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24年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二四年十一月前言受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勘测院组织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重庆市都安工程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重庆市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实际经验,在广泛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在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重庆市勘测院反映,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定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写。主编单位:重庆市勘测院参编单位: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重庆市都
2、安工程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市南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鹏越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州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服务中心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冯永能周成涛何平邓瑛鹏邓继辉王锐谢应坤李杨秋林万发黄永泽陈建光唐秋元林义华廖乾章牟光鹏刘海军陈志平张照秀张顺斌陈涛范泽英刘卫星白德贵岳涛廖可张立舟王启志陈锐刘力李哲-审查人员:薛尚玲刘新荣张天友李成芳何忠良邹常生刘光华1总则12基本规定22.1 基本要求22.2 文
3、字报告主要内容22.3 主要图件、图表及附件23勘察纲要44房屋建筑54.1 一般规定54.2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简述54.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64.4 岩土物理力学指标74.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84.6 结论与建议105市政工程125.1 一般规定125.2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简述125.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125.4 岩土物理力学指标135.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135.6 结论与建议166边坡与基坑工程176.1 一般规定176.2 边坡工程概况176.3 边坡岩土参数176.4 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176.5 边坡处理措施及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187不良地质作用与特殊地基197
4、1 一般规定197.2 不良地质作用197.3 特殊地基勘察218图表238.1 一般规定238.2 平面图、剖面图和柱状图238.3 原位测试图表248.4 室内试验图表268.5 统计表271.0.1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并满足安全适用、技术先进、保护环境的要求,依据国家及部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不含轨道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1.0.3本规定所指工程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勘察报告)。1.0.4本规定主要对详勘阶段(包括直接详勘)勘察文件
5、编制深度提出要求,其它阶段的勘察文件可参考执行。1.0.5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1 基本要求2.1.1 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2.1.2 工程勘察文件主要由文字部分、图表与必要的附件组成。2.1.3 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场地情况、工程与设计要求来确定执行的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本市地方标准。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明确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当勘察合同或任务委托书有明确要求时,应执行约定的技术标准。2.1.4 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应检查、分析,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2.1.5 工程勘察文件所用的术语、符号
6、代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2.1.6 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做到资料真实,内容完整,分析有据,结论明确,建议合理。2.1.7 勘察报告应文字简练,用语准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2.1.8 工程勘察图件应符合重庆市岩土工程勘察图例图示规定的要求。2.1.9 工程勘察文件签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1勘察报告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2勘察报告扉页应有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报告编写人等姓名打印及签字,并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3图表应有编
7、制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2.1.10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装订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封面及扉页: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相关责任人签章、编写单位、提交日期等;2目次;3文字部分;4图表;5附件。2.2 文字报告主要内容2.2.1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简述。2.2.2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2.2.3 岩土物理力学特征。2.2.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2.2.5 结论与建议。2.3 主要图件、图表及附件2.3.1 工程地质平面图。2.3.2 钻孔地质柱状图。2.3.3 工程地质剖面图。2.3.4 室内岩、土、水测试(含水质分析)成果
8、数理统计表。2.3.5 原位试验成果数理统计表。2.3.6 勘探点数据表。2.3.7 相关计算书(包括计算图表)。2.3.8 勘察合同。2.3.9 业主方提供的勘察任务委托书及设计基础资料(含高层建筑底层平面图、地下室底层平面图、道路设计平面图、纵剖面图等),相关函件、批文等。2.3.10 勘察纲要。2.3.11 物探及原位测试成果报告。2.3.12 室内岩、土和水试验报告。2.3.13 利用以往勘察资料。2.3.14 测量成果(包括测量工作技术说明,地形图坐标及高程系统,控制点引测依据,测量成果表)。2.3.15 其他专门性图件或专题性报告。3勘察纲要3.0.1勘察纲要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
9、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进行编写。3.0.2勘察纲要由文字部分和图表构成。3.0.3勘察纲要的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任务来源及工程概况;2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以及附近已有地质资料、周边环境(建构筑物、地下管网、轨道、洞室等)情况;3勘察阶段、勘察等级、勘察目的、任务及主要岩土工程问题;4执行的技术标准;5选用的勘探方法;6勘察工作布置原则及工作量;7勘探孔(槽、井、洞)回填要求;8勘察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9勘探设备、仪器和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10勘察安全、技术交底、验槽及后期服务等要求;1
10、1拟提交的主要勘察成果。3.0.4勘察纲要的图表应包括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及勘察工作布置表。3.0.5勘察工作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范围、比例尺、测绘方法;2勘探点(钻探、井探、槽探、洞探等)间距、深度、数量;3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深度或间距、数量;4取样器、取样方法选择,采集岩、土样间距和深度,以及水试样数量与贮存、运输要求;5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6特殊钻孔设计。3.0.6因场地情况变化大或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拟定勘察工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3.0.7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按内部质量管理程序进行审批,由勘察
11、项目负责人签字。3.0.8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项目工程勘察纲要可按表格形式编制。4房屋建筑4.1 一般规定4.1.1 房屋建筑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构筑物。4.1.2 勘察工作开始前,应取得拟建场地及工程影响范围内附有坐标和现状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场地地面整平标高、拟建工程的设计文件、场地及周围地下埋藏物性质及分布位置等资料。4.2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简述4.2.1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4.2.2 概况;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3工程勘察等级;4工程勘察范围、阶段;5资料搜集情况;6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布置原则;7勘察工作完成情况;8勘察工作质量评述;9其他必要的说
12、明。4.2.3 拟建工程概况应包括以下内容:拟建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工程位置、拟建物性质、楼层数及高度、厂房跨度、地下室层数及深度、地坪标高、拟采用的基础型式、埋置深度、荷载、结构类型、设计工作年限、对沉降的敏感程度、环境地坪标高、基坑及环境边坡情况、拟采用的支护形式,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网情况等。4.2.4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并满足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的要求。4.2.5 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安全等级及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相关标准确定。4.2.6 勘察范围应符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
13、建设委员会下发的渝建(2013)345号文件相关要求,勘察阶段应符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渝建(2013)346号文件相关要求。4.2.7 资料搜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1前期勘察工作的主要结论和建议,前期工作遗留问题的说明,特别是对后续勘察工作的建议;2搜集相互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分布位置、基础类型及埋深、使用状态等)、地下管线等资料,并说明资料来源;3搜集本场地可利用的工程勘察资料,区域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并说明资料来源。4.2.8 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布置原则应响应勘察纲要的内容,介绍采用的钻探、物探、原位测试等勘察方法,勘探点(线)间距及深度、取样要求、原位测试要求等内容
14、4.2.9 勘察工作完成情况及质量评述应包括以下内容:4.2.10 总体执行情况;2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以及调查的方法、完成的各项实物工作量;3勘探点测放依据的技术标准,测量基准点来源,孔位测放精度要求,坐标、高程系统说明;4勘探点(钻孔、井探、槽探、洞探等)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及完成质量评述;5原位测试及物探工作的种类、使用的主要仪器性能、方法,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及质量评述;6采样工作方法(土样采集应说明所采用的取土器、方法及质量),水样的采取条件,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7水文测试工作量,包括水位测量、抽水试验、压(注)水试验等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及质量评述;8室内试验项目
15、及完成工作量、试验执行规范、试验时岩土的状态;9钻探过程中异常情况说明,如埋钻、掉钻、垮孔、返水、漏水、孔内遗留钻具等;10勘探过程中有无发生伤及作业人员或地下管线、周边建筑物等事故的情况说明;11勘探孔(井、槽等)的回填情况说明;12勘察文件编制使用的软件信息,包括版本号、编制单位;13协作、劳务分包、外业见证单位的说明;14勘察工作遗留问题及后续工作建议。4.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3.1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地理;2地形地貌;3地质构造;4地层岩性;5水文地质条件;6不良地质作用;7特殊性岩土;8相邻建(构)筑物、管线及不利埋藏物;9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
16、4.3.2 自然地理宜包括以下内容:1拟建场地位置、行政区划、交通情况,气象特征;2与场地有关的地表水体位置、水位、水深,河流的河床宽度、流量、流速、特征水位等。4.3.3 地形地貌宜包括以下内容:场地地貌单元、地面高程、相对高差、地形坡度及坡向、微地貌地势起伏情况、特殊地形如陡(悬)崖、深沟、陡坡与沟谷发育状况、地形地貌变迁情况等。4.3.4 地质构造应包括以下内容:区域地质构造情况,场地所处的构造部位、断层发育情况,岩层与裂隙产状及其变化范围,裂隙组数、密度、充填物、延伸状况、起伏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含水状况、结合程度、结构面类型等。4.3.5 地层岩性应包括以下内容:1场地各层岩
17、土的年代、类型、成因、厚度、分布、工程特性,岩体结构和风化情况;2岩土的描述与鉴定应在现场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结果,按相关标准描述;3岩石的完整性、风化特征和分布规律,基岩面的起伏状况、风化裂隙发育状况;4各类岩土的分布状况及厚度。4.3.6 水文地质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场地井、泉出露状况:出露地层、井泉类型、标高、泉水利用及引水工程、水力特征、流量、温度、水位、水质、动态;2勘探孔稳定地下水位埋深及标高(应说明水位测量方法及日期);3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的类型;4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5综合分析地下水类型、主要含水层、透水层、隔水层、补给与排泄、循环条件、分布规律;6水文地质
18、试验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4.3.7 不良地质作用应包括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岩溶、地面塌陷等类型、分布、规模、稳定状态、影响范围、治理情况。4.3.8 特殊性岩土应明确场地特殊性岩土类型、分布范围、厚度情况及工程特性等内容。4.3.9 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及不利埋藏物宜包括以下内容:1相邻地面建筑物的平面距离及高差、结构类型、持力层、基础型式、基础埋深,基坑支护、桩基或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参数、沉降观测资料、运营状况、变形及破坏状况;2地下建筑物(如地下铁道、人防洞室、地下商场、地下车库等)的平面分布、结构形式、顶板和底板标高、工程施工方法以及使用情况等;3地下管网(如水管、气管、电缆
19、通讯线路等)的平面分布、管线类型、管线埋深等;4其他不利埋藏物。4.4 岩土物理力学指标4.4.1 岩土测试成果的统计与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地质单元划分:按同一构造部位、地貌单元、地质年代、成因类型,划分工程地质单元。2统计单元划分:1)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岩土层位与参数的差异划分不同的统计单元,同一统计单元具有基本相同的矿物及颗粒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力学和工程特性;2)当统计指标变异系数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重新调整工程地质单元、岩土层划分,按新的统计指标样本数重新统计。3统计单元样本数量:1)主要土层土样应不少于6组;2)主要岩层岩样物性指标应不少于6组、抗压强度指标应不
20、少于9组、变形指标与抗剪指标应不少于6组、抗拉指标应不少于3组;4特殊情况统计:1)当非主要的岩土参数样本数量不满足规定时,应在地层岩性及试验成果基础上,结合地区经验折减、提供相关参数值;2)当统计单元样本数较少时,可与本场地临近场地同一地质单元体的样本合并统计。5统计表征值:1)统计指标应根据岩土工程评价需要选取,宜包括下列内容: 土工试验统计指标:包括土的天然重度、比重、天然含水量、孔隙比、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塑性指数、压缩系数、抗剪强度等参数; 室内岩石试验统计指标:岩石的重度、吸水率、抗压强度、软化系数、泊松比、抗剪强度、抗拉强度等; 原位测试指标: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
21、击数统计值及密实度;载荷试验统计及变形、承载力等指标;物探测试指标:声波测试及岩体完整性指标;剪切波测试及场地覆盖层等效剪切波速指标;其他必要的岩土指标。2)对岩土的各项指标均应提供算术平均值、区间范围值、最大值、最小值、标准差及变异系数、样本数,必要时提供岩石抗压、抗剪、抗拉等力学指标标准值。6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适宜性分析:D统计前应对岩土测试成果的可靠性进行分析,按规定剔除异常值;给出岩土参数变异性分级;2)当变异性达到高以上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采用重新划分统计单元或增加试样数量等方法降低变异系数;3)当确系岩土自身性质不均匀,且统计单元不能进一步细分时,统计修正系数可按经验取值。 .4
22、2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建议值包括以下内容:1岩土体物性、变形指标平均值和强度指标标准值等;2岩土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3岩土界面及结构面抗剪强度参数、桩侧岩土侧壁摩阻力标准值、地基弹性抗力系数、基底摩擦系数、填土负摩阻力系数、土质地基变形验算参数等; .4.3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应根据相关标准,由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完整程度进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划分。4.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5.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2不良地质作用与特殊性岩土;3边坡与基坑工程;4地震效应;5地基及基础;6地下水和地表水作用;7水土腐蚀性评价;8相邻建(构)筑物影响;9地质条
23、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4.5.2 场地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评价:1场地稳定性评价应综合分析影响稳定性的因素,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定量分析应在定性分析基础上进行;2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应结合其性质和规模,评价不良地质体的稳定性及对拟建工程的影响程度;3适宜性评价应综合场地、地基和相邻建(构)筑物影响等因素,明确得出场地是否适宜拟建工程建设的结论。4.5.3 不良地质作用与特殊性岩土评价应符合本规定第7章相关要求。4.5.4 边坡与基坑工程评价应符合本规定第6章相关要求。4.5.5地震效应评价:1场地地震:明确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地震动
24、峰值加速度、动反应谱特征周期。2地震效应评价:1)按设计地坪标高提供覆盖层等效剪切波速;2)明确建设场地抗震地段划分;3)给出场地土类型、场地类别,提供相关参数。3进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4.5.6地基及基础评价基础形式应以紧密结合地基条件并适宜上部结构的原则进行评价和建议。1天然地基:1)通过对地基岩土层条件的分析,评价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地基岩土层评价应包括持力层及下卧层的分析评价;2)天然地基均匀性、地基稳定性评价;3)持力层的选择与基础形式建议;4)提供地基承载力,挡土墙应提供基底摩擦系数;5)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必要时进行
25、下卧层承载力验算;6)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提供变形计算参数;7)在斜坡地带应评价地基加载后的稳定性,在邻近陡坎处尚应提出持力层及基础埋置深度建议。2人工处理地基:1)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2)地基处理方法、范围的建议;3)根据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4)提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注意事项建议;5)提出地基处理试验、检测的建议;6)针对具体的地基处理方法对环境及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价。3桩基:1)采用桩基的适宜性;2)提出桩基型式建议,评价桩端持力层工程性能,核实桩端下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破碎带)或软弱夹层情况;3)提供桩基设计及施工所需的岩
26、土参数;4)对欠固结土及有大面积堆载、回填土等工程,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响;5)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工程特点,分析成桩可行性、施工条件、挤土效应、桩基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分析论证以及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6)提出桩基检测建议。4.5.7基坑工程评价:1说明基坑岩土条件、周边环境概况,分析基坑施工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2提供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分析基坑边坡稳定性;3提出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法的建议;4当基坑开挖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水文地质参数及防治措施建议;5评价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和基坑安全等级;6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建议。4.5.8地下水
27、和地表水作用评价:1当拟建场地有地表水体时,应分析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和相互影响;2分析地下水对建设工程的影响,提供水文地质参数;3验算边(滑)坡稳定性时,应考虑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4应分析拟建工程地下水位上升幅度及其对工程的影响,进行抗浮评价;当有抗浮需要时,提出抗浮措施、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及适用条件;5对存在地下水的基坑或地下工程,根据采取降水或隔水措施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6对无统一地下水位或地下水贫乏的工程场地,应分析评价施工期及使用期雨水入渗或市政管网泄漏等引起的地下水富集对地下结构物的上浮作用;7对拟建工程可能导致水文地质条件改变的场地,应根据工程意图和环境
28、条件,分析评价地下水变化趋势及其不利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8评价地下水对地基岩土层承载力的不利影响。4.5.9 水土腐蚀性应评价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岩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5.10 拟建工程对既有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评价:1拟建工程平场挖填与边坡施工、加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价;2基坑开挖、降水对邻近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影响评价;3桩基施工、爆破、强夯等产生的震动等影响评价;4在已治理的地质灾害体及附近进行工程建设,应评价对其稳定性及治理结构的影响;5拟建工程对既有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评价;6相邻建(构)筑物影响评价宜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必要时建立工程地质模型,进行
29、专项数值分析论证;7如果存在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人防洞室、管线等资料不明时,应提出进行周边环境专项调查的建议并将相关问题作为遗留问题提出。4.5.11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评价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评价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渝建质安(2022)IIO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对暗挖施工、基坑及边坡开挖、桩基施工、地基处理、降水等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价。4.6结论与建议4.6.1 结论工程勘察报告的结论,应将工程勘察工作、岩土工程
30、问题分析评价内容进行合理归纳,内容明确具体,措词简练,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场地稳定性评价;2场地适宜性评价;3场地地震效应评价;4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5其他重要结论。4.6.2建议建议应有明确的针对性,并包括下列内容:1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2基坑及边坡处理措施的建议;3地下水控制措施及抗浮措施建议;4工程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5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的建议;6其他相关问题及处置建议;7遗留问题或下阶段工作建议。5市政工程5.1 一般规定5.1.1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隧道、城市堤岸、城市管道、架空索道、城市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等工程。5.1.2 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编制
31、除符合本章要求外,其它与房屋建筑工程相同的要求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5.1.3 线型工程可根据需要分段、分工点提交成果报告。5.2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简述5.2.1 拟建工程概况应叙述工程类别、特点、设计内容、设计工作年限、初步拟定的施工方法等内容。5.2.2 应根据工程特点叙述下列内容:1城市道路工程包括道路安全等级、设计桩号、路面设计高程、路幅宽度、道路纵横剖面、可能形成的边坡长度、高度、形态和边坡类型,拟采用的边坡防护方案;2桥涵工程包括附有坐标和现状地形、地物的拟建桥涵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桥型布置和设计纵剖面图,拟建桥涵工程规模、结构类型、结构特点、拟采用基础类型、尺寸、预计埋置深度、荷载
32、等设计要求,拟建桥涵工程区地下管网、管道、涵洞、地下洞室等地下埋藏物的分布资料,跨江大桥应搜集江(河)的水文资料及水下地形图;3城市隧道包括附有坐标、地形、地物、隧道里程桩号及洞口位置的平面布置图,隧道纵剖面图、典型横剖面图,隧道掘进方式、支护结构等相关资料;4堤岸工程包括堤岸高度、整平高程、开挖线及堆坡线等资料;5城市管道工程包括附有管道平面布置的现状地形图、纵剖面图,管道类型、管底高程、管径(或断面尺寸)、管材,可能采取的施工工法;6架空索道工程包括杆塔位置、地锚形式、基础类型等资料;7城市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包括废弃物的填埋方式和填埋程序,防渗衬层和封盖层的结构,渗出液集排系统的布置,截污坝
33、拦挡坝、污水池、排(集)水井和相关构筑物情况,废弃物的种类、成分等主要物理化学性质以及主要来源,山谷型填埋场的汇水面积、降水量及极端强度,邻近的水源地保护带、水源开采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5.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5.3.1 地形地貌应包括以下内容:线路工程应根据工程需要并给合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分段或分区描述地形地貌特点。5.3.2 地层岩性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定向钻和顶管工程,需查明松散地层的颗粒组成、工程地质特性;2对盾构(TBM、复合式TBM)工程,需查明灵敏度高的软土层、透水性强的松散砂土层、高塑性的黏性土层、含有承压水的砂土层、含漂石或卵石的地层、开挖面的软、硬地层等,其分布及性状
34、5.3.3 地质构造应包括以下内容:1线路工程应根据工程需要并给合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分段或分区提供实测的结构面的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间距、密度、发育程度、延展程度、贯通程度、闭合程度、粗糙程度、胶结程度、充填状况及充水状况;2场地及周边存在活动断裂时,应明确其与建筑场地的位置关系,根据区域资料、历史记载判断其活动性,在工程地质分析评价时,分析地震时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对建筑场地及建(构)筑物的影响。5.3.4 水文地质条件尚需包含下列内容:1富水岩溶隧道、垃圾填埋场、大面积地下工程等需要专门论证抗浮设防水位等工程,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进行专项水文地质勘察;2对岩溶场地,查明控制地下
35、水汇集的暗河走向、埋藏情况;查明岩溶水发育规律,岩溶类型与地下水分布的关系;分析地下水分水岭位置及高程;对穿越岩溶地层的越岭隧道工程,明确垂直渗流带、水平径流带、深部缓流带的分布位置及其特征。5.4 岩土物理力学指标5.4.1 市政工程岩土物理力学指标除符合本节要求外,其它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第4.4节、第6.3节的要求。5.4.2 城市桥涵工程应提供岩土体极限侧阻力标准值、极限端阻力标准值等指标,可能产生沉降变形的土体,应提供其负摩阻力系数。5.4.3 城市隧道工程应提供围岩基本质量指标修正值BQ、弹性抗力系数、外水压力折减系数(有外水压力时)、基底摩擦系数等指标。5.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5.6
36、 .1城市道路工程地质评价包含下列内容:1岩土分布特征、路基干湿类型,提供道路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2地下水的分布、变化规律和地表水情况,分析评价对工程的不利影响;3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进行分区评价;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范围,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有针对性的工程处理措施和治理所需的岩土参数;5分析评价高路堤的地基承载力、稳定性,提供地基沉降计算参数,提出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工程需要时应通过专项分析预测路基沉降;6评价挖方路堑段岩土条件、地下水对支挡结构的影响,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支护结构设计与施工所需岩土参数;7高路堤及路堑设置支挡结构时,应分析评价地基的均匀性
37、变形特性、稳定性、承载力,提供地基处理方法、支护措施建议;8查明陡坡路堤沿基底滑动面或潜在滑动面产生滑动的可能性,并分析评价稳定性,提出支护措施建议;9对路桥接驳过渡段,应分析桥台与路堤的变形差异特征,提出接驳段沉降协调控制的地基处理措施等相关建议;10提供岩土的工程分级;H评价场地的地震效应;12评价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1.1.1 质条件可能引发的工程风险,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1.1.2 城市桥涵工程地质评价包含下列内容:1分析岸坡稳定性及其对桥位区的影响,评价桥位区的稳定性和建设的适宜性;2分析沿线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及特征,评价对桥梁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38、3评价地基稳定性,查明持力层的分布、厚度变化规律,提供验算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抗倾覆、抗滑移和抗冲刷计算所需的岩土参数;4拟采用桩基时,分析潜在桩端持力层及下卧层的分布特征,提供桩侧摩阻力和端阻力,提出桩型、桩端持力层、工法的建议;5提供单桩承载力、变形验算的岩土参数,评价成(沉)桩可能性,论证成桩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6单跨大于100m的主墩(含锚墩)应单墩取样和测试,并提供相应指标;7当采用沉井时,提供井壁与土体间的摩擦力、沉井设计、施工和沉井基础稳定性验算的相关岩土参数;8评价地下水、地表水对基础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论证涉水桩基围堰、筑岛施工条件、可行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9评价周边
39、环境与拟建桥涵工程的相互影响,对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问题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10对溶洞、岩溶漏斗发育地区,应根据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溶洞、土洞、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高程,分析岩溶洞穴的稳定性及其对拟建桥涵工程的影响,提出治理和监测的建议;11当存在采空区(活动的移动盆地)时,应根据采空区的埋深、范围和上覆岩层的性质等评价桥涵工程地基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对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尚应通过计算预测地表移动和变形特征;12对厚层填土地区,应根据填土的堆积年代、方式、来源、分布、物质组成、均匀性及密实度等,评价填土地基的承载力;提供地基加固处理措施的建议;当采用桩基时,尚应分析产生桩侧负摩
40、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基桩承载性状的影响,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13对嵌岩桩,分析评价岩面起伏、破碎带、软弱夹层、岩溶、孤石等对桩基施工及承载力的影响;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孤石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14分析工程建设过程可能引发或遭遇的地质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1.1.3 城市隧道工程地质评价包含下列内容:1分段确定隧道围岩等级,深浅埋及岩土可挖性分级;2分析评价隧道(含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围岩和洞口斜(边)坡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岩土体稳定性,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3提供隧道影响深度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分布情况,并分析评价其对隧道设计
41、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建议;当洞室穿过可能产生岩爆的高地应力区、软岩大变形区、具有腐蚀性的地层等地区时,应作出工程地质分析和评价,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建议;4查明岩土和地下水的分布特征,评价地表水、地下水对施工的影响,并应对涌水量进行分段预测,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议,必要时应提供隧道水压力建议值;5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腐蚀性地层时,分析其对隧道建设的影响;6评价施工工法的适用性;7提供隧道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8深埋及构造应力集中地段,对硬质岩层应预测岩爆的可能性,对软质岩层应预测围岩大变形的可能性;9评价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42、复杂地段,提出超前地质预报建议;10评价隧道施工对地质环境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建议。1.1.4 城市堤岸工程地质评价包含下列内容:1分析地表水与地下水补给关系,评价地下水、地表水水位变化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进行地基渗透变形(流沙、流土、管涌)、冲刷等工程地质问题评价;2分析评价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建议;3基坑降水对岸边建(构)筑物影响评价;4提出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方案建议;5对堤基抗滑稳定性、冲刷深度进行评价,提出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值和工程措施建议;6评价岸坡和地基稳定性时,宜按地质条件和土的性质,划分若干个区段进行验算。评价岸坡和地基稳定性时,应
43、考虑下列因素:1)选用的设计水位;2)出现较大水头差和水位骤降的可能性;3)施工时的临时超载;4)较陡的挖方边坡;5)堤岸(岩)土体的抗冲刷能力,波浪作用;6)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等;1.1.1 防工程监测的建议。5.5.5 城市管道工程地质评价包含下列内容:1评价拟建管道沿线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情况、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分析管线产生沉陷、不均匀变形或整体失稳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建议,提供防治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2明挖管线应根据埋置深度、沿线地面建筑或地下埋设物位置、岩土性质及地下水位等条件,分析明挖的可行性和基坑边坡的稳定性,对可能产生潜蚀、流砂、管涌和坍塌的基槽边坡提出降排水
44、支护或放坡措施建议;3顶管或定向钻施工应分析地层岩性变化、富水特征、有毒有害气体及其影响,进行分段评价,对实施可行性做出评价,提供设计所需岩土参数;4对工作井与接收井基坑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提出地下水控制、支护措施建议;5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和管基材料的腐蚀性,提出防治措施建议;6采用钻爆法和盾构法施工的暗挖管道工程应按“553条”要求进行评价;7架空段应对墩台进行地基基础评价并提供设计所需岩土参数。5.5.6 架空索道工程地质评价包含下列内容:1分析评价场地稳定性及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等的发育状况及危害性,提出避绕或治理措施建议;2对塔位的岩土工程条件和场地稳定性进行评价,提供岩土物理
45、力学参数,对基础方案和工程措施等提出建议;3针对不同的地锚型式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评价,提出工程措施建议和岩土物理力学参数;4对施工和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问题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塔基,应提出基坑开挖时进行现场检验和检测的建议;5编制塔位工程地质条件一览表。5.5.7 城市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工程地质评价包含下列内容:1废弃物堆积体、坝基、坝肩、库岸、边坡的稳定性分析评价,地震对稳定性的影响;2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3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对工程的影响评价;4当场地存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地下水分布时,预测水位变化及其影响,分析评价岩土层的渗透性,提出防止渗漏
46、和保护环境的建议;5分析垃圾渗沥液向临谷渗漏、坝下渗漏和绕坝渗漏的可能性,评价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建议(考虑渗沥池抗浮等问题);6提出防渗、筑坝材料的类型、产地、质量、供应量及开采条件等建议;7提出有关稳定、变形、水位、渗漏、水土和渗沥液化学性质监测工作的建议;8分析评价可溶岩分布地区岩溶可能造成渗沥液的渗漏及其对工程稳定性的影响;9评价场地地震效应。5.6结论与建议5.6.1 明确不良地质作用对拟建工程影响结论及措施建议。5.6.2 对路基工程应明确特殊路基分布及易失稳路段的结论与措施建议。5.6.3 对城市大型桥梁工程应明确主墩台的场地稳定性结论与建议。5.6.4 对城市隧道工程应明确进出洞口稳定性、洞身围岩级别、有毒有害气体、采空区、岩溶及涌突水地段等各种工程地质问题的结论及措施建议,且需明确隧道对地表环境的影响、对相邻建筑影响结论和措施建议。5.6.5 对城市堤岸工程应明确岸坡和地基稳定性、堤基冲刷深度等结论和建议。5.6.6 对城市管道工程应明确明挖或暗挖的主要结论与建议。5.6.7 对架空索道工程塔基、地锚提出工程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