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名称审批核准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机构命名及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名称合法合规、规范统一,有效防范名称使用风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等法规规章以及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医疗机构名称组成(一)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二)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
2、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三)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四)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不得超出第二项所列的名称范围。(五)第三项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医疗机构可加冠同一品牌名称。二医疗机构命名原则(一)医疗机构命名应当依法、准确、规范、合理,名称必须名副
3、其实,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误认。(二)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如“省”“市”“县”“区”等字样。(四)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五)中医医疗机构名称应当同时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有关规定。三、医疗机构名称核准(一)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核
4、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核准:L通用名称应当规范使用,符合医疗机构类别核定,不得擅自增加、更改;2.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用于名称登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应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核准:1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以及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由国家或者省级正式印发文件明确规定相关“中心”的,按照文件规定统一执行。以“中心
5、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其技术水平要达到所在地先进水平。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2 .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命名“黑龙江”字样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除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外,还应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中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要求。(四)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L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3 .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
6、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4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四医疗机构禁用名称(一)医疗机构使用(含有)下列名称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核准:1 .本行政区域内已经核准登记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2 .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3 .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名称;4 .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以及繁体字、异体字等组成的名称;5 .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6 .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包治”“根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7 .使用“男科”“女科”“男子”“女子”等超出登记的诊
7、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作为识别名称;8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9 .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10 .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11 .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以及哈医大、医大、中医大、祖研等省内知名医院名称或者简称的相关字词,无相关授权的名称;12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的“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其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13 .本省已经注销但未满3年的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转制医疗机构除外);14 .涉嫌
8、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以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等;15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使用(含有)下列名称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核准:L使用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的名称(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2 .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的名称;3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文字的名称;4 .使用卫生健康领
9、域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名称;5 .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文字的名称。五医疗机构名称裁决与纠正(一)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裁决。(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两年,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