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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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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docx

    1、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1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2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村民经过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2、3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以农民建房家庭户为单位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拆建、改建、重建供其家庭成员居住和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行为。4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三、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并严格执行集体土地的“一户一宅”政策,严禁未批先建、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职责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村级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核审批管

    3、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村民建房资格审查、宅基地及建房审核审批和注销、用地协调、批后监管、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台账管理等工作;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许可、规划用地核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工作;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安全监督管理、建筑风貌引导管控、住房设计图纸审查及危旧房改造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各部门对农房审批的联合踏勘、前置联合审核、竣工后组织验收等工作;指导各村依法开展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县

    4、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行为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指导乡镇(街道)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日常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宅基地和村民建房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指导乡镇(街道)依法做好违法占用宅基地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乡镇(街道)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集中建房区规划方案审查、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结合

    5、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建房用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负责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和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更新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住房安全监督管理、建筑风貌引导管控、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审查及危旧房改造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

    6、划局、各乡镇(街道)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赋权及部门之间职责边界认定情况,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制度,可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依法负责本村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宅基地用地调整、退出处置、纠纷调解、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导和报告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的现场联合踏勘及前置联合审核、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依法依规提供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五、各乡镇

    7、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对村民建房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要组建管理机构,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与相关基层站所协同,界定工作职责,实行专人专岗专窗制度。县人民政府建立村民建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涉及村民建房审批重大事项。第三章规划控制六、宅基地选址、农民建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村庄整体建设风貌相协调,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七、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区管控。严格控制区:该区域严格控制宅基地建房,具体范围如下:鹤溪街道:城南社区、百岁社区、城西社区、浮丘村、鹤溪村、张村村、包凤村、三枝树村、东弄村、敕木山村、鹤木岭村;

    8、红星街道:仙童社区、金仙寺社区、团结社区、外舍社区、红星社区、城北村、王金堞村、岭北村、岗石村、和兴村(不包含大吴山村)。有条件建设区:指除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域分为建筑保护区与一般建设区。建筑保护区: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建设控制地带的村民建房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一般建设区:指上述建筑保护区以外的有条件建设区,乡镇(街道)可以行政村或本行政区为单位建设集中建房点,引导村民建房从零星布局到规范集中。八、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在公路、铁路两侧的,建房审批按照公路建筑限控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执行

    9、九、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内原则上不得再安排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第四章资格条件和标准十、农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大、中、小户标准。十一、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符合法定建房审批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本办法所称的“户”,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1 .夫妻双方单独立户的按一户计算;2 .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与父母认定为一户,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视同分户;3 .离婚满三周年或已再婚的视同分户;4 .其他情形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及不重复使

    10、用宅基地审批资格权原则,进行认定。十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1 .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2 .属于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Itf的住房困难户);3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原址拆、改建的;4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房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三、建房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建房人数:1 .村民家庭成员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 .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入的配偶,省外的凭结婚证计入建房人数,省内的需将户口迁入;3 .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现役义务兵、服现役未满12年的军(警)士;4 .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全

    11、日制研究生;5 .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服刑人员;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十四、申请建房时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建房人数:L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国有控股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人员;7 .现役军人上士及以上军衔的人员;8 .已婚嫁到建房村外户籍未迁出的人员和子女;9 .非法领养人员;10 户籍挂靠人员;11 其他不应计入建房人数的人员。十五、村民申请建房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建房人数:1 .已婚尚未有子女的;2 .符合独生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3 .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登记结婚的;4 .法律法规规定

    12、的其他人员。十六、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L拟建房用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2 .建房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在列入改造计划项目控制范围内的;3 .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4 .在本县有集体土地房屋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行为的;5 .已享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或留地安置的;6 .已享受农民异地扶贫搬迁(含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大搬快治搬迁、大搬快聚搬迁等)政策的(包括退出异地扶贫搬迁政策享受,户口迁回人员);7 .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迁建安置)的;8 .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置到位的;9 .自愿有偿退出所有合法宅基地的;10 .涉

    13、及户口迁移,在原迁出地已有集体土地房屋的;11 .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国有控股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人员;12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满足住房困难户标准,以离婚分家析产、赠与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员无房或住房困难的;13 .申请户中存在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建房审批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房;或已将原宅基地产权证变更登记给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却仍占有使用的;14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十七、村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其建房用地面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小户(3人以下),不

    14、超过80m中户(4至5人),不超过100m二大户(6人以上),不超过120m2o在依法拥有的原农房范围内,申请原址翻建、改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标准最高不超过12OnI2。十八、村民建房的檐口高度(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不超过9.5米;斜屋面屋脊高度(室外地坪至屋顶的高度)不超过11.5米。十九、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村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置原有住房:1 .申请异址新建住房的,签订原有宅基地退出协议,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拆除旧房,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2 .申请人原有住房因房屋结构、古村落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并经村集体同意予以保留的,腾空后应将土地使用权、房屋

    15、所有权变更登记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将收回的农房优先用于保障住房困难户。在未办理转移前,暂停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二十、鼓励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保障本村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需求。第五章审批程序二十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以行政村为单位分批次上报,由乡镇(街道)审批。审批程序如下:1 .建房申请村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人提出的建房资格、申请理由、旧房情况、申请用地权属、利害关系人意见、建筑面积、建筑高度、风貌管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6、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街道)递交申请材料。2 .现场踏勘乡镇(街道)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递交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村民建房用地现场踏勘,核定建房位置、建设范围、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标高等,并调查申请建房户的有关情况。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涉及林地、水域、公路、电力等其他用地的,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到场踏勘。3 .建房公示乡镇(街道)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乡镇(街道)和村公示栏内张榜公布,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现有农房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面积和

    17、土地用途、拟建层数和高度、标高等,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4 .审核审批乡镇(街道)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用地涉及林地、水域、公路、电力等其他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报经相关部门批准。5 .放样打桩审批程序完成后,申请建房户在动工建设前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对其宅基地放样打桩,乡镇(街道)应当及时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放样打桩。6 .基槽验线地脚圈梁建成后地面主体结构建设前,申请建房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到实地验线。7 .竣

    18、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申请建房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召集相关人员到实地进行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工作。竣工验收需提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勘测报告。通过房屋验收的村民,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8 .归档备案乡镇(街道)负责将村民建房审批管理的资料整理归档,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二十二、林业、交通、水利等法律法规对村民建房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建设管理二十三、申请建房户不采用或者建房地块不适用通用设计图纸的,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

    19、计并出具农村住房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应符合房屋设计相关规范、村庄规划和各类专项保护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二十四、做好经批准的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村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对发现不符合审批要求建房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村民建房过程的管理,帮助村民依法审批建房,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行为。二十五、建房时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街道)。二十六、承建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并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二

    20、十七、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由建房村民向乡镇(街道)提出规划用地核实申请,由乡镇(街道)组织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工作。村民建房未经竣工规划用地核实或竣工规划用地核实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第七章法律责任二十八、农村村民建房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L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2 .擅自改变批准文件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3 .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骗取批准建房的;4 .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5 .其他违

    21、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二十九、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附则三十本办法自2025年4月22日起施行。同时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07)21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0737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197号)同时废止。县政府之前出台的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三十一、本办法施行期间,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有变化的,照上级新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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