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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养老保险合同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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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养老保险合同范文[1].docx

    第 1 页 养老保险合同范文1 特征码 febOLzLKkxxdwowylmVy 养老保险合同范文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 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 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 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 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 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 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 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 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 第 2 页 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 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 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 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 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 应日所在月的 1 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 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 1 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 付期限为每月的 1 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 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 年交、20 年交、 30 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 2 年内, 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 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 60 周岁,女性 55 周 第 3 页 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 16.8%(男性)或 14.8%(女性)给付养 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 XX 年身故,其受 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 XX 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 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 性 60 周岁,女性 55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 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 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 性 60 周岁,女性 55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 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 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 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 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 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 合同继续有效。 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 60 岁,女性 55 周岁)的 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 第 4 页 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 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红利事项 第八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 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 2 年的有效 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 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 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 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欧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第 5 页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 益人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 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 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 7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 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 6 页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申领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 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 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 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 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第 7 页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 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 30 内退 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 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 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 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 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逾 2 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 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 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 8 页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 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养老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 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 9 页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 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项方式处理: (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 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 1); 二、言语(注 2)或咀嚼(注 3 )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 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 4); 第 10 页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 0.02 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 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 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 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 180 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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