程,包括各类实验。实习以及毕业环节等。成教学院、国际教育中心开设的课程,

    2、其教学质量考核是否采用此办法自定。二、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将载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依据,并与系(院)教学工作评估挂钩。三、考核的组织实施1 .对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的考核,由该教师所在系(院)负责组织实施。兼职教师的考核.由开课系(院)负责实施。2 .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上课的,分别对各位教师进行考核。3 .一位教师同时承担一门课程多个重复班教学的,原则上由教师所在系(院)选择学生人数最多(或专业小班个数最多)的一个教学班进行考核。四、考核办法课程考核一般采用问卷评价办法,分别对学生和同行教师进行问卷调查。1 .学生调查按专业小班进行统计计算。统一使用

    3、教务处制定的“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学生问卷调查表”(见附件1)。统计得分结果,按要求填写“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学生问卷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并附在该班调查表之首装订成册。2 .短期实践环节、毕业环节的考核。各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课程教学质量考核问卷调查表制定考核办法。3 .对同行教师的调查,使用“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教师问卷调查表”(见附件3)。4 .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最终结果,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院)根据学生问卷调查结果,综合同行教师问卷调查及校、系(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听课意见最后确定。其中学生问卷调查结果应作为主要评定依据,一般应占6070%。五、考核时间1 .每学期的课程教学质量考

    4、核学生问卷调查定于校历的第10ll周进行;教师问卷调查可由系(院)自定。2 .分阶段集中上课的课程,其问卷调查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或推迟。3 .考核工作项在17周前完成,考核结果存系(院)作为教师业务档案。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二、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

    5、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第三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特别是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二)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三)组织全校危险废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四)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

    6、物安全管理及制度落实情况。第六条学院(中心)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事故应急预案。(二)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存放场所和相应设施;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人员的工作技能与水平。第七条实验室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一)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二)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

    7、管理工作;(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根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台账,建立处置档案。第八条校内其他独立法人或经营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自行依法收集与处置。第三章收集与存放第九条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及特性分类收集及存放,收集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明显标示危险废物的化学名称(主要成分)、危险特性、实验室名称及房号、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并保持清晰可见。剧毒化学废液、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必须单独收集及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废物中。第十条收集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盛装液体应不超过容器容积的7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及

    8、盖子须保持完好,无破损、损坏或其他可能引起泄漏的安全隐患。第十一条不具相容性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分别收集,不得混贮。实验室废弃物相容表应悬挂于明显处。第十二条实验室产生的针头、盖(载)玻片、碎玻璃等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尖锐废弃物,应收集在锐器盒。第十三条涉及感染性高危废物(含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应当经高压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剂灭菌灭活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第十四条实验产生的动物尸体或器官,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存放在动物尸骸回收冰柜中,定期报送资产管理处安排处置。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划定专门房间或区域用于存储实验室危险废物,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

    9、及生活垃圾。不得存放于实验室走廊、楼梯转角等公共区域。存放房间或区域应张贴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注意事项等。第四章转移与处置第十六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登记和转运,填写危险废物台账,建立处置档案(含产废实验室名称、产废日期、危险废物名称、类别、数量、处置方式、经办人、处置日期等信息)。第十七条各学院(中心)定期汇总实验室危险废物数量及品名等信息并报送资产管理处。接收集通知后,将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按要求整理,检查包装完好,标签明晰,集中在约定时间及地点等候收集。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转移及处置。第十九条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与

    10、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物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企业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等。第二十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和产废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拨专项经费支付90%,产废单位承担10%;产废单位将其应承担的处置费用转入学校危险废物处置专项经费卡中,由学校统一支付。第二十一条具有特殊处理要求且独家使用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如带传染性微生物等),由产废单位联系有资质机构及时进行处置,处理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大

    11、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号)同时废止。篇三、大学优秀教学成果评奖办法为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搞好教学的积极性。激励更多的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学工作,进一步深化我院的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逐步建立对教学成果的科学评价,特制定本办法。一、勤学成果的界定教学成果是以教师为主的教学工作者在教学实践中创造的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效益的成果。教学成果具有学术性、方向性、实践性、创造性和理论性等五个基本特征。教学实践的内涵包括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艺术、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五个方面。教学成果系指;1 .加强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学生树立

    12、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观方面的成果;2 .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改革、更新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艺术和质量方面的成果;3 .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室、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的成果;4 .在调整改变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进行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二、评选范围、对象和重点凡在我院从事各层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均属评选的范围和对象。奖励的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上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在相同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

    13、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优先考虑。三、评选标准和条件获得奖励的优秀教学成果,必须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艺术等某一方面具有较高水平,要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成绩显著;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获得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青年教师,应精心教学工作,注重教书育人,在教学方法、教学艺术、教学效果等诸方面达到较高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的主要成员和项目还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 .拥护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2 .申报成果的个人或集

    14、体的主要成员应至少在连续三年或四年内累计满三年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四年以上。3 .申报成果的集体,其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4 .获得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青年教师,一般应系统地讲授过一门课程。5 .教学成果或方案一般要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检验。四、奖励等级和办法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人员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相应的奖金(与院级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学校从获得一等奖的项目中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项目。获省级奖的项目,学校不重复发给奖金。五、申报与评审办法1 .由本人申请或教研室(部门)推荐,首先在教研室(部门)内进行成果介绍,根据介绍情况

    15、由教研室主任(部门领导)连同两名同行教师(专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2 .各系(院、处)组成评审组(一般35人),对推荐成果进行评审,确定向学校推荐的成果项目。3 .学校组成院评审委员会,对各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院级成果及向省推荐的成果项目。4 .申报院组优秀教学成果得提供以下材料:5 大学优秀教学成果申报表;6 成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佐证材料;与成果相关的科学总结或论文。5 .申报省级(含)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或录像)。6 .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推荐参加院级评选的成果项目名额,届时由学校下达给各部门。六、争议期制度凡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都

    16、要张榜公布,实行争议期制度。在公布后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得申报上级奖励。也不得摸奖,以保证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质量。院级获奖项目的争议期为10天。七、附则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篇四、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第二章学费标准第三条全日制博士生的学费标准为100Oo元/生

    17、学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的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全日制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学费标准为7000元/生学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收费。第四条学费的收缴年限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的学制计算。学制为2.5年者,第三学年的学费按第三条规定标准的50%收取。第三章管理规定第五条研究生在秋季学期开学初按学年缴纳学费。第六条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缴纳学费,自正式入学起按规定缴费。学费标准按照正式入学学年标准执行。(二)因公出境因公出境的研究生正常缴纳学费。(三)休学研究生在休学期间

    18、不缴纳学费,复学后按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学费按复学时标准执行。(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无需缴纳学费。第七条学籍终止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按实际学习时间收取学费,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收费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生100O元/生月;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800元/生月;全日制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硕士生800元/生月;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700元/生月。(二)新入学的研究生因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入学资格者不缴纳学费。(三)学籍终止时涉及学费退还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

    19、处审核认定后由计财处办理退费。第八条入学“绿色通道”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通过入学“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缴手续。提交大学学生学杂费缓缴申请表,通过学院审核后可延缓缴纳学费。第九条无故拖欠学费者、无故不按时办理学费缓缴手续者,不予办理手续,取消该学年评优评奖资格,记入学生诚信档案。终止学籍的研究生必须结清学费,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计财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五、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各学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全面发

    20、展,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对外事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在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国际交流工作进行有效组织和科学管理,主要实施校际层面的国际交流活动,并从政策和业务上指导各学院(含市级以上人文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和独立设置的处级研究机构,下同)开展院级层面的各项具体合作与交流活动。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第三条各学院应明确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分管领导,设立兼职外事秘书,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面开展本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学校国际处的指导。第四条国际合作

    21、交流旨在通过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合作和交流,与境外高校在教师交流、学生交换、学术研究、合作办学、国际会议等领域开展交流活动,了解学术研究前沿,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教育理念,提升师资队伍国际化程度,开阔学生视野,实现教育国际化。第五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主要包括校际交流工作、留学生工作、外国文教工作、学生派出工作、教师出国项目申报工作、学术交流工作(含国际会议及讲座)、团组出访工作、来访团组接待工作、孔子学院工作、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第二章国际学术会议及讲座第六条学校鼓励有条件和能力的学院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和讲座。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参会外国学者、专家来自3个及其以上国家的论坛、

    22、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学术讲座是指各学院根据自身的学科或专业发展及教学需要,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员来校进行短期的专题讲座。第七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含学术讲座,以下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切实贯彻“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八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学院都不得擅自筹备或对外承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不得发出会议邀请。第九条学校国际处、科研处等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国际学术会议申请的受理、审核、申报及管理工作。学院为会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及相关会务工作。第十条举办会议的学院应当事先向科研处、国际处提交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请示并填写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

    23、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准后方可启动会议筹备工作。第十一条一般性的国际学术会议须于会议举办前2个月上报国际处,但规模较大(外宾规模在6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300人以上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的国际学术会议须至少提前3个月报送国际处,征求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处报市外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处等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二条主办或承办单位应遵守外事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参加会议活动。我校与会代表发表的演讲、论文及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其内容均须符合可以公开的规定,不得泄露秘密。第十三条会议承办单位应对与会务工作做出周密安排

    24、注意确保与会代表安全。第十四条会议筹备和组织过程中,重要涉外事项应及时上报学校协调处理。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向国际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第十六条与国际学术会议宣传报道相关的文字材料及图文(视频)资料需要对外发布的,经国际处进行初审后,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审定。第十七条短期境外来访人员在学校举办规模较大的学术讲座、报告的,一般应提前10天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院(或学科、科研基地等)、科研处、宣传部、国际处审核批准后进行,涉及敏感话题或学校认为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须由国际处按程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举办学术讲座和报告。但与境外学者进行的一般

    25、小型座谈会不在此列。第三章教师及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第十八条教师及管理人员因公务目的需要短期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等出访活动的,应严格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擅自出国(境)。第十九条因公出访应围绕学校的招生宣传、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开展。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厉行节俭,合理安排访问活动。第二十条因公临时出国须有国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的邀请。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二十一条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学校因公团组每次出访国家和地区的数量、出访的天数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26、第二十二条教师及管理人员临时因公出访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出访人员在获得邀请函、落实出访日程和出访经费来源后,提前2个月向所属学院提交出访申请,并向学校人事部门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二)经学院(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申请出访人为学院领导的,须由联系学院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提交国际处审核。(三)国际处审核后,报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批;若出访申请人为学院负责人,经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须报学校党委审批。第二十三条公务出国手续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公务出国手续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应对本学院出访人员在国(境)外的出访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出访人员结束出访后应于一个月内将书面出访项目总结报国际处。第二十五条

    27、对于邀请单位统一提供食宿安排的出访项目,学校及各学院应严格把关,报销时应扣除相应部分。相关经费报销须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出国任务批件以及校内领导批示是报销出国费用的依据。出访人员须按出国任务批件注明的国家数、人数、天数核销出国费用。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未获出国任务批件的人员,不得报销出国费用。未经批准增加访问国家、延长在外天数或超标开支,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第二十六条出访人员的外事纪律、礼仪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等行前培训工作由国际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第四章境外来访接待第二十七条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学校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包括访问、讲学、合作科研、合作办学等)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交流内容,

    28、讲求实效。第二十八条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审批程序:(一)由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或国(境)外人员顺访或临时来访的,由二级学院报国际处审批。邀请学院负责签发邀请信函并承担相关费用。(二)由学校层面邀请来访的,由国际处按程序报学校审批后由学校领导签发或授权签发邀请函。未经批准,任何学院和个人不得对境外学校、科研机构或个人发送邀请函。第二十九条外事接待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要求的规格和标准进行。学院或国际处应根据来访者的身份、级别制定接待计划,确定相应的接待领导和有关参加人员,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待工作。第三十条国(境)外来访人员住宿应安排在涉外酒店,确保来访人员访问学校期间的人身及财产

    29、安全。来访人员的食宿、宴请标准参照和学校外事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参加外事接待的工作人员应严守外事纪律,态度热情,细致周到,确保安全。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必要时,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刻将情况报告市教委、市外侨办、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处等上级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学院邀请来访的,应在接待结束后2周内,提交来访书面报告,报国际处备案。第五章校际交流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学院与境外高校及科研机构签署交流协议,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第三十四条我校校际交流协议(含备忘录等)分为校级层面和院级层面两类。校级层面的交流协议由国际处代表学校与境外合作高校进行磋商、谈判,负责报批、签署、

    30、实施、管理等工作。校级层面交流协议一般由国际处面向全校统一实施,也可酌情将部分合作项目交由学院具体实施。各学院为拓展与境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学院的名义单独与境外高校签署交流合作协议;也可以在已签署的校级层面协议的框架下,就个别交流项目签署单项协议,比如学生交流协议、教师交流协议、合作科研协议等。学院与境外机构签署协议须经学校审批。第三十五条国际处代表学校指导和协助学院开展校际交流工作,学院通过与境外高校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初步交流协议后,应报国际处审核,再上报学校审批。得到学校审批后,方可与境外高校签署交流合作协议,并将复印件提交国际处备案。第三十六条学院与境外高校签署协议后,应

    31、积极开展富有成效的交流活动,通过各种交流活动和项目,提升本学院的国际化程度。国际处督促学院对交流协议内容的实施,并帮助解决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第六章学生派出及管理第三十七条学生派出工作主要是通过校际交流渠道开展的各项学生交流活动。学生交流项目既包括校、院级层面的项目,也包括国家层面的项目(如优秀本科生项目以及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三十八条国际处具体负责根据校级层面协议开展的各个学生交流项目,主要工作包括项目宣传与咨询、学生选拔、校内手续、协助出国(境)手续的办理、与境外高校的沟通与衔接、学生学习及生活管理、学分冲抵等。学院配合国际处做好学生选拔中的思想素质审查、完善校内派出手续、办理出国(境

    32、手续所需的教师推荐信等材料、学生境外学习及生活管理的协助工作、相关信息的告知等。学院具体负责根据院级协议开展的学生交流项目,每年分两次将学生交流情况提交国际处备案。国际处积极协助、配合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交流项目,并帮助解决学生派出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第七章国际合作科研第三十九条国际合作科研及学术交流应围绕学校的定位和发展目标,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成果共享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第四十条各学院应多渠道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经费,严格遵守国际合作经费的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各学院应大力支持本学院教师与境外高校和和机构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协助完善相

    33、关资助项目的报批手续。第四十一条国际处代表学校会同学院、科研处等部门对教师境外机构资助项目进行审核、报批手续。未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学院和教师不得擅自接收境外机构的资助开展科研活动。第四十二条接收境外机构和组织资助开展的科研项目,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下,须根据成果的性质和项目合作的方式,明确成果的归属关系。一些不宜对外公开的数据、资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擅自在境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第八章中外合作办学第四十三条学院与境外机构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项目应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国际处代表学校从政策上加以指导,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与学院的职责分工如下:(一

    34、国际处代表学校参与合作项目的谈判及合作协议的签订,配合学院做好相关申报工作、相关文字翻译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境外合作办学机构沟通协调工作、参与完成学校部分的相关文字材料以及相关来宾接待工作。(二)学院具体负责项目或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填写申报表格中学院部分的相关文字材料、课程设置和描述中外文本、与境外合作机构的具体谈判工作、师资队伍的筹建、协助学生处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以及项目实施的其他相关具体工作。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学院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篇六、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本科实

    35、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与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特色鲜明的本科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之一。中心以专业(群)、功能、实验项目、实验教学模式等为依据进行设置,中心建设与管理由相应学院支撑,既确保本科实验教学质量,又兼顾各专业的交叉融合,有效提高办学效益。第二章管理第三条中心建设与管理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成立“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中心副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36、一)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监管中心的日常管理运行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二)负责制定本中心总体发展规划,落实空间统一布局、仪器统一配置、人员统一管理、经费统一预算、课程统一安排和面向学校开放的“五个统一,一个面向”的建设目标,确保人、财、物的有效配置。(三)负责中心专职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业务培训、岗位工作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直接与职称评审和年度评优挂钩。(四)负责中心用房的审核、调整和实验室建制论证工作,根据中心实验教学、实验室功能的要求,监管中心用房相对集中、专房专用的实行情况。(五)负责组织中心专项建设经费的申报和落实工作,监管中心基于实验教学项目开展专项经费预算和专款专用情况。(六

    37、负责监管本科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情况和中心与学科之间的协调工作,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和教学内容更新。(七)负责建立中心人员年度述职制,组织开展中心实验人员年度评优工作。(八)负责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开展基于信息平台数据库分析,优化仪器设备配置,并进行效益评估考核。(九)负责中心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第四条中心管理由学院分管副院长担任中心主任,下设1名副主任。第五条中心结合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和“五个统一”的建设目标,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本科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中心的日常管理实施细

    38、则和规章制度建设,定期检查落实执行情况。(二)负责制定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申报实验室建设专项工作。(三)负责统一调配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聘任,开展岗位工作业绩考核。(四)负责统一配置中心的仪器设备,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实现资源开放共享。(五)负责统一布局中心学校核定面积的用房,实行实验教学专房专用,营造一个布局合理、文化氛围浓厚的实验教学场所。(六)负责统一使用中心专项经费,实行基于实验教学项目的经费预算制,确保实验教学经费专款专用。(七)负责统一安排中心所开展的所有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实验项目到室,实验准备和卫生工作到人。(八)负

    39、责中心基本信息收集、统计、上传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协同学校完成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工作。(九)负责落实中心防火、防电、防盗、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六条中心执行实验技术人员轮班工作制度,中心副主任根据中心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值班。其中实验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实践教学准备工作量会作为考核和奖励依据。第三章建设第七条中心本着“立足现实、集约建设、立项拨款”的原则进行建设;其中房屋、设施及设备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实验室专项建设计划;人员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日常的运行、维修、维护费用纳入学院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第八条中心建设须综合考虑仪器

    40、设备、人员结构、环境设施、安全环保、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论证、立项、实施、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第九条中心建设在学校、学院投入资金的同时,鼓励学科、企业积极参与,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措资金进行建设。第十条中心建设提倡和支持节能降耗、厉行节约、自制仪器设备及开发实验设备新功能。第四章考核第十一条中心根据大学学院实验技术岗位人员考核细则,采取年度考核与工作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当年完成的工作量和质结合起来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篇七、大学优良学风班评定办法一、优良学风班评定条件:1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全班学生刻苦学习,认真而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包括理论课、劳

    41、动课、实习课、实验课、军训课)。2 .学习纪律严明,全班学生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扰乱课堂秩序,不抄袭作业,不考试作弊,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到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学习纪律。在学年内,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其所在班级不能参加优良学风班的评比。3 .学习效果显著,全班学年平均学分积本专业前列或在培养和树立优良学风的过程中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比上年平均成绩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4 .在争创优良学风班过程中,积极开展有利于优良学风班建设的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5 .参评班级认真填写班级工作手册,认真制订班委会工作计划,并对本班上学年度工作及时总结。6 .在校院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中,一学年内宿舍卫

    42、生多次不及格的班级,不得参加优良学风班的评比。7 .积极开展各种群众性文体活动,对学校或学院体育文艺竞赛的开展贡献较为突出。二、优良学风班的评定比例:优良学风班每年评选一次,获奖比例为参评班级的20%。三、优良学风班的评定程序:参评班级在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须上交本班上学年度班级工作手册,由各学院审核属实后,统一由学生工作处归档。优良学风班的评定由参评班级申请(并附相关证书或材料),经各学院评优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公示一周,如无异议,上报校评优管理委员会审批。四、优良学风班的奖励办法:获优良学风班荣誉的班级,学校将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保留荣誉称号一年,并发给优良学风班奖励班费,按每生30元发放到学

    43、院。各学院可根据本院情况制订具体发放办法。获优良学风班的班级应当填写大学优良学风班评定表,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五、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篇八、大学教学质量调查与报告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深入了解学生、教师、管理人员、用人单位或社会对教学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调查的发起第二条根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和省“三项制度”(教学工作质量问卷调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公示和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的精神和要求,开展特定主题的教学质量调查。第三条根据学校教

    44、学改革、教学建设工作的需要,针对新生适应性、教学满意度、专业满意度、学习满意度、多媒体教学质量、实验教学质量、教师教学能力、学生学习等情况,开展专题教学质量调查。第四条根据教学工作和建设“五位一体”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需要,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在校生全程跟踪测评、应届毕业生跟踪测评、毕业生中长期跟踪测评和教师发展评价等工作。第三章调查的组织第五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是教学质量调查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确定调查主题、问卷编制、问卷发布、调查组织、数据回收、统计分析及报告撰写等。第六条各学院(系、部)是教学质量调查工作的实施单位,成立专门小组、指定专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落实调

    45、查所需基础信息的收集和调查过程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存档制度。第四章结果发布与持续改进第七条调查结束后,评估中心负责数据收集、清理,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撰写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一般从学校、学院及专业三个层面,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类汇总,综合体现调查对象的评价、意见和建议。第八条评估中心将通过发放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向全校发布调研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的形式对报告进行解读和研讨。第九条各学院(系、部)和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对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层次挖掘,提出实质性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方案,并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中有充分体现。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十条调查数据

    46、管理人员应做好数据安全保密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数据源部门许可,不得向校内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数据。如因数据泄密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H一条组织问卷调查不宜过于频繁,以免对调查对象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一般情况下,同一个调查主体接受调查每学年不超过2次,学校组织大规模调查工作一般每学期不超过2次。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篇九、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会计法、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

    47、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会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二条财务处和档案馆负责学校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第三条我校应归档的会计资料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预算、决算)以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文字说明及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第四条我校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的电子会计档案,但电子会计档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油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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