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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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1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2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村民经过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2、3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以农民建房家庭户为单位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拆建、改建、重建供其家庭成员居住和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行为。4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三、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并严格执行集体土地的“一户一宅”政策,严禁未批先建、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职责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村级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核审批管
3、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村民建房资格审查、宅基地及建房审核审批和注销、用地协调、批后监管、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台账管理等工作;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许可、规划用地核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工作;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安全监督管理、建筑风貌引导管控、住房设计图纸审查及危旧房改造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各部门对农房审批的联合踏勘、前置联合审核、竣工后组织验收等工作;指导各村依法开展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县
4、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行为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指导乡镇(街道)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日常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宅基地和村民建房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指导乡镇(街道)依法做好违法占用宅基地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乡镇(街道)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集中建房区规划方案审查、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结合
5、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建房用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负责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和竣工规划用地核实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更新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住房安全监督管理、建筑风貌引导管控、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审查及危旧房改造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
6、划局、各乡镇(街道)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赋权及部门之间职责边界认定情况,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制度,可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依法负责本村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宅基地用地调整、退出处置、纠纷调解、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导和报告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的现场联合踏勘及前置联合审核、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依法依规提供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五、各乡镇
7、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对村民建房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要组建管理机构,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与相关基层站所协同,界定工作职责,实行专人专岗专窗制度。县人民政府建立村民建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涉及村民建房审批重大事项。第三章规划控制六、宅基地选址、农民建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村庄整体建设风貌相协调,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七、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区管控。严格控制区:该区域严格控制宅基地建房,具体范围如下:鹤溪街道:城南社区、百岁社区、城西社区、浮丘村、鹤溪村、张村村、包凤村、三枝树村、东弄村、敕木山村、鹤木岭村;
8、红星街道:仙童社区、金仙寺社区、团结社区、外舍社区、红星社区、城北村、王金堞村、岭北村、岗石村、和兴村(不包含大吴山村)。有条件建设区:指除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域分为建筑保护区与一般建设区。建筑保护区: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建设控制地带的村民建房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一般建设区:指上述建筑保护区以外的有条件建设区,乡镇(街道)可以行政村或本行政区为单位建设集中建房点,引导村民建房从零星布局到规范集中。八、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在公路、铁路两侧的,建房审批按照公路建筑限控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执行
9、九、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内原则上不得再安排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第四章资格条件和标准十、农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大、中、小户标准。十一、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符合法定建房审批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本办法所称的“户”,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1 .夫妻双方单独立户的按一户计算;2 .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与父母认定为一户,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视同分户;3 .离婚满三周年或已再婚的视同分户;4 .其他情形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及不重复使
10、用宅基地审批资格权原则,进行认定。十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1 .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2 .属于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Itf的住房困难户);3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原址拆、改建的;4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房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三、建房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建房人数:1 .村民家庭成员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 .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入的配偶,省外的凭结婚证计入建房人数,省内的需将户口迁入;3 .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现役义务兵、服现役未满12年的军(警)士;4 .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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