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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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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办法(10篇).docx

    1、大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创新班管理办法3篇三、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十佳教师评选办法8篇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H篇五、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与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18篇六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23篇七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管理办法26篇八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9篇九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38篇十大学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42篇一、大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电管理(一)架

    2、设电源线路,安装、检查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二)除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当需要外,严禁在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实验室等场所使用电炉、烤火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三)各部门凡新增单项功率在10千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向学校修缮能源动力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并报保卫处备案。(四)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学校教学、生活场所,用电发生故障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修缮能源动力部门报告。修缮能源动力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技工前往检修。第三条用火管理(一)在办公、教学区域、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

    3、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事先向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二)学校食堂、餐馆和一切用火单位,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并按要求每季度对排油烟设备清洗一次。(三)在图书馆、档案馆、实验室、打字复印室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四)校内严禁焚烧废物。确需焚烧的,应事先报保卫处批准,并在指定场地派专人现场守护焚烧。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大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实施细则处理。第五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9日通过的大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同

    4、时废止。篇二、大学创新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拔尖创新人才,学校决定设立“创新班”(以下简称班)。为做好班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创新教育为核心,坚持“重素质、夯基础、强能力、扬个性”的育人理念,强化使命驱动,依托优势学科专业,集中优势力量,培养具有远大理想、高尚情怀、国际视野、世界胸怀、较强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的拔尖创新人才。为我国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乡村全面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服务美丽中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创新和农业发展

    5、第二章专业设置第三条全校设置若干个班。相关学科最近一次获学科评估排名前20%且相关专业为国家一流专业的学院,可以根据学科专业基础、优势和特色,向学校申请设立1个(类)本科专业班。原已设立班的专业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办。第四条每个(类)专业班学生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第三章选拔方式第五条各专业班学生选拔可以采取如下方式:(1)直接从高考招生录取中选拔;(2)在新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学初面向全校学生选拔。设有各班专业的学院在每年制定招生方案时,需确定采用何种方式选拔学生,并报本科生院备案。第六条在滚动培养管理中出现空缺名额时,可在第2和第4学期(其他时间不选拔补充,只出不

    6、进)开学初两周内从同年级学生中择优选拔。选拔方案和结果报本科生院备案。选拔的程序如下:由个人提出申请,班专业专家工作组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测试。选拔的形式由班专业专家工作组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班培养目标自行决定;重点考核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学业水平。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校成立班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国际交流处、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及主办班专业的相关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班的设置审批;(二)研究决定班学生整体培养和教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三)协调班各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

    7、室,挂靠本科生院,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本科生院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审核、教学运行的协调与指导。第九条各专业班由所在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设立各专业班专家工作组,由学院相关领导、专业主任、学科带头人、校级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校外知名专家学者等组成。专家工作组职责如下:(一)制定班专业的培养方案;(二)制定班的选拔标准与办法,负责组织学生的选拔考核与面试;(三)选聘导师与任课教师。第十条班实施班主任与辅导员双重管理机制。聘请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班所在学院安排优秀辅导员负责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班级日常管理及学生生活与活动的指导。第五章配套措施第十一条教学组织(一)制定专门的

    8、班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班专家工作组应结合班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及特点,参照国际标准,制定出适合本学科专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二)实施导师制。由所在学院为班学生配备学业导师(具体细则由学院制定)。导师一般要求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担任,也可以聘用相同职称级别的校外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专业发展、学习进程、科学研究的规划。(三)安排高水平的教师授课。班的授课教师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热衷教学改革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校内外教师担任,鼓励聘任各级教学名师为班学生授课。(四)实行小班授课。班专业学生原则上单独开班授课;加大全英教学授课比例,鼓励使用经审核许可的外文原

    9、版教材;打通专业选修课程与研究生课程,允许学生修读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程,待其入读本校研究生后可申请免修该课程。(五)优先开放重点实验室。为提高班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班主办学院应加强协调和管理,优先面向班学生开放各类教学、科研重点实验室,以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班学生导师要主动吸纳学生进入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六)开展协同培养。鼓励和支持班办班学院与校外高水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协同培养,突出科教协同育人,加强科研训练,重点培养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第十二条相关政策(一)班学生在奖学金评定上单列,学校给予倾斜。其中一、二、三等奖的比例分别为5%、

    10、10%、15%,所有奖励均需符合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获一等奖的学生其学年平均绩点必须在3.50以上。(二)为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在校期间,选派班学生到国外(境外)高水平大学进行科研创新训练、交流学习(90天以上)或参加学科竞赛、学术会议的人数占班级人数的30%以上。(三)班毕业学生可按班级人数30%(需符合学校推免条件)的比例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四)班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图书资料借阅等方面享受研究生同等待遇。(五)班学生在获得学士学位时,若平均绩点达到4.0及以上,或者平均绩点达到3.6以上且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参见学校职称评审办法,下同)或在影响因子大于2.0的学术刊

    11、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的,学校可授予其“优异本科毕业生”荣誉称号。第六章监控考核第十三条班学生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院须将其转出班,安排到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专业班级继续学习。(一)累计两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二)连续两个学期排在本班末位且平均绩点在3.2以下者;(三)对班教学方式方法不适应,本人自愿申请退出者;(四)有违纪行为,受学校处分者(因受处分调整出班的学生,处分撤销后不再调入);(五)学院认为不适宜继续留在班学习,由学院和指导教师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学校班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者。第十四条主办班专业所在学院,每年9月30日前须提交上一学年各年级班工作总结(毕

    12、业班的提交4年的工作总结)至本科生院班管理办公室;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办班基本情况、学生学业成绩、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科竞赛、取得各种荣誉、到境外国外交流、办班特色与创新、存在问题与建议等,毕业班的总结还需增加推免和考研录取方面内容。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暂停该专业班招生一年,限期整改。若整改措施不力、同一专业在校期间出现2次相同情况或出现下列两种情况的,则取消该专业班设置(4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一)班专业毕业生攻读硕士研究生录取人数(含推免)低于班级人数2/3;(二)班专业教学安排中,专业核心课全英授课比例少于30%;(三)班专业招生录取平均分数未达到高于同专业普通班招生录取平均分

    13、数10分及以上的(以数据为准);(四)动态培养过程中,同一专业年级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不符合条件,需要转出班专业学生累加达到6人的。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创新班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篇三、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十佳教师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教师认真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专指本科教学中理论课、实验课课堂教学)任务,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学校特设立“本科课堂教学十佳教师”(以下简称为“十佳教师”)奖项。为了公平公正地评选十佳教师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二条学校每年投入人民币50万元作为十佳教

    14、师奖的专项奖金,奖励在本科课堂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一线专任教师。十佳教师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人,每位获奖者奖励5万元。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三条申报十佳教师奖的教师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国爱校,教书育人,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二)服从学校本科教学安排,积极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任务,评选年度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院本科课堂教学平均工作量的1.5倍;体育部取评选年度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的前30%;(三)评选年度两个学期的课堂教学学生评教得分(含理论课和实验课)均在本学院排名前30%O如该年度其中一学期已达到工作量要求,另一学期未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则

    15、以承担教学任务学期的学生评教结果为准。第四条评选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一)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二)有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记录者。第四章评奖组织第五条学校每年成立由校内和校外专家组成的评奖专家组开展十佳教师奖评定工作。评奖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评奖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五章评奖程序第六条评奖程序包括学院(部、中心)推荐、学校资格审查、现场教学、综合计分等环节。(一)学院(部、中心)推荐。每年3月,学校根据全校专任教师总数2%的比例确定十佳教师奖申报总名额,并根据各学院(部、中心)教师人数分配各单位申报名额。各单位根据学校规定申报条件及

    16、申报人情况,确定推荐候选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申报人材料提交至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二)资格审查。学校对各单位的推荐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教学工作量和学生评教结果进行排名,排名前20的候选人进入现场教学环节。教学工作量和学生评教结果合计得分相同的则依据教学工作量的绝对数量进行排序。(三)现场教学。进入现场教学环节的20名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开展现场教学,由评奖专家组根据候选人现场教学情况进行评分。(四)综合计分。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与现场教学三项分值分别为40.20,40,三项综合得分前10名的为十佳教师奖获得者,分数相同的则依据教学工作量的绝对数量进行排序。教学工作量

    17、学生评教结果和现场教学的计分办法详见附件。第六章奖励第七条学校在每年教师节前夕对十佳教师奖获奖者进行奖励和表彰,为获奖者颁发“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十佳教师”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5万元。第七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我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

    18、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界定;固定资产的添置、使用、评估、调配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帐物管理等。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采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学校固定资产的添置、验收、使用、维护、改变、调剂、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以达到延长使用寿命、节约维护成本、提高利用效率的目标。第四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体制。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院、部、处、场、馆等单位为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使用或占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第五条资产管理处在固

    19、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拟定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二)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大学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其安全运行;(三)参与编制学校固定资产的添置计划;(四)参与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采购、招标和验收;(五)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办理固定资产的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资产帐簿;(七)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第六条各院、部、处、场、馆等二级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使用或占有的固定资产进行

    20、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二)熟练使用大学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三)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添置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四)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五)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六)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第七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K)Oo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

    21、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三)比较稀缺的财产,经学校主管部门认为可以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四)软件不是固定资产,但单价800元以上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一)房屋及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医院、宾馆、附属小学、幼儿园、锅炉房、场馆及其它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运动场、雕塑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

    22、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空调、通讯、水电设备等。(二)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是指学校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家具、计算机、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玩、字画、纪念物品等。(五)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第十条固定资产计价:(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

    23、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二)购入或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帐;(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如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六)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

    24、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八)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账面价值:(一)根据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二)改良或补充设备装置;(三)固定资产一部分被拆除或已损坏;(四)原固定资产价值记录有错误。第十二条固定资产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对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与验收第十三条

    25、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等进行全面规划,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满足需要、勤俭节约、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的原则,研究制订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后实施。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购建应按年度购建计划执行。在购建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建立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依法进行固定资产的购建工作。第十五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之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的验收标准及合同条款约定的项目进行测试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固定资产不得交付使用。第十

    26、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使用、养护,要定期进行检测或修缮,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使用安全。第十八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并管理好设备购置时

    27、的文件资料及设备操作记录。第十九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和财务处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学校各二级单位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管辖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持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第二十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及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资产的调配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分户帐,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28、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调离学校或离休、退休时,须交还所用的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利用所属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从事对外服务,需经过学校同意。对外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使用费,用于固定资产本身的维修、保养。对于利用固定资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所得的非法收入,学校有权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负责人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利用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

    29、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第二十五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四)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第二十六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及时报损、报废。第二十七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建筑物,需委托相关部门对其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由学校根据检测结论决定是否进行修缮、加固

    30、或拆除。第二十八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要帐、物相符。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后要及时上交学校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变价收入等,均应上交学校财务处,由学校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三十条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参照相关办法制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31、篇五、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与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习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专业实践效果和提高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建立原则第二条大学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由学校与具备能够承担研究生实习实践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第三条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第四条根据专业与地方经

    32、济发展情况,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立足、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第五条学校优先支持实践环境好、层次较高、特色鲜明的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第六条对已经过多次实践、符合实践教学要求、但尚未签约的单位,优先考虑作为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进行挂牌建设。第三章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应能满足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可为研究生必修计划规定的实践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可接受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开展实习实践。第八条研

    33、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部门领导重视企业技术革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教育,有意愿与学校合作,希望得到学校专家的技术指导。第九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经费问题通过校企共建的原则,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第十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能够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要求。第十一条依托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能够实现“产、学、研、用”相结合。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一)学校在人才培训、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二)在国家高校研究生

    34、毕业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学校可优先向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推荐有关毕业生。(三)学校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实践指导书和实践计划,提前送交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并委派导师担任实践指导教师。(四)学校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研究生校外实践管理办法和实践手册,提前送交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并由研究生导师负责实践指导。(五)参加实践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在实践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三条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按学校提供的实践手册和研究

    35、生实践环节培养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参与指导。(二)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对我校实习学生提供实习所需条件保障。(三)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产、学、研、用”有机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四)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践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五)在市区以外的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应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事宜。(六)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程,确保实习师生的人生安全。第五章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管理第十四条研究

    36、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确定要经充分调研与协商,确保能够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与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第十五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专业学位培养任务完成和科研质量提高的制度。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第十六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一旦确立,所属学院应与基地/工作站商定管理模式与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第十七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成立后,所属学院应每年对实践、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总结报告

    37、由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于学院存档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八条各学院要加强对校外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践基地/工作站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第十九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的重要条件。第六章实践基地/工作站协议书的签订第二十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践基地/工作站条件的基础上,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学院与基地/工作站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研究生院、实践基地

    38、/工作站、学院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第二十二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工作站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第二十三条学校与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实践基地/工作站可挂“大学XXXX研究生实践基地”/“大学XX研究生工作站”标牌,具体名称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第七章实践基地/工作站的检查与评估第二十四条为促进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研究生院应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地到基地/工作站检

    39、查、评估实践培养情况。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工作站,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学院积极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学校根据实践成效并现场评估后,对成效突出的基地/工作站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篇六、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各项收入分配管理,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财力,进一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及实行经费二级管理的改革思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纳入学校预算的各项收入,包括教学服务收入、对外服务

    40、收入及其他收入。第三条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统一分配、统一核算。第四条学校收入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五条学校鼓励各单位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开展对外服务收入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维护学校声誉,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第六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我校教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及相关的二级财务机构代扣代缴。第二章收入第七条教学服务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指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

    41、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包括本专科生学费、研究生、研究生班、委培及自费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第二学位学费收入,各类成教生、进修生、插班生、短训班、自学辅导班、留学生培养费,及各类办班的报名费、考务费和其他教学服务收入。第八条对外服务收入,指学校开展各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第九条其他收入,指未列入以上项目应纳入学校分配的各项收入。第十条学校的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非财务人员收取。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不得挪用、截留、隐瞒、转移、私分学校收入,不得公款私存。第三章分配第十一

    42、条研究生学费收入分配:1 .委培研究生、自费研究生学费收入按每年扣除500元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各项补贴后,学校30%、院系60%、研究生处10%进行分配。2 .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收入按学校20%、院系70%、研究生处10%进行分配。3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学费收入按学校20%、院系60%、研究生处10%进行分配。4 .以上研究生的课时工作量和导师指导工作量由院系解决。第十二条高职生学费收入分配:按提取10%困难补助后,学校40%、院系60%进行分配。院系分成部分核算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及各项补贴、酬金,教学业务费、设备费等。高职学院管理费用按学校分成部分10%提取。第十三

    43、条成人教育收入分配1 .函授(夜大)脱产班学费收入,按学校30%、院系70%进行分配。2 .函授(夜大)业余班学费收入,按学校20%、院系80%进行分配。3 .联合办班学费收入,按学校20%,办班单位80%比例分配。4 .自学考前辅导班学费收入按学校10%、单位留成90%进行分配。6 .各类短期办班收入按学校10%、院系90%比例分配。第十四条留学生学费及住宿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收入,按学校40%、外事办60%进行分配。第十五条其它服务性收入按学校20%、部门80%比例进行分配。行政性收费按学校80%,部门20%的比例分配。教工公寓收人和学生宿舍零星收入按学校90%,部门10%的比例分配第

    44、十六条总务、资产部门收回的水电暖等成本性回收收入,可提取不高于2%用于补充运行经费。第十七条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全部纳入校级预算收入,不进行二级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八条学校各项收入要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第十九条各项收入上交学校部分,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科研经费不足和改善职工教学、生活条件。第二十条各部门分成部分,在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在不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各单位可以自主支配本单位的各项资金,用于补充教学经费,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用于事业发展的比例不能低于50%。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名义或条件取得的各项委托培养和办班收入,要按规定期限

    45、本市十天、外地三十天)将全部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学校按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配。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外服务收入,要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校规定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私分和挪用各项资金,要自觉接受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对隐瞒不报、私分、挪用各项收入或使用非法票据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要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篇七、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管理办法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鼓励我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研制实验教学仪器设

    46、备、开发教学软件和制作标本(以下统称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补充实验教学资源,创新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培养师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不断提升我校实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制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是指为了改进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更新实验项目与内容,满足教学需求,由我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主持或联合其它单位共同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软件。第二条制作的实验教学标本是指我校师生员工自行采集、加工整理、分类并储存的,支撑教学需要的动植物、土壤、岩石等各类标志性的物本。第三条研制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 .实验教学所需;2 .更新或新增实验项目与内容;3 .市场上难以采购或价格

    47、昂贵,通过自制能节约大量经费的仪器设备。第二章立项与审批第四条申请人必须是在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鼓励青年教师积极申请,鼓励学生积极参与项目。第五条申请人填写“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申请书”或“大学标本制作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学院论证通过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审定,并报分管校长批准。第三章项目实施与验收第六条项目周期为12年,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确立的时间完成。立项项目内容与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变动须将变动理由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备案。项目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项目完成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需提交中期报告。第七条需要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作的项目,须有双方就分工、责任以及成果分享等方面达成协议,不得随意更改。第八条对经过努力确实无法完成原定项目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详细写明原因、结论,经学院签署意见,连同项目经费一并上缴学校,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撤消项目。第九条项目完成调试安装并经一个学期的平稳运行后,项目申请人向教务处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提交“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项目验收鉴定书”或“大学标本制作项目验收鉴定书”,相关资料、图纸等佐证材料,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处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技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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