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法宣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宣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21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第一部为保护农夫利益而颁布的法律,其核心是赋予农夫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地保护和调动农夫的积极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的特点。把农村土地承包给农夫实行家庭经营,既能发挥我国农夫勤劳智慧和精耕细作的传统,又能以土地为
2、基础建立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今后长期发展供应前提和条件。家庭承包经营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农户可以依据天气、环境、市场等变化和动植物生长发育状况,自主支配劳动时间,准时做出决策,保证农业生产顺当进行。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收益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的经营规模会逐步扩大,但这转变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发展到今日,家庭农场仍是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营形式。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可以通过发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来解决。 二是赋予农夫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
3、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夫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是明确了农夫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二是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详细内容。法律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的重点。对承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包方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发包方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和任何个人侵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特殊是针对农村土地承
4、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状况,如不敬重农夫的经营自主权,不顾农夫意愿和市场条件,强迫转变种植结构、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收回外出务工农夫承包地等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从维护农夫承包权角度作出了特别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变更土地承包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四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农夫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根究竟是为了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不仅如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还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荒”资源开发、土地资源保护等方面为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留出了空间。法律规定较长的承包期将给土地承包经营者以长远的投资引
5、导。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这些规定对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和持续利用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 要深刻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以上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个整体,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立法的基础,赋予农夫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立法的根本,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的重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是立法的目的。归结到一点就是从维护农夫的根本利益动身,依法保护和调动农夫的积极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共五章六十五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承包方
6、式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其他方式承包。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安排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家庭承包方式是土地承包的基本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保护。通常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系指家庭承包方式。#/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
7、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根据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公平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2、承包方权利 法律赋予了承包农户充分而有保障的承包权。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依法对承包地享有使用的权利,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征用、占用土地的补偿费。 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8、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等责任。 3、承包方义务 #/ 承包方依法享有权利,也应担当相应的义务,主要义务是对所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管制和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 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担当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
9、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土地承包原则 法律对进行土地承包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需根据法定的原则开展详细的承包工作。 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公平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正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0、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5、土地承包程序 为防止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随便性,从程序上确保土地承包的公正、公开、公正,保障农夫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法律对土地承包规定了明确的、操作性很强的程序,在实施土地承包时必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争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6
11、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商定,行使权利,担当义务。法律规定的期限是法定期限,原商定承包期长于法定承包期限的也是有效的,法律并不禁止。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根据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连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7、承包期内,发方包不得收回承包地 赋予农夫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
1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夫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因此,必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便收回和调整承包地。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殊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
13、户的,应当根据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五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商定无效。 #/ 8、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随便调整土地,不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农夫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法律明确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给农夫吃了一颗定心丸。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
14、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难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别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X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商定不得调整的,根据其商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商定无效。 9、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当前农村工作的热门话题。近年来,不少地方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索,制订出台了扶持促进土地流转,强化指导服务的文件政策。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打算(20
15、21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根据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夫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夫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转变土地集体全部性质,不得转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夫土地承包权益。 要全面精确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与流转的关系,正确熟悉土地流转的实质。全面落实好农夫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流转的主导方
16、是谁,是发包方,不是承包方?是否可以强制推行流转?对此等问题,法律规定很明确。 #/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转变土地全部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打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
17、流转的方式。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全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
18、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10、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 土地承包合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夫的,承包期限、内容、效力、变更都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这样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始终把调动农夫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动身点的原则,是我们党始终维护农夫根本利益,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详细体现。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夫的基本权利,是绝大多数农夫赖以生产、生活的基础。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听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
19、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11、妇女承包经营权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状况时有发生,有的出嫁女长期得不到承包地,有的妇女离婚后承包地无着落。为充分体现体现男女公平的宪法原则,法律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保护进行了充分的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公平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
20、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12、新增人口承包地问题 在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新增人口时,会出现明显的人地矛盾,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土地是农夫基本生活保障,新增人口承包地的处理是一个必需面对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将集体预留的机动地、经开垦等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交回的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既有利于保持已有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也有利于解决无地少地农夫的土地问题,符合广阔农夫的根本利益。发包方应当将这些土地严格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不得随便将这些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出去。 农
21、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13、承包争议处理 由于种种原因,涉及土地承包方面的纠纷近年来有所增加。对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法律规定有新突破,主要是增加了仲裁处理方法。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
22、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4、侵害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一经设立,就具有物权的属性,即具有排解包括全部权人(发包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和侵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亦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权利,承包方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担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解妨害、消退危急、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3、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听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赐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