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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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2篇二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3篇三、大学优秀教学成果评奖办法7篇四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10篇五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办法13篇六、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21篇七大学优良学风班评定办法24篇八大学教学质量调查与报告发布管理办法25篇九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8篇十大学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32篇一、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控,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本校全日制教育的所有课程,包括各类实验。实习以及毕业环节等。成教学院、国际教育中心开设的课程,
2、其教学质量考核是否采用此办法自定。二、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将载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依据,并与系(院)教学工作评估挂钩。三、考核的组织实施1 .对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的考核,由该教师所在系(院)负责组织实施。兼职教师的考核.由开课系(院)负责实施。2 .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上课的,分别对各位教师进行考核。3 .一位教师同时承担一门课程多个重复班教学的,原则上由教师所在系(院)选择学生人数最多(或专业小班个数最多)的一个教学班进行考核。四、考核办法课程考核一般采用问卷评价办法,分别对学生和同行教师进行问卷调查。1 .学生调查按专业小班进行统计计算。统一使用
3、教务处制定的“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学生问卷调查表”(见附件1)。统计得分结果,按要求填写“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学生问卷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并附在该班调查表之首装订成册。2 .短期实践环节、毕业环节的考核。各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课程教学质量考核问卷调查表制定考核办法。3 .对同行教师的调查,使用“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教师问卷调查表”(见附件3)。4 .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最终结果,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院)根据学生问卷调查结果,综合同行教师问卷调查及校、系(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听课意见最后确定。其中学生问卷调查结果应作为主要评定依据,一般应占6070%。五、考核时间1 .每学期的课程教学质量考
4、核学生问卷调查定于校历的第10ll周进行;教师问卷调查可由系(院)自定。2 .分阶段集中上课的课程,其问卷调查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或推迟。3 .考核工作项在17周前完成,考核结果存系(院)作为教师业务档案。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二、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
5、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第三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特别是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二)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三)组织全校危险废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四)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
6、物安全管理及制度落实情况。第六条学院(中心)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事故应急预案。(二)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存放场所和相应设施;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人员的工作技能与水平。第七条实验室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一)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二)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
7、管理工作;(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根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台账,建立处置档案。第八条校内其他独立法人或经营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自行依法收集与处置。第三章收集与存放第九条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及特性分类收集及存放,收集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明显标示危险废物的化学名称(主要成分)、危险特性、实验室名称及房号、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并保持清晰可见。剧毒化学废液、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必须单独收集及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废物中。第十条收集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盛装液体应不超过容器容积的7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及
8、盖子须保持完好,无破损、损坏或其他可能引起泄漏的安全隐患。第十一条不具相容性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分别收集,不得混贮。实验室废弃物相容表应悬挂于明显处。第十二条实验室产生的针头、盖(载)玻片、碎玻璃等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尖锐废弃物,应收集在锐器盒。第十三条涉及感染性高危废物(含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应当经高压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剂灭菌灭活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第十四条实验产生的动物尸体或器官,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存放在动物尸骸回收冰柜中,定期报送资产管理处安排处置。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划定专门房间或区域用于存储实验室危险废物,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
9、及生活垃圾。不得存放于实验室走廊、楼梯转角等公共区域。存放房间或区域应张贴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注意事项等。第四章转移与处置第十六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登记和转运,填写危险废物台账,建立处置档案(含产废实验室名称、产废日期、危险废物名称、类别、数量、处置方式、经办人、处置日期等信息)。第十七条各学院(中心)定期汇总实验室危险废物数量及品名等信息并报送资产管理处。接收集通知后,将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按要求整理,检查包装完好,标签明晰,集中在约定时间及地点等候收集。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转移及处置。第十九条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与
10、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物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企业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等。第二十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和产废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拨专项经费支付90%,产废单位承担10%;产废单位将其应承担的处置费用转入学校危险废物处置专项经费卡中,由学校统一支付。第二十一条具有特殊处理要求且独家使用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如带传染性微生物等),由产废单位联系有资质机构及时进行处置,处理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大
11、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号)同时废止。篇三、大学优秀教学成果评奖办法为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搞好教学的积极性。激励更多的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学工作,进一步深化我院的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逐步建立对教学成果的科学评价,特制定本办法。一、勤学成果的界定教学成果是以教师为主的教学工作者在教学实践中创造的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效益的成果。教学成果具有学术性、方向性、实践性、创造性和理论性等五个基本特征。教学实践的内涵包括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艺术、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五个方面。教学成果系指;1 .加强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学生树立
12、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观方面的成果;2 .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改革、更新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艺术和质量方面的成果;3 .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室、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的成果;4 .在调整改变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进行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二、评选范围、对象和重点凡在我院从事各层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均属评选的范围和对象。奖励的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上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在相同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
13、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优先考虑。三、评选标准和条件获得奖励的优秀教学成果,必须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艺术等某一方面具有较高水平,要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成绩显著;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获得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青年教师,应精心教学工作,注重教书育人,在教学方法、教学艺术、教学效果等诸方面达到较高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的主要成员和项目还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 .拥护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2 .申报成果的个人或集
14、体的主要成员应至少在连续三年或四年内累计满三年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四年以上。3 .申报成果的集体,其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4 .获得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青年教师,一般应系统地讲授过一门课程。5 .教学成果或方案一般要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检验。四、奖励等级和办法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人员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相应的奖金(与院级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学校从获得一等奖的项目中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项目。获省级奖的项目,学校不重复发给奖金。五、申报与评审办法1 .由本人申请或教研室(部门)推荐,首先在教研室(部门)内进行成果介绍,根据介绍情况
15、由教研室主任(部门领导)连同两名同行教师(专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2 .各系(院、处)组成评审组(一般35人),对推荐成果进行评审,确定向学校推荐的成果项目。3 .学校组成院评审委员会,对各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院级成果及向省推荐的成果项目。4 .申报院组优秀教学成果得提供以下材料:5 大学优秀教学成果申报表;6 成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佐证材料;与成果相关的科学总结或论文。5 .申报省级(含)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或录像)。6 .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推荐参加院级评选的成果项目名额,届时由学校下达给各部门。六、争议期制度凡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都
16、要张榜公布,实行争议期制度。在公布后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得申报上级奖励。也不得摸奖,以保证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质量。院级获奖项目的争议期为10天。七、附则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篇四、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第二章学费标准第三条全日制博士生的学费标准为100Oo元/生
17、学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的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全日制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学费标准为7000元/生学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收费。第四条学费的收缴年限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的学制计算。学制为2.5年者,第三学年的学费按第三条规定标准的50%收取。第三章管理规定第五条研究生在秋季学期开学初按学年缴纳学费。第六条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缴纳学费,自正式入学起按规定缴费。学费标准按照正式入学学年标准执行。(二)因公出境因公出境的研究生正常缴纳学费。(三)休学研究生在休学期间
18、不缴纳学费,复学后按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学费按复学时标准执行。(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无需缴纳学费。第七条学籍终止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按实际学习时间收取学费,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收费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生100O元/生月;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800元/生月;全日制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硕士生800元/生月;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700元/生月。(二)新入学的研究生因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入学资格者不缴纳学费。(三)学籍终止时涉及学费退还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
19、处审核认定后由计财处办理退费。第八条入学“绿色通道”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通过入学“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缴手续。提交大学学生学杂费缓缴申请表,通过学院审核后可延缓缴纳学费。第九条无故拖欠学费者、无故不按时办理学费缓缴手续者,不予办理手续,取消该学年评优评奖资格,记入学生诚信档案。终止学籍的研究生必须结清学费,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计财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五、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各学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全面发
20、展,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对外事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在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国际交流工作进行有效组织和科学管理,主要实施校际层面的国际交流活动,并从政策和业务上指导各学院(含市级以上人文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和独立设置的处级研究机构,下同)开展院级层面的各项具体合作与交流活动。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第三条各学院应明确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分管领导,设立兼职外事秘书,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面开展本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学校国际处的指导。第四条国际合作
21、交流旨在通过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合作和交流,与境外高校在教师交流、学生交换、学术研究、合作办学、国际会议等领域开展交流活动,了解学术研究前沿,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教育理念,提升师资队伍国际化程度,开阔学生视野,实现教育国际化。第五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主要包括校际交流工作、留学生工作、外国文教工作、学生派出工作、教师出国项目申报工作、学术交流工作(含国际会议及讲座)、团组出访工作、来访团组接待工作、孔子学院工作、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第二章国际学术会议及讲座第六条学校鼓励有条件和能力的学院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和讲座。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参会外国学者、专家来自3个及其以上国家的论坛、
22、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学术讲座是指各学院根据自身的学科或专业发展及教学需要,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员来校进行短期的专题讲座。第七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含学术讲座,以下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切实贯彻“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八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学院都不得擅自筹备或对外承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不得发出会议邀请。第九条学校国际处、科研处等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国际学术会议申请的受理、审核、申报及管理工作。学院为会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及相关会务工作。第十条举办会议的学院应当事先向科研处、国际处提交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请示并填写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
23、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准后方可启动会议筹备工作。第十一条一般性的国际学术会议须于会议举办前2个月上报国际处,但规模较大(外宾规模在6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300人以上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的国际学术会议须至少提前3个月报送国际处,征求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处报市外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处等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二条主办或承办单位应遵守外事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参加会议活动。我校与会代表发表的演讲、论文及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其内容均须符合可以公开的规定,不得泄露秘密。第十三条会议承办单位应对与会务工作做出周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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