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草案).docx

    • 资源ID:494716       资源大小:20.85KB        全文页数:1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草案).docx

    1、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良渚古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良渚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阐释和利用。本条例所称良渚古城遗址,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良渚古城遗址,由遗产区和缓冲区组成,四至范围根据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确定。遗产区是指承载良渚古城遗址突出普遍价值,对遗产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由瑶山遗址区、谷口高坝区、平原低坝一山前长堤区和城

    2、址区四个遗址片区以及与遗址功能直接关联的自然地形地貌组成。缓冲区是指为了有效保护良渚古城遗址而划定设立的遗产区周围的区域,完整包含了与遗产价值相关的同时期考古遗存,以及山体、孤丘、水系、湿地等历史环境要素和空间格局。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但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和鲤鱼山一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区划的地带,其保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遗产要素】本市对良渚古城遗址及其环境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对象包括承载了良渚古城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各类遗产要素,主要有:(一)城址:宫殿区、内城遗址、外城遗址、古河道;(二)外围水利系统:山前长堤、谷口高坝、平原低坝;(三)分等级墓地(含祭坛):瑶山墓

    3、地(含祭坛)、反山墓地、姜家山墓地、文家山墓地、卞家山墓地;(四)以玉器为代表的出土器物:玉器、陶器、石器、漆木器等;(五)相关的历史与景观等自然环境要素,以及与要素载体保护和管理直接相关的各类因素。第四条【总体要求】良渚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坚持有利于突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有利于体现中华民族精神追求,有利于向世人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现代中国,应当遵循整体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真实、完整地保护良渚古城遗址的遗产要素。第五条【保护理念】加强良渚古城遗址价值挖掘研究,阐释、展示与宣传作为良渚文化权力与信仰中心的良渚古城遗址的突出普遍价值,增进社会公众对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

    4、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第六条【政府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加强对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研究解决保护管理重大问题,组织设立良渚古城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加大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世界文化遗产督察与评估机制,加强与国内外其他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政府的交流合作。余杭区人民政府负责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组织和保障,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良渚古城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巡查、维护、宣传和监督,配合做好文物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遗产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部门职责分工

    5、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良渚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文物、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广电旅游、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良渚遗址管委会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良渚遗址管委会),作为良渚古城遗址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由余杭区负责管理,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研究、阐释和利用等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二)组织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三)对良渚古城遗址相关建设项

    6、目提出文物审核意见;(四)负责良渚古城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五)组织良渚古城遗址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六)指导和组织相关的文化产业发展工作;(七)其他与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九条【公众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良渚古城遗址的义务,有劝阻和检举破坏良渚古城遗址行为的权利。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研究、阐释和利用。第十条【给予褒扬】对在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7、予以褒扬。第十一条【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良渚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二条【工作经费】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研究、阐释和利用等各项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和管理资金。第十三条【规划管理】良渚古城遗址的遗产要素保护、土地利用、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实行全域规划管控,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是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的重要依据。良渚古城遗

    8、址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护区划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杭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第十四条【保护标志】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设置遗产区、缓冲区的界桩,建立良渚古城遗址遗产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遗产信息。第十五条【管理规定】遗产区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需要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可能危害遗址本体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本体及其环境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所有新建、改建、翻建等各类建设项目,需进行遗产(文物)

    9、及环境景观影响评估,不得破坏良渚古城遗址的遗产本体和环境风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缓冲区内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区域,按照文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遗产区、缓冲区内,已有的占压遗址本体、危及遗存安全、影响遗产风貌及其环境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积极组织引导外迁或者拆除。第十六条【禁止行为】良渚古城遗址遗产区、缓冲区内因展示需要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应当严格遵守最小干预原则,避免对遗址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造成破坏。良渚古城遗址遗产区、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深翻土地等影响良渚古城

    10、遗址安全的作业和改变良渚古城遗址地形地貌与环境风貌的活动;(二)新建、改建、翻建不符合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的建(构)筑物、堆筑物或者设施;(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四)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界桩和标识牌;(五)破坏、侵占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和监测设施;(六)其他有损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的行为。第十七条【环境地貌】除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研究、阐释、利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良渚古城遗址的水体、山体、土墩等地形地貌与历史风貌。第十八条【考古前置】在缓冲区内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在遗产区、缓冲区内

    11、进行建设项目前,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第十九条【联审机制】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协同机制,由余杭区人民政府和良渚遗址管委会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第二十条【项目文物审批】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根据良渚遗址和鲤鱼山一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相关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项目设计方案、考古勘探报告和遗产(文物)影响评估材料,由良渚遗址管委会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第二

    12、十一条【农户建房】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新建、改建、翻建农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余杭区人民政府和良渚遗址管委会的相关部门指导下,根据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要求,编制农户建房片区规划,建立农户建房的分类集中申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因进行农居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和遗产(文物)影响评估,所需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偿。遗产区、缓冲区内农居的建筑风貌、高度、体量和色彩等,应当与良渚古城遗址景观环境相协调。第二十二条【考古发掘】良渚古城遗址应当有重点进行系统考古发掘,加强良渚实证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价值挖掘和研究,不断加深对中华文明悠

    13、久史和宝贵价值的认识。考古发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考古发掘单位在编制考古发掘计划时,应当征求良渚遗址管委会的意见。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良渚古城遗址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第二十三条【现场处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遗产区、缓冲区内发现文物、疑似文物或者其他遗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良渚遗址管委会。良渚遗址管委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并按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出土文物。对遗产区、缓冲区内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新发现的遗址,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省、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省、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进行保

    14、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会同余杭区人民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良渚古城遗址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时,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须报请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响应。第二十五条【科技保护】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全方位系统化提升遗址文物安防能力。加强南方潮湿环境土遗址保护等领域多学科合作研究,提高科技保护水平。加强良渚古城遗址保护数字化建设,推进良渚古城遗址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加大考古、保护、修复、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第二十六条【监测管理】渚古城遗址的日常监测工作,展示等遗产保护专业

    15、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良建立健全监测档案,推动数字化应用建设和迭代升级,聚焦大遗址保护研究利用全生命周期,形成“功能共用、协同共治、研究共享、生态共创”的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智治新体系,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送监测报告。水利、气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第二十七条【统筹发展】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缓冲区外划出一定的区域,落实用地保障、建设资金、经济补偿等措施,用于缓解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生产、生活压力。建立农居外迁补偿机制,按照“群众自愿、政府引导、规划调控”的方式,逐步有序地引导良渚古城遗址遗产区、缓冲区内占压遗址本体的农居

    16、向外搬迁。在确保良渚古城遗址安全的前提下,余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遗产区和缓冲区内业态的引导,优化业态分布,培育和扶持符合良渚古城遗址遗产价值传承的业态发展,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鼓励良渚古城遗址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多种方式创新性发展生态农业、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等产业。第二十八条【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在遗产区、缓冲区内,对因文物保护造成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村(居)民个人的损失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成果共享】良渚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阐释和利用应当维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

    17、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良渚古城遗址保护与城乡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遗产保护共治、成果共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村(居)民参与遗产的保护、展示、利用和传播,加深村(居)民对遗产价值的认同感,提升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第三十条【活化利用】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和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在保护良渚古城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利用良渚古城遗址资源,构建多元化、分层次的文化产品与社会服务供给体系。鼓励依托良渚古城遗址遗产资源开展教育、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鼓励考古发掘工地对社会公众开

    18、放,发挥良渚古城遗址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鼓励运用数字化等科学技术手段创新良渚古城遗址遗产活化利用模式,丰富遗产阐释展示体系,探索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展示。鼓励文化创意设计研发与文化旅游服务创新,拓展多元化文化体验场景,推动良渚古城遗址品牌体系建设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第三十一条【良渚文化大走廊】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遗址管委会高质量推进良渚文化大走廊建设,深入实施遗址保护、文化研究、产业创新、品牌打造、交流共享、乡村振兴等项目,着力打造一批标志性成果,推进遗产综合保护与周边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高水平建设文化科技融合的高能级文化产业平台,打造展示中华文明的重要窗口O第三十二条

    19、收藏展示】良渚博物院是良渚文化展示普及中心、学术研究中心和爱国主义教育中心,是良渚古城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单位和突出普遍价值的展示场所。良渚博物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藏良渚古城遗址出土文物,开展保护、研究,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良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良渚古城遗址核心价值与遗产要素的重要阐释展示场所。良渚遗址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和互动性原则,以考古遗址及其历史环境为主体,构建系统化、多层次的综合展示体系和立体化标识解说系统,加强保护利用和运营管理,增强公众参与体验,提升开放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展示宣传】每年7月6日为“杭州良渚日”,所在周为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宣传周。良渚遗址

    20、管委会应当开展良渚古城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宣传;组织良渚古城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展示和宣传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确保良渚古城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有效阐释;鼓励开展文艺创作、文化演艺、文创产品开发和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第三十四条【良渚论坛】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和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充分利用“良渚论坛”等载体,践行全球文明倡议、加强文明交流互鉴。第三十五条【志愿服务】鼓励开展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志愿服务活动。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鼓励公益性组织、志愿者为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和价值阐释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宣

    21、传、义务讲解、服务保障等服务。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余杭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责任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深翻土地等影响良渚古城遗址安全的作业和改变良渚古城遗址地形地貌与环境风貌的活动;未依法履行文物报批程序,新建、改建、翻建不符合良渚古城遗址保护规划的建(构)筑物、堆筑物或者设施;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以上行为,造成文物损坏

    22、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设置、移动、破坏、侵占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和监测设施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良渚古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和标识牌,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行政责任】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遗址管委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

    23、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关于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遗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良渚遗址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良渚遗址是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实证,是世界文明的瑰宝”,回答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阐明了良渚遗址新时代文化遗产工作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深化了对我国新时代文化遗产工作的规律性认识。需要从立法层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

    24、省、市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统筹推进良渚古城遗址保护传承,为做好新时代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二、立法依据与参考(一)立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参考依据1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3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4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5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6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7 .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

    25、三、主要内容说明条例(草案)聚焦世界文化遗产“良渚古城遗址”,对保护管理规划和措施、统筹发展与公众参与、阐释展示、法律责任等各环节作出规定。草案不分章节,共三十九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对上位法和管理规定的衔接除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内文物法律法规的上位法规外,还注重与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公约相协调,与文化遗产保护最新政策和技术规范相适应,根据遗存构成、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保护管理要求做出修改,对世界文化遗产“良渚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做出地方专项法规层面的安排,加强保护管理和环境协调,为提升良渚古城遗址中长期保护管理与保障能力提供机制支撑。(二)关于生产生活与遗产保

    26、护的协调立足良渚古城遗址的保护利用,针对保护区划范围内的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用地调整、城乡建设与经济调整以及区域旅游发展等方面提出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具体内容与要求,统筹发展文化产业、乡村振兴等项目,打造高能级文化产业平台良渚文化大走廊。通过严格保护措施、厘清管理职责落实相关权责、完善纾解政策,加强管理利用和资源整合能力,实现文化遗产资源与土地、生态资源的统筹保护与利用,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深度融合,形成良渚古城遗址保护传承与当地城乡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本格局。(三)关于公众参与和活化利用的优化完善遗产保护与展示体系,整合良渚古城遗址文化资源,植入公众体验、研学教育、文化创意等条款,在确保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公共文化服务及社会教育功能,鼓励文化创意设计研发与文化旅游服务创新,推动品牌体系建设与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旅融合,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进一步细化阐释展示、活化利用、公众权利、社区参与等探索性条款,充分利用“良渚论坛”等载体,加强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国内外交流合作,推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向法治化、系统化、国际化跃升。


    注意事项

    本文(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草案).docx)为本站会员(极速器)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