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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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公司风险防控和对所属公司负责人责任监督,建立健全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
2、观评价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责任,为所属公司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所属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所属公司负责人是指所属公司的专职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专职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党总支)书记等主要领导或主持所属公司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负责人。第五条所属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
3、以在所属公司负责人不再担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一)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二)所属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则上由所属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其工作标准、方法、程序等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备案。第七条所属公司领导班子中除所属公司负责人之外的其他成员任职期间、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公司监管需要或者所属公司监事会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八条根据公司监管需要,对所属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事
4、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第九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公司资产总额的70%,纳入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公司所属子公司户数不低于被审计公司总户数的50%o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以会计年度作为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但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收支以及经济诉讼事项等的责任界定,以所属公司负责人的实际任期为准。(一)所属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本年初作为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二)所属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
5、一年度初作为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公司内控工作负责人兼任,成员包括纪检、监察、审计、人力资源、财务、法务和相关专业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公司审计监察部合署办公,具体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兼任。第十二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三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
6、家、省和集团公司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四条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负责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监察部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所属公司负责人推动本企业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所属公司负责人守法、尽责情况为重点,以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本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六条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7、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核实盈利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债务风险指标、经营增长指标、社会贡献指标、企业发展潜力指标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当性和节约性。经营类企业包括:任期内上级公司历年下达的产品产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以及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等主要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建设类企业包括:投资额计划筹集及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工程招标管理控制情况、工程合同管理控制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控制情况、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等。(
8、三)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公司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判断所属公司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所属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重点关注: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者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符合配比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者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经营成果的调整。如果所属公司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
9、审计结果对所属公司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对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扣除,并做出调整后的新的会计报表。确认任期实际业绩利润。所属公司负责人任期实际业绩利润一般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审计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已扣除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消化任期以前年度不良资产土不可抗力因素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四)国有资产质量及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查实所属公司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反映了所属公司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及任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情况。审计确认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通过对比分析
10、评价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五)企业“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关注:有关决策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控制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有关决策的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属公司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所属公司造成损失等。(六)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改组改制、融资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经济政策以及所属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11、七)任职期间所属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主要审计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情况: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企业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经营管理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财务会计基础核算工作质量和效果。(九)职工工资总额和所属公司负责人年薪的预算执行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
12、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关联企业情况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开展所属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体可采取公司审计监察部直接组织实施或者由审计监察部牵头、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实施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组成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一般由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担任。审计项目组副组长一般由审计监察部责任主审担任,委托中介机构协助的可增加中介机构现场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第十九条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
13、个工作阶段。(一)审计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项目机构、确认审计任务、业务培训、下发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收集资料、拟订和修改完善审计方案等。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财务基础审计、企业绩效评价、经济责任评价等内容。1、审计监察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场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
14、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2、审计监察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公司主要领导以及被审计公司负责人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员,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3、审计监察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材料:(I)企业历史沿革、管理体制,有关内部机构设置、分支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基本情况;(2)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总结;(3)年度经营计划、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上级管理部门、国资部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4)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5)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会议纪要
15、记录);(6)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材料;(7)经济管理监督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对企业的检查报告、评估报告、处理意见及企业纠正情况等资料;(8)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9)审计项目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4、被审计公司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5、公司审计监察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三)审计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初稿征求意见,修改报告初稿,形成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1、审计项目组草拟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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