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公司风险防控和对所属公司负责人责任监督,建立健全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
2、观评价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责任,为所属公司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所属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所属公司负责人是指所属公司的专职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专职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党总支)书记等主要领导或主持所属公司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负责人。第五条所属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
3、以在所属公司负责人不再担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一)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二)所属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则上由所属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其工作标准、方法、程序等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备案。第七条所属公司领导班子中除所属公司负责人之外的其他成员任职期间、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公司监管需要或者所属公司监事会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八条根据公司监管需要,对所属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事
4、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第九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公司资产总额的70%,纳入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公司所属子公司户数不低于被审计公司总户数的50%o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以会计年度作为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但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收支以及经济诉讼事项等的责任界定,以所属公司负责人的实际任期为准。(一)所属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本年初作为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二)所属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
5、一年度初作为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公司内控工作负责人兼任,成员包括纪检、监察、审计、人力资源、财务、法务和相关专业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公司审计监察部合署办公,具体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兼任。第十二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三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
6、家、省和集团公司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四条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负责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监察部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所属公司负责人推动本企业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所属公司负责人守法、尽责情况为重点,以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本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六条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7、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核实盈利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债务风险指标、经营增长指标、社会贡献指标、企业发展潜力指标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当性和节约性。经营类企业包括:任期内上级公司历年下达的产品产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以及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等主要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建设类企业包括:投资额计划筹集及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工程招标管理控制情况、工程合同管理控制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控制情况、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等。(
8、三)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公司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判断所属公司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所属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重点关注: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者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符合配比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者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经营成果的调整。如果所属公司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
9、审计结果对所属公司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对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扣除,并做出调整后的新的会计报表。确认任期实际业绩利润。所属公司负责人任期实际业绩利润一般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审计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已扣除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消化任期以前年度不良资产土不可抗力因素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四)国有资产质量及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查实所属公司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反映了所属公司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及任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情况。审计确认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通过对比分析
10、评价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五)企业“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关注:有关决策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控制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有关决策的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属公司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所属公司造成损失等。(六)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改组改制、融资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经济政策以及所属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11、七)任职期间所属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主要审计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情况: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企业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经营管理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财务会计基础核算工作质量和效果。(九)职工工资总额和所属公司负责人年薪的预算执行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
12、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关联企业情况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开展所属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体可采取公司审计监察部直接组织实施或者由审计监察部牵头、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实施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组成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一般由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担任。审计项目组副组长一般由审计监察部责任主审担任,委托中介机构协助的可增加中介机构现场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第十九条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
13、个工作阶段。(一)审计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项目机构、确认审计任务、业务培训、下发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收集资料、拟订和修改完善审计方案等。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财务基础审计、企业绩效评价、经济责任评价等内容。1、审计监察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场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
14、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2、审计监察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公司主要领导以及被审计公司负责人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员,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3、审计监察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材料:(I)企业历史沿革、管理体制,有关内部机构设置、分支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基本情况;(2)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总结;(3)年度经营计划、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上级管理部门、国资部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4)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5)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会议纪要
15、记录);(6)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材料;(7)经济管理监督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对企业的检查报告、评估报告、处理意见及企业纠正情况等资料;(8)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9)审计项目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4、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5、公司审计监察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三)审计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初稿征求意见,修改报告初稿,形成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1、审计项目组草拟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16、初稿,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征求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公司有关领导,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2、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3、在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4、经修改后形成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以及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公司主要领导审阅并批示。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5、被审计公司负责人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查后
17、形成审计决定。6、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7、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执行。8、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对审计监察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监察部申诉,审计监察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公司审计监察部申请复核或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公司领导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司审计监察部或出具审计报告的公司领导应当自收到复核(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议)
18、决定。9、上一级公司审计监察部的复核决定为公司审计监察部的最终决定。第二十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管理决策失误给所属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作出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的建议。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公司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所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审计。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公司批准后,可开展延伸审计工作。第五章审计报告与质量控制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由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
19、日期等基本要素组成。(一)审计报告的正文内容一般包括:1、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执行审计的依据,延伸或追溯审计的重要事项等。2、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及所属公司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公司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财务隶属关系或资产监管关系、核算管理体制、执行的会计制度及会计政策;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姓名、职务、任职期间等基本内容。3、被审计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审计前后公司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各年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收入效益、成本费用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4、财务绩效分析。主要包括审计前后公司的
20、主要财务指标及调整数,审计后公司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的公司基本财务绩效状况5、被审计公司负责人的主要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为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的成效等。6、任期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被审计公司的问题和负责人的问题两方面。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进行分类整理,并载明发现问题的事实,产生问题的原因,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7、审计结论。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业绩,结合公司的历史沿革、发展战略等,对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8、审计建议。结
21、合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同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管理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提出监察建议。9、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情况。(二)附件包括:审定的任职期间各年度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会计账项调整表、绩效评价资料;所属公司及负责人反馈意见。第二十四条审计项目组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组应当取得被审计公司关于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的书面承诺,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二)审计项目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计三级复核制度,即审计人员、主审、项目组长三级复核;(三)审计项目组对于难以把握的专业难题,可以请专家出具意见书;对未经审计的项目或内容不予评议;审计中发现违纪和涉嫌违法
22、问题时,要及时向公司反映,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四)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通过与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联系,将了解的被审计公司财务管理情况与人力资源部门掌握的所属公司负责人考核情况有机结合,以客观评估所属公司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管理责任。第二十五条审计程序上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审计计划质量控制、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三部分。(一)审计计划质量控制。1、在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前,应认真考虑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等,并事先评估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2、制定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同时明确项目审计的工作目标、工作顺序、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后续审
23、计的必要安排等;3、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保证审计计划的严肃性和落到实处。(二)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质量控制。1、加强过程指导与监督,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对各个层次的审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和监督;2、注重现场检查与复核工作,合理分配现场审计任务,并根据审计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审计人员应完成的程序、目标及重要性;3、关注重大财务欺诈、关联方交易及非货币性交易等容易产生审计风险的重要事项。4、重视对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控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5、对于现场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注意及时沟通。(三)审计结论和报告质量控制。1、审计项目组应以前期有效审计工作
24、为基础,以合格证据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评判标准,及时整理、分析和总结,得出恰当的审计和评价结论,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2、经与被审计公司及其负责人交换意见后,有关交换意见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以保留,并将被审计公司及其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项目组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修改之处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再次复核。第六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所属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
25、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所属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所属公司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第二十八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26、第二十九条审计评价应遵循客观性、全面性、公正性和发展性原则。第三十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对所属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所属公司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想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
27、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所属公司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所属公司负责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十三
28、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所属公司负责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公司考核、任免、奖惩所属公司负责人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所属公司负责人本人档案。第七章审计责任与工作纪律第三十五条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三十六条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和被审计公司应当充分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一)审计项目组应做好整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提出审计质量要求并
29、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复核。(二)被审计公司应积极做好审计配合工作:1、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经营管理中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事项;2、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特别是有关未决诉讼、抵押借款、投资融资、银行存款、担保等方面的资料;3、说明有无账外资产,有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等;4、说明在财务、会计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中,有无重大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第三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审计项目组成员对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负有相应的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程序与进程、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审计过程中应认真遵守以
30、下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一)与被审计公司或者被审计公司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应当进入审计项目组;(二)审计项目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工作规定以及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项目工作。(三)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不实的报告,不得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披露。(四)有关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遇到的难点等,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项目组组长。(五)审计项目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计公司的商业机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被审计公司提供的资料泄露给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六)审计项目组人员应自备个人所需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不得向被审计公司提出不合理要求或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七)审计项目组人员不得索要或者接受被审计公司任何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