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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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苗区实施中华A氏再彳D森林法为怯(修落单售猊求毒见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自治区全面落实林长制,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长体
2、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生杰保护修复的投入统筹解决林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林业发展。第五条【部门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的林业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授权的组织、委托的组织直接管理的事项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森林资源富集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林草工作站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增
3、强公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科技支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林业科技创新,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林业科技水平。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第二章森林保护第八条【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
4、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自治区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第九条【专项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第十条【资源调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推行卫星遥感、无人机动态监测。每十年开展一次森林资源普查,每年进行森林资源动态监测,掌握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和消长变化情况。森林资源普查或者监测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ElQ,414/口_LJ、/E,一4人F
5、/口_L、一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单倍行,第H-一条【林木保护】自治区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距,无项目符号或编靖一一带格式的:字体:三号,字体颜色:自动设置制度,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实施一体化保护。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管理平台、统一基础数据、统一补偿政策、统一管护制度,构建完备、规范、高效的保护制度体系。,o,fc,4L八壬丽LL小G.T人铤LL/后E上也H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单倍行根据生态区位重要性、物种珍稀性等多种因素,确定天一性然林保护重点区域。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自治区实行天
6、然林仝面保护制唐,公益林实行与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并轨管理并轨。自治区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根据生态区位重要性、物种珍稀性等多种因素,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谁来确定)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严格保护相关(依据文件已过期,有没有新延绫文件).黑慝嚣(黄色)I第十二条【林地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一:非突出显示J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业和草原
7、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带格式的:非突出显示永久性建筑物。:(默认)仿宋_GB2312,(中文)仿宋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嚏: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第十四条【植被恢复费】林植被恢复费。i一带格式的:非突出显示),rt.t,4,SW,L*/带格式的:字体:(默认)仿茶_682312,(中文)仿宋1,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LgB2312,三号带格式的:非突出显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税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造林绿化,恢复植被,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监督。第十五条【森林防灭火】自治区实行森林
8、防灭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第十六条【监测预防】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防治减灾体系,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实行联防联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业有
9、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实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朕控和疫情报告制度。林业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及时报告疫情。对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区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第十八条【生态修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
10、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对确定的封山、封沙育林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范围.明确界限不树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封山、封沙育林区采伐林木、砍柴、放牧和从事对林木、植被有破坏作用的活动。第十九条【退耕还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第三章造林绿化第二十条【造林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组织实施造林绿化
11、明确造林绿化目标、任务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和造林树种及林种比例。第二十一条【造林责任】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制:(一)造林绿化重点工程,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造林绿化,由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三)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的造林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四)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场、牧场、工矿区、机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造林绿化,由本单位负责;(五)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等的造林绿化,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嘎查村的造林绿化,由嘎查村民
12、委员会负责;(七)其他造林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造林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限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查验收,由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第二十二条【义务植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每年4月为全区自治区造林绿化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义务植树责任,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第二十三条【社会参与造林】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行造
13、林绿化。支持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提高造林绿化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宜林荒山、荒沙、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进行造林绿化的,应当签订合同,并明确完成造林绿化的任务和期限。第二十四条【造林技术】造林绿化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推广应用造林新技术和适用模式,落实管护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管理,保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成活率和保存率标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绿化完成面积。第二十五条种苗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选择/带格式的:无下划线绿化树种,组织做好林木种苗的供应工作。加大乡土树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
14、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牝种苗。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分类经营】森林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公益林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投工、投劳、投资建设;商品林主要由受益者投资建设和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第二十七条【林业产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鼓励优先利用商品林地规模化、集约化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开展林下经济活在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过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
15、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森林经营方案】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他森林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应当包括森林资源状况、经营目标、经营措施、效益分析等内容,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国有林管理】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活动,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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