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583788       资源大小:24.80KB        全文页数:1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1、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2、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本办法所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

    3、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开工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在此之前的各项施工准备,如地质勘察、拆除旧建筑物、三通一平及辅助工程施工等不属于正式开工;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安装工程开始即为开工。火电项目以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为开工标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对项目开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节能审查机关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

    4、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自治区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各地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盟市、旗县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节能审查

    5、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在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

    6、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盟市及以下地区,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5000(含)-100O0(不含)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5000(含)-10000(不含)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盟市(计划单列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

    7、消费量(当量值)1000(含)-5000(不含)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00O(含)-5000(不含)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旗县(区、县级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旗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

    8、目能源消费情况、节能降碳措施、能效水平和碳排放等进行分析说明,并填写节能声明表(格式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规定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还应在节能声明表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等内容。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按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地相关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按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实施。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资

    9、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实施节能审查。有关审查的行业范围、审查条件、工作程序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自治区各级节能审查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地区,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

    10、暂停时段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结合实际确定。第十一条自治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定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指南,组织旗县、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十二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

    11、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五)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

    12、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规定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节能报告中还应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级水平等内容。负责节能报告编制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13、自治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实际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加强对本地区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包括下列内容:(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包括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备等技术水平先进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等;(二)项目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

    14、核实意见;(三)自治区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四)项目建成后对自治区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如有不利影响,应提出拟采取的有效措施;(五)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需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具备相应审查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节能报告和联合评估论证意见(如需)。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所在盟市节能审查机关需出具项目节能审查请示并附初审意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能源消费、

    15、碳排放、能效水平情况,对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及可行性化解措施等。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所在盟市节能审查机关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盟市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建成后对盟市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如有不利影响,应提出拟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四条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

    16、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五条自治区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节能评审机构应及时组织对节能报告初审、召开评审会,应在评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上报节能审查机关(修改节能报告和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在内)。节能评审机构应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开展评审工作,对于符合或修改后达到审查要求的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对于不符合或修改后达不到审查要求的项目,出具

    17、不予通过评审的意见。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应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二)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三)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四)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五)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全国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所在

    18、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第十七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12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意见、节能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同步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审查复核通过的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未通过的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延长审查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

    19、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第十九条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

    20、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节能声明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OO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OO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要及时纳入自治区资源节约集约数智平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21、查验收管理权限归属自治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其他项目节能验收管理权限由盟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实际决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节能验收主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自查报告及节能验收报告报送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自查报告及节能验收报告报送自治区和所在盟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自治区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

    22、自治区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区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系统梳理本地区已批复节能审查项目情况,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上一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23、门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有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原节

    24、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

    25、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第二十九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归集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三十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

    26、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同时废止。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声明表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声明表项目名称:填表日期: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项目建设地点在线审

    27、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其他项目总投资项目管理类别审批核准备案绿色建筑等级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主要用能设备情况年耗能量能源种类计量单位年消耗实物量折标系数折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折标准煤等价值(吨标准煤)年能源消费总二S(吨标准煤)耗能工质种类计量单位年消耗实物量折标系数折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折标准煤等价值(吨标准煤)年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年碳排放量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CtCO2)工业生产过程排放量(tC02)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量(tC02)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量(tC02)项目年碳

    28、排放量(tC02)项目节能降碳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降碳新技术、新产品等,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绿色建筑标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还应说明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本单位郑重声明:1、本单位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有效。2、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3、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成投产后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单位:(盖章)备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29、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最新文件)基孔肯雅热实验室检测方案一标本的采集(一)患者标本的采集。急性期血清:发病1周内,无菌静脉采集非抗凝血5ml。恢复期血清:发病后2至3周或以上,无菌静脉采集非抗凝血5mlo(二)伊蚊标本的采集。在本病暴发或流行期间,采集疫点的伊蚊成蚊和幼虫,用于病原学检测。二标本的保存与运输血液标本采集后,在42条件下尽快运送至实验室进行血清分离并保存。血清标本可置于-2(rc冰箱短期保存,长期保存须置-7(rc以下。标本运输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规定执行。三检测方法常用检测方法主要有3种: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一般情况下,病毒分离与核酸检测宜采用发病后

    30、1周内的血清;IgM抗体检测宜采用发病4天后的血清,IgG抗体的检测宜采用发病1周后的血清。(一)血清学检测方法。1 .特异性IgM检测。采用的方法有:捕获ELlSA法(MacELISA)、间接ELlSA法、免疫荧光法和免疫层析法等。2 .特异性IgG检测。采用的方法有:间接ELISA法、免疫荧光法和免疫层析法等。3 .意义IgM阳性结果,表明患者新近CHIKV感染,用于基孔肯雅热早期诊断。IgG阳性结果,表明曾受到CHIKV感染;恢复期血清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抗体滴度有4倍或4倍以上升高则可确诊。(二)病原学检测方法。1 .基孔肯雅病毒核酸检测。一般发病后7日内在多数患者的血清中可检测到病毒核酸

    31、冻存伊蚊标本也可进行基孔肯雅病毒核酸检测。可采用RT-PCR和Real-timeR-PCR等核酸扩增的方法检测。2 .病毒分离鉴定。常用Vero.C6/36等敏感细胞系开展病毒分离,分离物可以免疫荧光法或核酸检测进行鉴定。3 .意义。患者血清中分离到基孔肯雅热病毒和/或检测到病毒核酸后,可确诊基孔肯雅热病毒感染。基孔肯雅热实验室检测方法基孔肯雅热的实验室检测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病原学检测:核酸检测:一般发病后7天内血液样本病毒核酸检出率较高,常采用实时荧光RT-PCR基于核酸扩增的方法进行检测,可用于早期诊断。对于核酸检测阳性样本可开展病毒基因序列测定和分析,本地传播疫情样本选择应兼顾不同时

    32、段、不同地区样本,优先选取首例本地病例样本。病毒培养分离:一般发病后5天内血液样本病毒培养分离率较高,通常将样本接种至哺乳动物细胞(Vero、bhk21)中进行分离与培养,待其出现病变特征后,采用抗原或核酸检测手段鉴定病毒种类。抗原检测:常用双抗体夹心ELISA法或免疫层析法进行抗原检测,一般适用于发病后5天以内血液样本,检出阳性可用于早期诊断。基因组序列分析:采用一代Sanger法或扩增子技术进行病毒E2和El蛋白编码基因序列或全基因组测序,测序技术经质控合格后,方可用于后续生物信息分析。二代测序平台覆盖深度应不低于IOx,三代测序平台覆盖深度应不低于50x,全基因组测序覆盖度应不低于98%o血清学检测:特异性IgM抗体:采用ELISA、免疫层析等方法检测,是辅助诊断基孔肯雅热急性期或近期感染的重要指标。特异性IgG抗体:采用ELISA、免疫荧光(IFA)、免疫层析等方法检测。患者恢复期血清IgG抗体阳转或滴度较急性期呈4倍及以上升高可以确诊。中和抗体:采用空斑减少中和实验、微量中和实验等方法检测,可用于分型。患者恢复期血清中和抗体阳转或滴度较急性期呈4倍及以上升高可以确诊。20


    注意事项

    本文(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为本站会员(极速器)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