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4)按照有关规
3、定,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2.3专家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灾害救助准备省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林业、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自然资源厅根据
4、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O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白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设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省粮储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提
5、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4)全省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或一个设区市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90万人以上。(二)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5. 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应急管理部
6、报告,并请求针对我省灾情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6. 1.3响应措施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开展灾情研判。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委托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设区市、重灾县(市、区)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2)指导开展救灾。省政府主要负责
7、同志率领或指定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由省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应急厅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汇总统计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4)下拨救灾款物。省财政厅、应
8、急厅根据受灾设区市申请和灾情,经省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后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设区市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会同省粮储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省发改、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省财政厅、应急厅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中央白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厅及时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地区。省发改、交通
9、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5)投入救灾力量。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或受灾地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安置受灾群众。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
10、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健委、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8)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9)省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10)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指导受灾设区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
11、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三)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5.3三级响应5.3.1启动条件(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1)全省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40人以下,或一个设区市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2)全省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或一个设区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3)全省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
12、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或一个设区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O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4)省财政厅、应急厅根据受灾设区市巾请和灾情,经省政府批准,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财政厅、应急厅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厅及时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地区。省应急厅根据受灾设区市申请,会同省粮储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
13、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省发改、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5)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省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或受灾地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
14、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健委、疾控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福建金融监管局等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7)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指导受灾设区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受灾设区市政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9)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
15、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5.4 四级响应5.5 .1启动条件(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1)全省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一个设区市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2)全省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或一个设区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3)全省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或一个设区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45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4)全省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
16、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或一个设区市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二)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5.4.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省委、省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O5. 4.3响应措施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厅分管
17、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设区市、重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省财政厅、应急厅根据受灾
18、设区市申请和灾情,经省政府批准,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根据受灾设区市申请,会同省粮储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省发改、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5)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或受灾地区政
19、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6. 3.1受灾地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厅、财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强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关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抓好落实。7. 3.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全省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赴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省需救助人员规模。8. 3.3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20、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9. 3.4根据设区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省需救助人员规模,省财政厅、应急厅提出资金补助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及时下达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省财政厅、应急厅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冬春救助资金。10. 3.5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省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省粮储局确保粮食供应。必
21、要时,省应急厅、财政厅、粮储局联合向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国家粮储局申请调拨中央救灾物资支持。7保障措施7.1斐金保障7.1.1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7. 3.1省通信管理局健全省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通信应急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7. 3.2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
22、情。7. 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4.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省政府和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7.4.2 省政府和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
23、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7.4.3 灾情发生后,省政府和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7.5 人力资源保障7. 5.1加强工程抢险、水上救助、防化救援、电力抢修、通信抢修、医疗防疫等专业救灾队伍建设,以及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24、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 5.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林业、海洋渔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海事、电力、红十字会、保险机构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1.1 5.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7.6 社会动员保障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
25、有序参与,并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7.6.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7.7 科技保障7. 7.1运用国家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加强我省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设,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
26、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指导各地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7. 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林业、海洋渔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7. 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11. 7.4运用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全省应急广播体系,
27、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7.8宣传和培训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区)党
28、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8附则8.1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水倒灌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8.2责任与奖惩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3预案管理8. 3.1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批准
29、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省应急厅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8. 3.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8. 3.3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区市级预案报省应急厅备案。省应急厅加强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8. 3.4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12. 3.5本预案由省应急厅会同防灾减灾
30、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12.4 照情形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省委、省政府根据需要可决定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12.5 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防灾减灾救灾发表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等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新要求,为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1月20日印发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地方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
31、助应急预案。省应急厅组建以来,聚焦重特大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探索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取得较好成效,全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明显增强,救灾救助效能显著提升。与此同时,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发生明显变化,我省2016年9月印发的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闽政办2016)153号)在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等方面,已不能适应新时代自然灾害救助的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
32、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好满足受灾群众新需要,更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更好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二、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三、修订
33、主要内容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在全面贯彻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紧盯新时代我省自然灾害形势和灾害救助工作任务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灾害救助经验教训,聚焦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新需要,结合2018年、2024年省级机构改革部门职能新变化,对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的组织指挥体系、工作机制、响应措施等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预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比如,编制目的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工作原则增加
34、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内容等。(二)坚持党对救灾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预案把党对救灾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灾害救助的全过程。比如,编制目的增加了“坚持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的内容;工作原则把“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群众自救”修改为“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等。(三)进一步完善指挥体系。预案突出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推动构建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涉灾部门协调联动、协同应对的指挥机制,新增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明确了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牵头抓总、综合统筹、指导督促作用,并新增设立专家委员会
35、四)进一步规范救助准备。预案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在先,将原预案中的“灾害预警预报”调整为“灾害救助准备”,并单独设置专章。新增规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态化开展灾情预评估,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分析研判,细化可视情采取的六项应对措施,推动救助关口前移。(五)进一步优化启动条件。预案坚持救灾关口前移,新增经会商研判可能达到启动条件的,可先行启动响应;根据一个设区市受灾情况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条件;适当降低启动条件,实现早启动、早响应、早救助。新增建立多灾种响应联动机制,实现省级灾害救助响应与国家、地市灾害救助响应和省级各灾种应急响应的联动。(六)进一步明确响应程序。预案着力提高灾害应急响应的权
36、威性,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调整分别由省委省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同时,细化规定了各灾害救助响应级别的启动程序要求。(七)进一步细化响应措施。预案统筹调整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响应措施,分级细化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的具体措施,更加凸显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牵头抓总作用、更好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和行业优势,并随着应急响应等级的提升,响应措施同步提升。(八)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预案设置“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专章,进一步规范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要求,新增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
37、息比对机制。进一步规范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工作要求。(九)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预案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救助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补充完善灾害救助保障措施,新增救助设施设备配置、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紧急采购供应、灾害救助协同联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要求。(十)进一步严格预案管理。预案新增“责任与奖惩”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