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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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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1、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农、林、牧、渔、菌、药材)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以及围绕农业开展的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业服务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使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

    2、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根据全省龙头企业发展实际要求,可在当年新增一次认定,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被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L企业组织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以及围绕农业开展的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业服务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

    3、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混合型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2 .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3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在8亿元以上。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税、不欠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5,企业负

    4、债与信用。生产、加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资产负债率应不高于70%,流通企业适当放宽;企业信用良好,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在基地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7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主营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

    5、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销率达80%以上。8 .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或中省直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L2、4、5、6、7、8款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L3、4、5、8款及第7款中近2年内没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L4、5、6、7、8款要求,且企业成立2年以上,总资产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

    6、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20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以及特殊行业企业规模标准可适当放宽。其中蔬菜、果品、山特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农牧渔业种苗繁育等农业服务业、围绕农业开展的休闲旅游企业,规模标准减半执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L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9 ,被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11 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信用证明(原件);12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近2年的审计报告(原件);13 ,县(区)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提供的近2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原件);14 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原件);15 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近2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原件)。16 企业对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第九条申报程序L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相关材料。2.各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3,各市(

    8、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监、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经市政府(行署)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附审核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4 .中直、省直企业参照上述申报程序,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或按照属地原则通过企业注册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第三章认定第十条建立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农业产业化专家库。第十一条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拟被认定评审企业数量,从农业产业化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适量专家组成评审

    9、委员会。第十二条认定程序L评审委员会采取封闭式会议形式,对企业申报材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5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经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6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对拟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在黑龙江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4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四章

    10、运行监测第十三条已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纳入运行监测范围。第十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生产经营运行统计分析监测和每两年一次的资格确认监测。第十五条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分析、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第十六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L企业报送材料。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报送一次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在资格确认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表和

    11、年度发展报告外,重点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区)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情况证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说明等。2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被监测企业对照监测标准开展自检,并向所在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报告;各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3 .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测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4 .监测结果审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省农业产业

    12、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经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5 .被监测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1)出现违法违规或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2)偷税骗税,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3)主营业务脱离农业,带动能力明显不足的;(4)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5)诚信度较低,侵农害农,缺乏社会责任感并造成不良影响的;(6)有不良信用记录;(7)上市违规操作,被职能部门查处的。第十七条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

    13、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及已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第十九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被警告2次的企业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第二十条对在申报、监测、认定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一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在第一时间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更名材料报送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后,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二十二条各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制定的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黑农厅联发2019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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