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猊他居反以定力法(弑打)(匕求毒见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芦山县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章认定范围第三条2018年1月1日起,凡在芦山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因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并完成征地拆迁后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人员),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
2、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以宗地为单位,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人口数=征收耕地面积征地前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耕地所有权面积总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面积)征地时该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所有人员数。宗地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乡镇(街道)两个月内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认定。各乡镇(街道)应在收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纳入养老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和养老保障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以征地协议签订之日作为基准日计算,出生年月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准。第五条被征
3、地农民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确定,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安置:(一)征地时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二)在征地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范围。一是原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二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三是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安置。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 .入伍前,户籍关系(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和退役士兵(含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2 .入学前,户籍关系(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毕业后,尚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金融企业正式招、录、聘用人员
4、3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人员。4 .签订协议后,迁回原籍的人员。5 .2011年提前农转非按集体企业职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未享受政策性补贴)。6 .因原集资购买城镇户口农转非人员。第六条在册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范围。1 .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金融企业正式招、录、聘用人员。2 .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进行了安置的士官。3 .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金融企业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4 .
5、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5 .因企业破产、改制、解体时由原单位进行了安置的人员。6 .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土地、提留的茶果园等类型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7 .空挂户及寄居、寄读的人员。8 .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前已经死亡人员。9 .凡按雅安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试行办法(雅办发(2005)68号)、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雅办发(20082号)文件规定享受过任何一项政府补贴或参保等安置政策的人员。10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征地社保安置的人员。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七条调查摸底1 .涉及征地的乡镇(街道办)会同派出所,以宗地为单位,在征地
6、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展劳动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人员摸底调查,填写在册人员明细表和在册人员汇总表。乡镇(街道办)以宗地为单位,提供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协议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涉及村组的在册人员明细表和在册人员汇总表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土地征收范围、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核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3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办)提供的材料,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办)共同核实填写项目征地社保安置人数复核表。计算出应安置的人数,并反馈乡镇(街道办)。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议。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宣讲政策,讨论参保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参保人员名单的相关资料,如会议签到表、会议照片、讨论结果、公示照片等均由乡镇(街道办)妥善保存。)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街道办)对参保人员名单进行初审,并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七日,期间随机抽取5%的人员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名单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的函,填报社保安置人员审核表、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经乡镇(街道)党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在接到乡镇(街道办)的初审意见后,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8、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及对应乡镇(街道)进行会商和资料审核,并在所属乡镇(街道)公示7日,确定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审定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芦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XXXX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核定意见的函交换至县公安局、县社保事务中心和所在乡镇(街道办)。第十二条办理手续。乡镇(街道办)在接到县社保事务中心通知后负责组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的人员到县社保事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所在乡镇应将指标对应的征地两费退还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转县养老保险专户。第五
9、章工作要求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按职责权限具体承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资格审定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组织参保、收缴“两费”等工作,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应保尽保。第十四条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认定工作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各乡镇(街道)和县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严格把关,按程序推进认定工作。对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置。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试行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芦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