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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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2、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本办法所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
3、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开工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在此之前的各项施工准备,如地质勘察、拆除旧建筑物、三通一平及辅助工程施工等不属于正式开工;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安装工程开始即为开工。火电项目以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为开工标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对项目开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节能审查机关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
4、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自治区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各地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盟市、旗县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节能审查
5、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在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
6、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盟市及以下地区,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5000(含)-100O0(不含)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5000(含)-10000(不含)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盟市(计划单列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
7、消费量(当量值)1000(含)-5000(不含)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00O(含)-5000(不含)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旗县(区、县级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旗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
8、目能源消费情况、节能降碳措施、能效水平和碳排放等进行分析说明,并填写节能声明表(格式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规定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还应在节能声明表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等内容。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按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地相关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按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实施。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资
9、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实施节能审查。有关审查的行业范围、审查条件、工作程序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自治区各级节能审查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地区,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
10、暂停时段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结合实际确定。第十一条自治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定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指南,组织旗县、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十二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
11、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五)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
12、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规定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节能报告中还应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级水平等内容。负责节能报告编制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13、自治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实际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加强对本地区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包括下列内容:(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包括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备等技术水平先进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等;(二)项目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
14、核实意见;(三)自治区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四)项目建成后对自治区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如有不利影响,应提出拟采取的有效措施;(五)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需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具备相应审查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节能报告和联合评估论证意见(如需)。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所在盟市节能审查机关需出具项目节能审查请示并附初审意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能源消费、
15、碳排放、能效水平情况,对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及可行性化解措施等。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所在盟市节能审查机关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盟市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建成后对盟市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如有不利影响,应提出拟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四条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
16、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五条自治区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节能评审机构应及时组织对节能报告初审、召开评审会,应在评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上报节能审查机关(修改节能报告和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在内)。节能评审机构应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开展评审工作,对于符合或修改后达到审查要求的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对于不符合或修改后达不到审查要求的项目,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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