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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docx

    • 资源ID:54170       资源大小:11.98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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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docx

    1、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工作,保障被 收储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 17号)、青 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 20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应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合 理、统筹测算、分类实施”的原则实施。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和区(市)政府等土地储 备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设立土地储备项目,对有关国有土地 实施收储并予以适当补偿。项目实施主体可直接实施或按程 序委托收储整理单位实施土地

    2、收储补偿工作。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有土地收储补偿管 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负责国有土地收储补偿组织和 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国有土地收储补偿的 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收储方式和补偿标准第五条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包括片区土地收储补偿和单 宗土地收储补偿(现状用途收储补偿)。土地收储补偿原则 上按照片区土地收储补偿方式实施;被收储单位选择单宗土 地收储方式的,按照单宗土地收储补偿方式实施;已通过房 屋征收方式完成土地收回的,不再实施国有土地收储补偿。 第六条片区土地收储补偿费用按照片区综合地价一储 备项目基准价一宗地收储补偿费用三个阶段确定。(一)片区综合地价确定。本办法所

    3、称片区范围为控制 性详细规划片区范围,片区设定统一的片区综合地价。片区 综合地价根据片区详细规划确定的各类用途、建筑规模等指 标,结合片区配套、建设条件、土地市场情况,综合测算确 定。(二)储备项目基准价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青政发 2021) 20号文件要求,结合土地储备计划,依据收储时序,考虑开发和配套用地比例,综合确定储备项目范围。储备项 目基准价以片区综合地价为基础,根据项目的规划用途占比 等因素,综合修正确定。(三)宗地收储补偿费用确定。储备项目内具体宗地的 收储补偿费用,以储备项目基准价为基础,根据宗地登记用 途、使用方式、建筑现状、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修正确定。(四)支持重点低效

    4、片区(园区)开发建设。市政府确 定的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可单独制定片区综合地价或储 备项目基准价,保障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土地收储顺利实 施。(五)单独立项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 性用地项目,采用收储方式实施的,宗地的收储补偿费根据 片区综合地价和登记用途、使用方式、建筑现状、使用年限 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第七条单宗土地收储补偿根据拟收储宗地的现状登记 用途评估地价确定,收储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建筑物补偿 费、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费等组成。(一)土地补偿费按照不动产权证载用途或合法批准用 途实施评估。其中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照划拨土地使用 权权益价格实施评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

    5、按照剩余出让 年限实施评估。(二)建筑物补偿费按照收储区域新建同类建筑物市场 价格实施评估。评估时应考虑建筑物用途、权利性质、建筑 结构、建筑面积等价值影响因素。建筑面积认定参照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核算。(三)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有关规定核算。第八条被收储单位或收储整理单位积极开展土地收储 工作并提前交付土地的,可获得收储奖励费用,奖励费用按 照不高于有关基数(片区综合地价或者土地补偿费和地上建 筑物补偿费之和)的5%核算。奖励费用一并纳入收储补偿费 用。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直接实施收储的项目,被收储单位 在收储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土地入库的,

    6、按照不高 于5%系数核算奖励费用;3个月内完成土地入库的,按照不 高于3%系数核算奖励费用;3个月后不再核算奖励费用。收 储整理单位实施收储整理的项目,收储整理单位在整理时限 到期3个月前完成土地入库的,按照不高于5%系数核算奖励 费用;到期1个月前完成土地入库的,按照不高于3%系数核 算奖励费用;到期后不再核算奖励费用。具体奖励数额由市 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与被收储单位或者收储整理单位在相关 收储协议中约定。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九条 收储补偿评估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委托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可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标确 定的评估机构,也可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另行选定评估 机构。第十条片区综

    7、合地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对片区进行评估并测 算片区综合地价;(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对片区综合地价结果组织初 审,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组织会审;(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审定并公布片区综合 地价;第十一条储备项目收储补偿费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或收储整理单位根据储备项 目的各项修正因素,计算储备项目基准价;(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或收储整理单位根据具体宗 地的现状情况计算宗地收储补偿费用。(三)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或收储整理单位依据测算结 果,与被收储单位协商确定收储补偿费用。第十二条单宗土地收储补偿费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评估机

    8、构评估宗地收储补偿费用;(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对评估结果组织初审,报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组织会审;(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审定评估结果;(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或收储整理单位依据评估结 果,与被收储单位协商确定收储补偿费用。第四章资金支付第十三条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直接实施收储的项目,完成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且土地收储协议生效后,原 则上可支付不低于收储补偿费总额的40%的收储补偿费用, 剩余费用按照收储协议约定支付。收储整理单位实施收储整 理的项目,由收储整理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收储补偿费 用。第十四条 收储整理单位实施收储整理的项目,由储备 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委托进行费用审

    9、计,以审计确定的收储 补偿费用(不含奖励费用)核算财务成本和管理费。收储整理资金的支付要求和支付方式以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与所在区(市)政府、收储整理单位签订的收储整理 协议约定为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已列入搬迁计划的老城区搬迁企业和搬迁片 区、市政府已单独确定补偿政策的区域、青政发2021) 20 号文件施行前已核发整理批准书且在有效期限的收储整理 项目,土地收储补偿标准按原定补偿政策和原协议约定执行。第十六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片区综合地价可适 当调整,调整程序按照原程序实施并发布,发布前已经签订 收储协议并生效的储备项目,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 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内的国有土地(不含“农 转非国有土地)收储工作,西海岸新区和其他区(市)可 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有关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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