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苗区实施中华A氏再彳D森林法为怯(修落单售猊求毒见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自治区全面落实林长制,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长体
2、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生杰保护修复的投入统筹解决林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林业发展。第五条【部门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的林业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授权的组织、委托的组织直接管理的事项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森林资源富集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林草工作站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增
3、强公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科技支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林业科技创新,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林业科技水平。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第二章森林保护第八条【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
4、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自治区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第九条【专项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第十条【资源调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推行卫星遥感、无人机动态监测。每十年开展一次森林资源普查,每年进行森林资源动态监测,掌握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和消长变化情况。森林资源普查或者监测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ElQ,414/口_LJ、/E,一4人F
5、/口_L、一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单倍行,第H-一条【林木保护】自治区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距,无项目符号或编靖一一带格式的:字体:三号,字体颜色:自动设置制度,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实施一体化保护。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管理平台、统一基础数据、统一补偿政策、统一管护制度,构建完备、规范、高效的保护制度体系。,o,fc,4L八壬丽LL小G.T人铤LL/后E上也H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单倍行根据生态区位重要性、物种珍稀性等多种因素,确定天一性然林保护重点区域。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自治区实行天
6、然林仝面保护制唐,公益林实行与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并轨管理并轨。自治区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根据生态区位重要性、物种珍稀性等多种因素,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谁来确定)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严格保护相关(依据文件已过期,有没有新延绫文件).黑慝嚣(黄色)I第十二条【林地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一:非突出显示J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业和草原
7、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带格式的:非突出显示永久性建筑物。:(默认)仿宋_GB2312,(中文)仿宋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嚏: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第十四条【植被恢复费】林植被恢复费。i一带格式的:非突出显示),rt.t,4,SW,L*/带格式的:字体:(默认)仿茶_682312,(中文)仿宋1,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LgB2312,三号带格式的:非突出显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税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造林绿化,恢复植被,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监督。第十五条【森林防灭火】自治区实行森林
8、防灭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第十六条【监测预防】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防治减灾体系,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实行联防联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业有
9、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实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朕控和疫情报告制度。林业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及时报告疫情。对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区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第十八条【生态修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
10、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对确定的封山、封沙育林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范围.明确界限不树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封山、封沙育林区采伐林木、砍柴、放牧和从事对林木、植被有破坏作用的活动。第十九条【退耕还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第三章造林绿化第二十条【造林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组织实施造林绿化
11、明确造林绿化目标、任务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和造林树种及林种比例。第二十一条【造林责任】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制:(一)造林绿化重点工程,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造林绿化,由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三)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的造林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四)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场、牧场、工矿区、机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造林绿化,由本单位负责;(五)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等的造林绿化,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嘎查村的造林绿化,由嘎查村民
12、委员会负责;(七)其他造林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造林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限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查验收,由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第二十二条【义务植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每年4月为全区自治区造林绿化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义务植树责任,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第二十三条【社会参与造林】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行造
13、林绿化。支持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提高造林绿化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宜林荒山、荒沙、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进行造林绿化的,应当签订合同,并明确完成造林绿化的任务和期限。第二十四条【造林技术】造林绿化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推广应用造林新技术和适用模式,落实管护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管理,保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成活率和保存率标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绿化完成面积。第二十五条种苗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选择/带格式的:无下划线绿化树种,组织做好林木种苗的供应工作。加大乡土树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
14、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牝种苗。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分类经营】森林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公益林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投工、投劳、投资建设;商品林主要由受益者投资建设和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第二十七条【林业产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鼓励优先利用商品林地规模化、集约化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开展林下经济活在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过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
15、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森林经营方案】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他森林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应当包括森林资源状况、经营目标、经营措施、效益分析等内容,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国有林管理】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活动,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
16、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要保持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地范围和用途应当保持会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三十条【产权登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需要变更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原确定权属程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森林资源流转、抵押、入股等活动,需要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
17、应当依法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第三H-一条【产权登记】_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筵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需要变更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原确定权属程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二条【经营流转】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带格式的:字体:(默认)仿宋_GB2312,(中文)仿宋/GB2312,三号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18、造成森林、林木、带格式的:字体:(默认)仿宋_GB2312,(中文)仿宋/GB2312,三号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签订规范合同并在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公益林流转不得改变用途。第三十三条【争议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跨行政区域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大兴安岭林区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
19、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第三十四条【用途争议解决途径】因草原证书与林权证书重复发放,造成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土地用途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同一人民政府重复发证造成争议的,由该人民政府处理;(二)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重复发证造成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三)国务院林业和草
20、原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重复发证造成争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处理。第三十五条【采伐原则】自治区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以及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采伐。第三十六条【采伐许可】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零星林木范围以林权证至确认的为准。采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以采伐小班售座为J带格式的:图案:清除(黄色)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个人所有的林木,以户为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21、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办理完毕;七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七条灌木采伐以生态建设为主要目的的灌木林经营管理,应以生态效益为主,可适度开展平茬利用。以生态建设为主要目的的灌木经营管理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采伐利用为辅。灌木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和许可证制度的范围及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救灾采伐】遇有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就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进行采伐,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采伐的单位应当将采伐情况报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2、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监督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机制,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规范无展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四十条【执法权限】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
23、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四十一条【部门协作】林业和草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共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损害赔偿】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四条
24、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衔接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旗县级
25、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三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
26、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九条【法律责任三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第四由丸五十条【法律责任四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封山、封沙育林区采伐林木、砍柴、放牧和从事对林木、植被有破坏作用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27、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法律责任五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林木属于采伐行为人所有或经营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法律责任六七】在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工作中,
2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冬令W年月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25年基孔肯雅热实验室检测方案一检测对象与适用场景L疑似病例发热(38。C)伴急性关节痛/关节炎,且发病前14天内有疫区旅居史或蚊虫叮咬史。无典型关节痛症状的儿童或老年人,但出现发热、皮疹等非特异性症状。2 .聚集性疫情同一社区/单位短期内出现N2例发热伴关节痛病例,需启动应急检测。3 .入境筛查来自东南
29、亚、非洲、南美等流行区的发热旅客。二、样本采集与处理样本类型采集时间窗处理要求血清/血浆发病后1周内(急性期)4。C保存,24小时内送检;-70。C长期冻存全血发病后5天内(病毒血症期)EDTA抗凝,避免溶血恢复期血清发病后2-4周与急性期血清配对检测,确诊抗体转化注意:样本运输需符合生物安全三级包装标准,避免反复冻融。三核心检测方法及流程(一)病原学检测1 .核酸检测(RFPCR)适用期:发病后1周内(病毒血症期)。O靶基因:ELnsPl等保守区基因,引物设计参考WHO推荐序歹上O阳性判定:检出特异性片段且Ct值335。2 .病毒分离适用Veto、C6/36细胞系,需BSL-3实验室操作。(
30、二)血清学检测LIgM抗体检测窗口期:发病后5天至3个月,阳性提示近期感染。假阳性处理:需经中和抗体试验确认(如PRNT)。3 .IgG抗体检测恢复期血清IgG滴度较急性期升高%倍可确诊。优先策略:急性期首选核酸检测,发病5天后补充IgM检测。四、结果解读与报告检测结果临床意义行动建议核酸阳性/IgM阳性确诊感染立即上报并启动防蚊隔离核酸阴性+IgM阴性排除感染或窗口期未检出恢复期血清复测IgG单阳性(无急性期样本)提示既往感染结合流行病学史评估五、质量控制与生物安全1 .质控要求每批次检测需包含阴性对照、阳性对照(灭活病毒或合成核酸)。商业化试剂需具备国家农药登记证号(驱蚊产品同理)。2 .生物安全病毒分离在BSL-3实验室进行,血清检测需BSL-2防护。废弃物需高压灭菌(1210,30分钟)。六、特殊场景应对L大规模筛查:采用核酸混检(5J),阳性样本再拆分。3 .跨境输入防控:口岸配备快速IgM胶体金试剂(15分钟出结果)。4 .康复期监测:。关节痛持续者每月复查IgG,评估慢性炎症。七、检测网络建设要求1 .基层机构:具备血清学快速检测能力(IgM/IgG胶体金法2 .地市级CDC配备RT-PCR及核酸提取设备,覆盖核酸检测需求。3 .省级参比实验室:负责病毒分型、抗体确认及技术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