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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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农、林、牧、渔、菌、药材)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以及围绕农业开展的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业服务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使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
2、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根据全省龙头企业发展实际要求,可在当年新增一次认定,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被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L企业组织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以及围绕农业开展的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业服务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
3、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混合型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2 .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3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在8亿元以上。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税、不欠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5,企业负
4、债与信用。生产、加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资产负债率应不高于70%,流通企业适当放宽;企业信用良好,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在基地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7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主营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
5、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销率达80%以上。8 .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或中省直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L2、4、5、6、7、8款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L3、4、5、8款及第7款中近2年内没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L4、5、6、7、8款要求,且企业成立2年以上,总资产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
6、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20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以及特殊行业企业规模标准可适当放宽。其中蔬菜、果品、山特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农牧渔业种苗繁育等农业服务业、围绕农业开展的休闲旅游企业,规模标准减半执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L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9 ,被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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