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文及解读.docx
《《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文及解读.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4)按照有关规
3、定,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2.3专家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灾害救助准备省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林业、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自然资源厅根据
4、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O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白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设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省粮储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提
5、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4)全省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或一个设区市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90万人以上。(二)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5. 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应急管理部
6、报告,并请求针对我省灾情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6. 1.3响应措施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开展灾情研判。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委托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设区市、重灾县(市、区)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2)指导开展救灾。省政府主要负责
7、同志率领或指定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由省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应急厅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汇总统计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4)下拨救灾款物。省财政厅、应
8、急厅根据受灾设区市申请和灾情,经省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后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设区市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会同省粮储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省发改、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省财政厅、应急厅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中央白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厅及时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地区。省发改、交通
9、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5)投入救灾力量。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或受灾地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安置受灾群众。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
10、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健委、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8)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9)省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10)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指导受灾设区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
11、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三)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5.3三级响应5.3.1启动条件(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1)全省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40人以下,或一个设区市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2)全省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或一个设区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3)全省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
12、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或一个设区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O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4)省财政厅、应急厅根据受灾设区市巾请和灾情,经省政府批准,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财政厅、应急厅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厅及时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地区。省应急厅根据受灾设区市申请,会同省粮储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
13、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省发改、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5)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省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或受灾地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
14、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健委、疾控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福建金融监管局等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7)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指导受灾设区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受灾设区市政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9)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
15、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5.4 四级响应5.5 .1启动条件(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1)全省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一个设区市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2)全省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或一个设区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3)全省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或一个设区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45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4)全省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
16、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或一个设区市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二)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5.4.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省委、省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O5. 4.3响应措施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厅分管
17、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市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设区市、重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省财政厅、应急厅根据受灾
18、设区市申请和灾情,经省政府批准,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根据受灾设区市申请,会同省粮储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省发改、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5)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或受灾地区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福建省 自然灾害 救助 应急 预案 全文 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